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引用标准 ……………………………………………………………………………1
第三章 岗位职责 ……………………………………………………………………………2
第四章 安全管理 ……………………………………………………………………………5
第五章 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 ……………………………………………………9
第六章 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10
第七章 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的管理 …………………………………………………………13
第八章 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 ………………………………………………………………13
第九章 运行维护重点工作 …………………………………………………………………15
第十章 输电线路缺陷管理 …………………………………………………………………23
第十一章 事故预想及处理 …………………………………………………………………24
第十二章 输电线路技术管理 ………………………………………………………………26
第十三章 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29
第十四章 带电作业管理 ……………………………………………………………………29
第十五章 人员培训 …………………………………………………………………………31
附录A(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35
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38
附录C(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42
附录D(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办法………………………………47
附录E(资料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技术专档、线路台帐)……54
编制说明 ………………………………………………………………………………………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的运行管理,使其达到标准化、制度化,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规程、规范等,下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生产技术文件(包括导则、管理制度等,下同),并结合近年来全国电力系统输电线路运行经验、设备评估分析而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对架空输电线路生产过程中的工程设计、验收、运行、缺陷管理、事故预想及处理、技术管理、设备评级、带电作业、人员培训等项工作以及运行维护重点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或指导性意见。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的110(66)kV?5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500kV直流线路、35kV交流线路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可根据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来所有的修改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但对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推荐使用这些文件的新内容或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内容或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GB 50061-19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T 2900.51-1998 架空线路 术语
GBJ 233-19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4286-2002 带电作业工具设备术语
DL 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 5009.2-199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5092-1999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 626-2004 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
110~500kV紧急事故抢修杆塔技术条件(暂行)(电供[1991]4号)
防盗金具通用技术标准(暂行)(电供[1991]4号)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预防措施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检修导则》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一节 专责人的设置
第六条 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及其所属送电(线路)工区应设置输电线路专责工程师(以下简称“专责人”)。
第七条 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的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以下简称“电科院”)有条件也应设置输电线路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及专责人。
第二节 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线路专责人职责
第八条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有关输电线路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文件等。
第九条 及时了解设备危急、严重缺陷和线路跳闸、事故情况,督促、协助基层单位解决线路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条 参加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组织或参与本公司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的制定、审查与实施,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验收和启动投运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输电线路特、重大事故的调查,做好历史故障统计分析,制定“预防输电线路事故的技术措施”(以下简称“预防事故措施”)。
第十二条 参加线路专业科研项目、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促进专业技术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十三条 组织、指导和协调下属单位带电作业工作,促进带电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本单位有关输电线路的技术文件,并做好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或提出专题技术报告。
