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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相关情况说明

 昵称4910001 2011-02-18
    今年的招考计划中有许多职位是注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字样,有许多考生咨询这个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公务员这个概念。公务员的概念分两个阶段,在《公务员法》实施之前,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只是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在编人员,除此之外的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等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在公务员法出台之后,公务员的概念明确为三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按照中组部和原人事部出台的公务员登记相关规定,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为七大机关,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这七大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都不属于公务员范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分为两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中常见的有团委、妇联、总工会、红十字会等。这类单位为了国际交流需要,没有列入公务员范围,但是它们使用的是行政编制,所以本质是公务员,和公务员没有区别。

        另外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本法管理。(公务员法实施以前称为依照公务员管理)按照中组部和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办法》规定,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批权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单位获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2007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职且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人员经过一系列程序后进行登记。(即过渡登记工作)。在此以后进入这类单位的人员都要经过公务员考试。这次浙江省公务员招考中许多单位后面注明参照的就是指这类单位。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社保中心等。很多都是去年新审批参照的事业单位。由于在浙委办(2007)13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的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都按照该文件要求暂停进人。今年参照管理集中审批基本结束,这次大量的该类单位重新进行招考。所以今年的招考名额比前几年要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资福利待遇等管理上和公务员没有区别,现在普遍关注的就是人员能否转任的问题,国家正在制定参照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这个问题到时候会明确。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各省的做法不相同。有的省份如隔壁的江苏等规定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之间暂时不能转任,等待国家政策出台。
  
         目前在浙江省,参照管理单位除使用事业编制外,其他和公务员没有区别,也可以和公务员进行转任。也就是在浙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也认定为是公务员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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