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茶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临沧市茶业协会(英文名称:Yun nan lin chang City Tea Association)简称“临沧茶协(LTA)”,是全市茶叶行业生产、加工、销售、科研、教育、茶农和企、事业单位的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经济的学术性和行业性团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县、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茶叶行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政府的宏观管理意图,反映茶叶行业的愿望和要求,提供服务,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茶叶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的职能是:接受市政府、市茶办和有关部门的授权委托,承担茶叶行业的部分管理工作,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市政府和市茶办对茶叶行业进行统筹规划,提高本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协会在地区科协的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茶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接受省茶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在云南省临沧市政府大院后门旁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茶叶办公室内。
第二章 业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是: (一)通过调查研究国内外、全省和全市茶叶生产、销售的情况和资料,掌握茶叶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向市政府、市茶办和有关部门反映茶叶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提供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制度、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承担市政府、市茶办和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部分管理职能,当好发展茶叶行业的参谋和助手; (三)开展行业性学术交流活动,普及和推广茶叶科学技术知识,组织对科学技术问题和发展战略的探讨,进行栽培、品种、加工、管理、销售方式等项目的研究; (四)组织协调和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系; (五)积极组织收集、加工、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与科技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指导茶叶生产单位的生产和经营,出版会刊《临沧市生物资源产业信息》。 (六)开展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茶叶工作者的业务素质。组织技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制订的各项技术标准和规定,促进临沧市茶叶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生产,推动临沧市名优茶生产、销售; (七)负责各县茶叶学会(协会)的业务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茶叶产品的质量、卫生、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评比、检查活动。组织对茶叶商品知识、茶叶饮用价值及茶文化方面的宣传普及、展览、展示、专题讲座和培训;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沟通联系和友好往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本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推选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的代表。 (二)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所在县学(协)会推荐,本协会会员两人介绍,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协会决定的各项事务行使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各种资料、信息和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有被优先聘请的权利。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必须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义务,或一年内不按期交纳会费者,理事会可予以批评,严重者劝其退会或建议会员大会予以除名。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 机构 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并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百分之五十以上会员认为必要时,可提前召开;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三)选举理事会;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员表决,并获得百分之五十以上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变更,实行单位替补制。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理事会议必须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五)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出各项议案; (七)决定对会员及会员代表的奖励或处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负责解释本协会章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理事表决,并获得2/3以上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从理事中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常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或聘任。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并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年,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水平或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午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草拟本协会的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制度,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团体、个体、个人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或主管部门拨款;利息收入; (四)培训、咨询、技术交流、评比等按规定所得收入; (五)编辑、发行会刊及专门资料、出版物的收入; (六)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各项活动开支; (二)表彰、奖励协会先进工作者的开支; (三)本协会办公设施和用品开支; (四)本协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劳务报酬; (五)出版会刊的开支; (六)本协会各种社会交往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均须于年前或年终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核。本协会解散或终止活动时,财务处理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请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形势变化需解散时,应由全体会员进行专项审议。解散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报请市科协批准,并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茶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并报市民政局、市科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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