第十五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本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电线路专业职工技能竞赛。
第三节 网(省)电科院输电线路技术管理部门线路专责人职责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输电线路的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本系统线路技术监督网工作。负责输电线路设备(绝缘子、导地线、金具及防雷设备)机电或电气试验、检验(技术鉴定)等工作。
第十八条 配合上级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组织技术经验交流活动,根据需要参与制定、修订标准、技术政策等工作。
第十九条 参与输电线路特、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协助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二十条 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搜集国内外线路运行及带电作业情报,为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提供有关技术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带电作业基础理论研究,并负责本区域(自治区、直辖市)带电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签证,以及带电作业工器具验收试验、抽样试验和预防性试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助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及专题报告。
第四节 各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线路专责人职责
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均应设有线路专责人,从事线路运行和检修管理工作,其岗位职责包括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全部内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线路运行专责人和检修专责人,其岗位责任各自分开。
带电作业工作管理,原则上纳入线路检修专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线路运行专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输电线路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文件等。
(二)正确指导线路运行工作,及时掌握线路危急、严重缺陷,组织处理输电线路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必要时对线路进行监察性巡视,掌握输电线路运行情况和设备状况。做好设备评级管理,指导群众护线工作。
(四)参加各类线路事故调查,负责填报《输电线路故障(一类障碍、事故)技术调查分析表》(详见:附录D《架空输电线路事故调查及统计办法》中的附表D),并组织审核、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五)组织编写现场运行技术规程、管理制度等,建立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并负责上报线路变更情况。
(六)定期组织线路运行分析和经验交流活动,做好本单位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
(七)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
(八)参与本单位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的制定并上报,参加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生产准备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线路检修专责人职责
(一)参加特、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参与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二)负责审查和申报年度检修(含带电作业)计划,并负责季度、月份检修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负责大修、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及施工组织措施的审查和外包工程审查、签约工作。
(四)组织开展带电作业工作。编写或审查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负责带电作业统计及年度带电作业总结工作。
(五)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
(六)组织带电作业新项目、新工具开发的立项、研究与审查。
(七)负责新投运输电线路验收及试运行期间存在问题的处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节 送电(线路)工区专责人(技术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负责输电线路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单位确定的维护范围和工作目标,检查、汇总线路巡视、检测的结果,按设备的巡检周期和“预防事故措施”,制订年、季、月安全生产运行工作计划。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及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级批准的设备检修计划,组织完成各项设备检修及大修、技改工程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做好线路缺陷管理、设备评级、安全性评价工作,及时安排消除设备缺陷和运行环节中的问题,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第二十九条 负责本单位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检查,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三十条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分析本单位线路运行情况,对发生的事故或未遂事故、线路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和“预防事故措施”,做好危险点控制和事故预想,组织反事故演习活动,负责建立快速抢修机制、制定事故抢险预案。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十一条 负责本单位带电作业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写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及带电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线路巡视与检修工作质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
