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向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缴纳上述三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包括纳税人被查补的上述三税税额。 三、税率 采取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具体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四、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其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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