第三十三条 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攻关与QC活动,做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参与输电线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做好工程投运前的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定期组织职工技术培训,加强对新工人的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按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资料、报告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十七条 架空输电线路的主要安全生产指标
500kV线路跳闸率 ≤ 0.3次/百公里•年;
330kV线路跳闸率≤0.35次/百公里•年;
220kV线路跳闸率 ≤ 0.55次/百公里•年;
110(66)kV线路跳闸率 ≤ 0.7次/百公里•年。
第三十八条 其他生产指标不作统一规定,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订。以下指标,仅作为参考:
35kV线路跳闸率 ≤ 0.8次/百公里•年;
安全工器具周期试验率100%;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完好率100%;
“安全措施”、“预防事故措施”计划完成率分别 ≥ 95%;
工作票合格率100%;
线路一般缺陷年消除率 ≥ 90%;
危急、严重缺陷消除率100%;
线路的各类标志牌、警告牌等的健全率100%(新投产1个月内不作统计)。
第二节 安全措施的制定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措施是以改善作业环境,预防人身伤亡事故、职业病等为原则,以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为依据的组织与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 运行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计划,并报上级安监部门,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运行单位安监部门应督促本单位安全措施计划的落实与实施,并在每年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中,对年度安全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报上级安监部门。
第四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把安全措施完成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上级安监部门,上级安监部门根据运行单位安全措施计划完成的实绩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设备装置性违章缺陷的防范措施。
第三节 安全活动
第四十四条 线路运行单位的运行班(运行工区)、检修班(检修工区),每月应进行2~4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并有针对性,同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主管生产领导(或线路运行、检修管理人员),应对班组(工区)的历次安全活动的记录进行审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签名;此外,每月至少应参加1次班组安全日活动,检查活动情况,帮助班组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线路运行单位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和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制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
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应深入进行分析,尽快查明原因,找出责任人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节 安全性评价
第四十六条 运行单位及其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认真对照《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国家电网公司)》查找设备危险点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并进行整改,避免或降低输电网设备和线路作业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风险。
第四十七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国家电网公司)》的规定,使安全基础工作有的放矢,运行单位应对每条线路建立危险点台帐及预控措施,指导线路运行检修工作,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对线路危险点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应对台帐进行滚动修订。
第五节 线路巡视、检修(施工)及试验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线路巡视
(一) 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路径的实际情况,制订确保巡线人员安全的巡视工作守则,如:偏僻山区必须两人巡线;暑天、大风(雨雪)等特殊天气或必要时由两人巡线;山区应沿巡线道巡线,并应提防猎具伤害;夜间必须沿线路外侧巡线;大风天气应沿线路上风侧巡线;单人巡线时不允许攀登杆塔,特殊情况(为检查导线对跨越物距离、杆塔损坏或塔材螺栓丢失等)攀登杆塔不应超越杆塔下层导线挂线点高度,并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关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
(二)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考虑线路随时有来电的可能。
(三)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在断线点8m以内应设法防止行人接近,并迅速报告生产主管领导(部门)等候处理。
(四)巡线人员应配齐巡视、检查线路所必需的工器具以及安全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四十九条 检修(施工)及试验
(一) 设备检修、试验及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二) 施工现场使用的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的要求,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凡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或低压代高压)。
(三)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工作。
(四)设备检修、试验及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应正确使用安全标志(包括: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牌)及安全警示线、临时防护或提示遮拦等。
第六节 工作票制度的贯彻与执行
第五十条 在运用中输电线路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运行单位应认真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包括: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制度、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等),正确使用线路第一、二种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等直接参与工作票制定有关人员,在执行工作票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使用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进行立、撤杆塔,放、撤导地线等施工项目的停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事先勘察现场,结合现场情况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现场勘察记录和经上级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附于工作票之后。
第五十二条 使用第一种工作票,有两个及以上多个工作组的多点作业,工作负责人应指定各小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填写各小组“工作任务单”(任务单中应包括小组的工作范围、任务、安全注意事项等)。小组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工作在现场,并在小组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交回工作任务单。
第五十三条 预防线路作业遭受电击
(一)在同塔并架多回线路其中1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以及在邻近(平行)带电线路停电线路上的作业,停电线路两端必须加挂接地线。同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截面不小于16mm2的编织软铜线作保安接地线进行接地,挂、拆保安接地线时必须设专人监护,操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绳)或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鞋。
(二)在带电线路绝缘架空地线上工作,亦应在作业地点加挂临时保安接地线,其保安接地线的使用方法同上。
(三)在不间断载波通讯的绝缘架空地线上工作,应按带电作业考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中使用第二种线路工作票。
第七节 安全标志的建立及规范化管理
第五十四条 杆塔上各类标志牌的规格、样式、型号、颜色等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修订版)》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线路工程施工现场标志牌的使用,应符合《送变电工程施工标准化安全设施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新建线路投产时,线路标志(线路名称及塔号牌、相位牌)以及安全警告标志牌等应齐全完整。多回路并架线路必须以鲜明的异色标志加以区别,确保作业人员上塔工作时正确区分带电与不带电的线路。
第五十七条 线路跨越鱼塘或线路在采矿点附近、易被取土、易受外力破坏处、邻近风筝放飞现场以及在人口密集地区等处所,均应安放有相应的禁止或警告类标志牌或宣传告示。
第八节 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五十八条 运行单位应定期对安全工器具的购置、保养、使用、试验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工器具数量充足、质量满足要求,按时进行周期性试验并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安全工器具台账应对每种工器具注明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编号、制造厂、购置日期、试验检查周期、试验时间、试验结果等。
第五十九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修订版)》要求实行定置管理。高空作业车和升降机应有专用库房停放;带电作业工器具必须存放在通风良好,有除湿、干燥设备和符合防火要求的绝缘工具库房内;辅助绝缘工器具应放置在干燥工具袋内或绝缘工具库房内。
第六十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的要求,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和机械性能试验。
第六十一条 个人专用安全工器具及登高、安全防护用具应放入个人工具柜内自行保管;没有个人保管条件的班组,应将上述物品统一编号按顺序摆放在固定的工具架上,并保持清洁、整齐,使用后应及时归放原处。
第六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超试验周期、破损、霉变、受潮、变形等情况不得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靴等绝缘安全用具不应有损伤、破漏现象。绝缘棒、验电器、绝缘夹钳等常用绝缘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核对安全工具的额定电压是否符合使用条件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为确保安全防护用具正确使用并发挥功能,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一)安全帽的使用。安全帽在使用前应检查帽壳、帽内衬带是否完好;使用时应系紧,严禁下颏带松弛或不系带进行作业;接近带电体工作应使用有电报警功能的安全帽。
(二)安全带的使用。线路作业安全带有电杆上作业适用的围杆安全带和杆塔上检修、安装适用的悬挂式安全带两种。安全带在使用前应严格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带绳破损、变质及金属件断裂者严禁使用;使用围杆安全带时,应正确打结绳扣;使用悬挂式安全带时,可以采用高挂低用或水平拴挂的方式,严禁采用低挂高用方式。
第九节 危险品管理
第六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 14722-814)》等法规、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五章 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
第一节 勘测与设计阶段
第六十六条 为确保新(改、扩)建线路工程的建设质量,运行单位应适时介入线路工程的终勘定线、杆塔定位和断面测量等工作,并应参加工程设计的审查、设备选型、招投标等项工作。对此,基建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六十七条 新(改、扩)建线路工程在设计审查阶段,运行单位应依据有关设计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及网省公司有关文件或技术政策,结合线路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情况和已有的运行经验,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主要包括:如何做好线路外绝缘配置以及防止倒杆塔、断线、外力破坏及降低雷击、覆冰舞动等故障率方面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节 施工及验收阶段
第六十八条 为保证新建大中型输电线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各级线路专责人应积极参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监检,有关质量监督站应给予支持。
第六十九条 新建输电线路工程应执行电力建设“五制”(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的规定。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单位选择均应按招投标制、合同制执行。工程质量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运行单位可选派熟悉输电线路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并掌握线路工程质量检测方法的人员作为运行单位代表,参与有关建设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组织的阶段性质量检查及验收。
第七十条 对于没有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工程,运行单位应选派与上述第六十九条条件相同的人员作为质检员(甲方代表)进驻施工现场,做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特别是对隐蔽工程。
第七十一条 各级线路生产管理部门及有关运行单位,应按照《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建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对新建工程做好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启动投运工作。对不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或不满足线路安全运行要求的工程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有关运行单位可暂不接收,直至整改合格。
第七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参加线路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根据竣工验收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须要整改的意见或建议,竣工验收会议应将其记入会议纪要中。
第六章 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输电线路运行管理工作,包括线路巡视和检测两项内容,其目的是为开展后续的检修工作提供依据。运行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照《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范的规定,全面做好线路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运行管理工作目标
为确保输电线路安全、可靠运行,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可根据本网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线路的完好率和年可用率指标。参考指标如下:
22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的完好率应达到100%
35kV~110kV架空输电线路的完好率应≥ 95%;
66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年可用率≥ 99.6%(管辖区输电线路,平均每条累计停电小时数不应超过35h,但不包括外力破坏等线路以外原因造成的非责任事故的停电时间)。
注:1.每条线路的年可用率的计算方法,见附表C1中的“说明:4”。
2. 66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年可用率AF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七十四条 运行管理范围的确定
运行单位对所维护线路的限界(不论整条或一段)必须明了,任何线路不得出现空白点(段)。由多个运行单位共同维护的线路,其分界点原则上按行政区划划分。视不同情况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一) 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线路,有关运行单位应与相连的发电厂、变电所、同一线路其他运行单位或相继电缆线路的运行单位明确划分线路分界点,并签订有关线路分界协议书。
(二) 同属一个区域电网公司的线路,不论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线路,还是区域电网公司(直属)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线路,其线路分界点均由该区域电网公司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三) 对跨区域电网公司的线路,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与某区域电网公司共同维护的线路,其线路分界点由国家电网公司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
第七十五条 线路巡视
(一) 运行单位必须建立线路巡视岗位责任制,每条线路都应有明确的巡视责任人(巡线员)负责线路的巡视,巡视责任人必须通过送电线路工人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二)线路巡视的内容,按《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741-2001)》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 线路巡视原则上每月一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或进行故障巡视、特殊巡视、夜间、交叉和诊断性巡视、监察性巡视等。延长巡视周期,须报请上级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四) 在各种巡视中,每个巡视责任人必须明确巡视范围、内容和要求,不得出现遗漏段(点)。巡视不能走过场,有问题必须查清查实,必要时可请求停电,采取登塔或走线的方式进行补查。
(五) 故障巡视主要是查找发生故障的原因,有时须结合调查进行,对发现的可能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引发故障的物证(物件)应取回(包括现场拍摄的录像或照片),以便进一步分析原因。
(六) 线路巡视应不断探求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例如使用GPS智能巡检仪等,有条件应开展飞机巡线的研究和试点,并通过不断总结经验稳步加以推广。
(七) 对于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矿塌陷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特殊区段线路或有重要交叉跨越的线路,运行单位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变化等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测,并做好预防事故的措施。
(八)线路巡视中,应按“第四十八条 线路巡视”的要求,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十六条 线路检测
(一) 线路检测是为了发现日常巡视检查中不易发现的隐患,以便及时加以消除,目的是为检修工作提供依据。
(二) 检测项目及周期,除本规范已提出的要求(如大跨越段导线的测振、接地电阻测试等已做出新规定)外,其余按《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741-200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检测计划应根据季节性要求超前制订,同时应考虑不同地区或不同线路的特点。
(四) 线路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确保其准确、完好。
(五) 线路检测人员应掌握各种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测试数据应准确,记录应清晰、完整。测试记录等资料应作为技术档案妥善保管。
(六) 对测试数据应全面进行统计、分析,以便从中找出隐患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为进一步制定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第七十七条 状态巡视
状态巡视,特指按线路的实际状况及运行经验,动态确定巡视周期并按之进行的线路巡视。已开展状态巡视的单位,可参照下述原则进行状态巡视,并必须保证实施的效果:
(一) 运行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线路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状态巡视管理制度,明确分工及各部门职责,做好状态巡视管理工作。
(二) 状态巡视可结合检测、大修、技改以及故障巡视、特殊巡视、夜间、交叉和诊断性巡视、监察性巡视等工作进行。
(三) 状态巡视,不论巡视周期长短,运行单位均应采取措施,确保巡视的到位率和巡视质量,使状态巡视工作有效进行。
(四) 状态巡视的周期主要应根据线路危险点、特殊区域(区段)等实际情况确定。
(五) 危险点及特殊区域(区段)的确定
1. 线路运行单位应根据每条线路的运行情况、通道状况和存在的缺陷等,按《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输电网安全性评价﹙试行)》的规定,确定各线路危险点和制订预控措施计划,并且每半年滚动修正一次,下一年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定级。
2. 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沿线地形、地貌、环境、气象条件等特点,结合运行经验,逐步摸清并划定特殊区域(区段),如: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矿塌陷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并将其纳入危险点及预控措施管理体系。
第七十八条 状态检测
状态监测是指利用测量仪器(工具)按预先确定的测试周期,对线路设备运行状况、通道情况等进行采样测量,并据此判定线路的运行状态。现阶段可以开展状态检测的项目,仅限于如下三项:
(一) 线路绝缘子等值附盐密度检测,根据检测获取的经验值(“3~5年预期等值附盐密度”或“最大预期等值附盐密度”)及不同地区情况、运行经验,指导绝缘子清扫工作。
(二) 瓷质(玻璃)绝缘子劣化率检测,按《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DL/T 626-2004)》的规定并根据使用条件(耐张、直线)、年限及年平均零值率(自爆率)〔注〕,指导线路零(低)值绝缘子的检出工作(或制定检测周期)。
〔注〕:年平均零值率(自爆率)按每条线路统计。
(三) 用红外线测温仪检测线路金具的运行温度,以金具1m外导线运行温度为标准值,当金具运行温度超过标准值时,根据超标情况指导后续检修工作(如跟踪测量或更换设备)。此类金具主要包括:导线接续金具、耐张金具、引流连接金具等。
第七章 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的管理
第七十九条 特殊区段包括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矿塌陷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区域(区段)的线路。
第八十条 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沿线地形、地貌、环境、气象条件及气候变化等情况划分出特殊区段,并应根据不同区域(区段)的特点、运行经验,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防止事故的措施。
第八十一条 运行单位应按照《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的要求,结合不同区段运行维护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工器具等,及时做好巡视和检测工作,并对搜集的数据和测试结果进行统计、分析,适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线路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章 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
第八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35kV~110kV: 10m
154kV~330kV: 15m
500kV: 20m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八十三条 生产管理部门和运行单位应遵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保护电力设施文件的规定,做好线路保护区内输电线路的保护工作,防止线路遭受外力破坏、等。
第八十四条 影响保护区内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主要来自于人为和环境变化产生的外部隐患〔参见:“第一百三十五条 (三)外部隐患”〕。运行单位应按发现隐患的实际情况和类别建立外部隐患档案并设专人管理,随着外部隐患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记录进行增补或注销。外部隐患档案的内容包括:隐患发现的时间、隐患的情况(状态)、造成线路隐患的单位(个人)、发生线路隐患的地点(区、县、乡)、跨越(钻越)线路的名称及杆塔号、联系情况、处理情况及结果等。
(一)对在保护区内出现的危急、严重外部隐患,运行单位除应向引发外部隐患的责任人递交“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整改通知书”外,必要时应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和政府电力职能部门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运行单位应加强巡视和看护。输电线路遭受破坏或线路组(配)件被盗,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配合其进行侦破,坚决打击危害电力设施的各种不法行为。
(二)对保护区内发生的一般性外部隐患,巡视人员应结合巡视向造成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发放相关的宣传材料并令其整改,同时做好记录。
第八十五条 保护区内有固定场地的施工单位,运行单位应主动向其宣讲《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必要时与之签订保证线路安全运行责任书,同时加强线路巡视和看护。
第八十六条 对保护区内使用吊车等大型施工机械,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作业,运行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或令其采取确保线路安全运行的措施,同时加强线路巡视和看护。对已造成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八十七条 在易发生外部隐患的线路杆塔上或线路附近,应悬挂禁止、警告类标志牌或树立宣传告示。
第八十八条 处于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的线路,应根据线路所处的环境及季节性灾害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发生倒塔、断线事故。
(一)防汛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注〕。线路防洪应有针对性,根据历年水情变化规律和对线路的影响,将有危险的杆(塔)或线段列为“防洪点”,并记入防洪点维护检查记录,每年汛期到来之前重点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迁移塔位、基础改型(如普通基础改为灌注桩基础或錨桩基础等)、基础加固或进行围护处理、增设护坝、修筑护岸等。为减少洪水对杆塔造成的附加外力,处于泄洪区的杆塔不宜使用拉线塔。对“防洪点”的一切处理情况或采取的措施,应跟踪进行记录,必要时并加以附图。
(二)对处于采矿塌陷区(采空区)的线路,应向矿主单位了解矿藏分布及采掘计划、规划,及时进行杆塔基础处理(或增加拉线),或与其商讨改迁路径的方案并签订有关协议。
(三)对处于山坡上可能受到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泥石流冲击危害的杆塔与基础,,应提前设防,如:采取加固基础、修筑挡墙、排水沟等措施。
注:防汛工作方针摘自《国家电网公司防汛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运行维护重点工作
第一节 防治雷害
第八十九条 各电压等级线路的雷击跳闸率(归算到40个雷暴日),应达到如下指标:
110(66)kV:0.525次/百公里•年; 330kV:0.2次/百公里•年;
220kV:0.315次/百公里•年; 500kV:0.14次/百公里•年。
通过不断研究和治理,采用防雷新技术、新方法,逐步降低雷击跳闸率(特别是南方多雷地区),使我国输电线路的雷击跳闸率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35kV线路暂不考核雷击跳闸率。
第九十条 适当提高输电线路的耐雷水平,对多雷区、易击段及重要线路,应因地制宜地制定防雷措施计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第九十一条 利用雷电定位系统或其他测雷装置,观测并记录本地区每年发生的雷暴日、雷暴小时数,并结合雷害记录绘制雷击区分布图。
对雷电定位系统的使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 新线路投产后,应及时测量每基杆塔的坐标并录入雷电定位系统。线路跳闸后,应复核遭受雷击杆塔的坐标。
(二) 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职责,雷雨季节应保证系统中心站、各探测站、显示终端及通信通道的正常运行。
(三)各有关电网运行管理部门、电科院(所)应做好雷电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为线路防雷提供依据。
第九十二条 为提高雷电参数及定位测试的准确度(包括地面落雷密度、雷击点、击杆率及雷电流幅值、极性等参数),在完善本地雷电定位系统的同时逐步实现省间合作,扩大覆盖面积,并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增强雷电定位系统使用的可靠性与实效性。
第九十三条 对特殊加装在线路上的防雷、测雷附属设施(如:线路避雷器、磁钢棒、光导纤维、招弧角、可控避雷针、耦合地线等),均应建立设备档案及运行记录并密切加以监视,及时记录雷击动作情况。同时,还应建立必要的检修、试验、轮换制度,确保装置运行的可靠性。
对运行中的线路避雷器,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全面进行一次巡检;雷雨季过后,应对线路避雷器的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并填写线路避雷器运行情况统计表,运行3~5年后应进行抽样检测。
第九十四条 对输电线路本体上的防雷设施(绝缘子、避雷线、放电间隙、屏蔽线、接地引下线、接地体等),应按周期进行巡视和检查;遇有雷击故障,应详细检查各种设施的损坏情况并进行记录(包括摄像、照相),对损坏的部件,及时加以修复或更换。
第九十五条 杆塔接地电阻应同时满足设计规程和运行规程的要求,既要符合实测土壤电阻率的要求;又要及时掌握其变化情况。雷击多发区接地电阻的测试周期为3年;一般地区为4年较合适。当发现接地电阻有变化时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整改,保证接地装置合格与完好。测量接地电阻应采用正确的测量方法,并应考虑季节性的影响(将现场测得的接地电阻值用测试月的季节换算系数进行修正,得出被测杆塔实际接地电阻值)。
对不同的接地电阻测量方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采用普通电压电流比率计型接地电阻表(俗称“接地摇表”)测量接地电阻时,通过铁塔的接地装置应将接地引下线与铁塔分开后进行测量;通过非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的接地装置,应从杆顶将接地引下线与避雷线脱离后进行测量。
(二)采用钳形接地电阻测量仪(俗称“钩表”)测量接地电阻时,不得将接地引下线与铁塔分开进行测量,但应通过摸索和使用该型接地测量仪的经验,消除可能产生的误差。对架设有绝缘地线的线路,不得使用钳形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杆塔的接地电阻。
(三)接地电阻季节换算系数,在没有取得经验数据的情况下,可参考表1:接地电阻季节换算系数表。
表1 接地电阻季节换算系数表
测试月 2、3月 4、9月 5、6月 7、8月 10、11月 1、12月
系数 1.0 1.6 1.95 2.4 1.55 1.2
注:本表系参考原东北电管局《架空配电线路安装检修规程》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仅作为推荐使用。
第二节 防治线路污闪
第九十六条 防治输电线路污闪工作目标
(一)杜绝500kV及330kV线路污闪停电事故和发生大面积电网污闪停电事故。
(二)最大限度地降低输电线路污闪跳闸率,区域、省电网(电力)有限公司的线路污闪跳闸率指标为:
500(330)kV线路 ≤0.05次/百公里•年;
110~220kV线路 ≤0.1次/百公里•年。
注:35kV、66kV线路暂不考核污闪跳闸率。
第九十七条 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应根据各自情况建立相应的防污组织,负责研究、解决防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十八条 做好污区调查和绝缘子等值附盐密度测试工作,绘制合理的可指导线路外绝缘配置设计(包括调爬)的污区分布图,并逐步过渡到用“3~5年等值附盐密度”绘制污区分布图。污区分布图应根据线路绝缘子等值附盐密度、周围环境、污源变化和运行经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修正。盐密度测试应尽量消除操作中产生的误差并对测量误差进行合理修正。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应抓紧建立基于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的电子污区图系统,缩短污区图刷新周期,逐步实现两年更新一次或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十九条 在进行线路绝缘配置或调整时,以最新污区分布图为准,0、Ⅰ级污秽地区应提高一级配置绝缘;Ⅱ~Ⅳ级污秽地区应按其上限配置绝缘。对局部污秽严重的地区(如化工厂、水泥厂、煤窑附近)的线路,绝缘配置应适当加大预留的裕度。
第一百条 绝缘子清扫应根据等值附盐密度的变化、季节特点、环境影响、运行经验、线路绝缘配置等情况,抓住重点合理安排;也可通过开展状态检测(参见第七十八条),根据检测的结果指导绝缘子清扫工作,并应确保清扫的质量。
第一百零一条 瓷绝缘子检测周期、方法、要求及整串绝缘子的更换,按《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的规定办理。对投运2年内年均劣化率大于0.04%,2年后监测周期内年均劣化率大于0.02%,或年劣化率大于0.1%,或机电(械)性能明显下降的绝缘子,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在三级及以上污秽区的线路,宜采用硅橡胶复合绝缘子。对运行中的硅橡胶复合绝缘子应定期进行抽检试验。
第一百零三条 在重度污染地区,应对线路的附盐密度、灰密度的变化进行监视,适时进行清扫或绝缘调整,确保线路安全运行。有条件,还应与当地环保部门配合,开展对线路周围环境空气质量的观测,并对测得的物理、化学量进行分析,科学地指导防治污闪的工作。
第三节 防治导地线覆冰舞动
第一百零四条 导地线覆冰舞动的发生,常与气候和气象条件有关。在气温为-5~1℃、风力为8~12m/s(4~6级)、导地线覆冰厚度3~20mm的情况下,易发生导地线舞动。导地线舞动会给线路造成严重的损害,可使金具断裂,导地线落地,塔材、螺栓变形、折断,出现大面积停电。因此运行单位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降低舞动发生的几率。
第一百零五条 导地线舞动较严重的地区,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和运行单位应组织科研和技术人员成立防治导地线覆冰舞动工作小组,研究本地区导地线舞动形成的规律、特点,拟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制订防治导地线舞动的措施、计划。通过不断治理和积累经验,逐步抑制导地线覆冰舞动的发生,减轻或避免导地线舞动造成的危害。
第一百零六条 加强对导地线舞动的观测和记录,绘制出易舞线路和易舞区分布图。开展对导地线舞动在线监测技术的研究,为预防和治理导地线舞动积累资料。导地线舞动在线监测是利用观测装置,实时监测、记录导地线舞动的相关数据,如:覆冰厚度、性状、导地线舞动时的风速、风向、温度以及舞动的幅值、频率、波形等。
第一百零七条 处于重冰区(覆冰厚度在20mm及以上)或易于结冰的线路,应制订或适时采取融冰及防冰措施,避免发生线路故障。根据情况设置冰凌观测站,
以便导地线发生覆冰时及时进行观测及记录;加强对冰凌资料的积累、分析,结合运行经验制定预防冰害事故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根据线路设计和运行情况,对各种交叉跨越距离按可能发生的覆冰情况进行校验,重要交叉跨越档宜采用孤立档。为减轻或防止导线脱冰跳跃和舞动对导线造成的损伤,悬挂导线时宜采用预绞丝护线条保护,不使用重锤和非固定型线夹。
第一百零九条 北方地区初春季节冰雪开始融化,应提前清除绝缘子串上的冰雪,防止冰闪事故的发生。也可采取一些防治措施:改变瓷(玻璃)绝缘子串的配置(如在绝缘子串中插入大盘径绝缘子),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绝缘子串长度(如采用结构高度较高的绝缘子或适当增加片数)。
第一百一十条 对已采用的防舞措施(装置),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其运行状况良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导地线舞动过后,应及时对导地线、金具、绝缘子、杆塔构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缺陷应按不同缺陷类别及时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新建线路设计应尽量避开重冰区、导地线易舞区,并在易舞段线路上采取防止(减轻)导地线舞动的措施。对处于重冰区的线路,应适当减小档距或耐张段长度,以及耐张绝缘子串采用双串(多串)和加大金具安全系数等办法,避免或减少导地线覆冰所造成的各类事故。
第四节 防治鸟害故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输电线路鸟害事故率,通过不断的研究、治理应逐年降低。
第一百一十四条 每年定期拆除杆塔上的鸟巢,特别是位于绝缘子上方的鸟巢;在鸟害事故多发的线路上采取长效防鸟、驱鸟、惊鸟等措施(包括用鸟类敏感的声、光、色、磁原理制成的装备或设施等),如在瓷(玻璃)绝缘子串上将第一片或间隔几片改用大盘径绝缘子或在复合绝缘子顶部加装大盘径绝缘子,以及采用大小伞复合绝缘子并适当加大大伞裙直径,以减少鸟粪造成的闪络故障。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避免鸟害事故,应及时清除鸟类活动丢落在导线或绝缘子上的柴草等异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鸟群集结地段,应通过观察和调查研究,掌握鸟类活动的规律和特点。研究和扑捉线路发生鸟害的真实过程,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鸟害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断总结防治鸟害的经验,积极推广、采用防治鸟害新技术、新材料、新办法(如将铁塔头部涂刷防鸟漆等),不断提高防治鸟害的技术。
第五节 大跨越段线路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大跨越段线路是超常规设计建设的线路,应单独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资料,并单独制定现场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其巡视与检修周期均应较普通线路缩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大跨越段线路的运行与维护工作,应指定班组或专人负责。对导地线覆冰舞动、雷击闪络、防洪设施等情况应密切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有条件可装设自动或固定监测设备。
第一百二十条 为确保大跨越段线路的安全可靠运行,其缺陷管理仅按两类缺陷(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对待,即大跨越段线路不考虑一般缺陷,缺陷一经发现就应立即(或在最短时间内)加以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跨越段线路应定期进行导、地线振动测试。新线路投产时测1次,以后每隔2年测1次;超过4年后测试周期可延长至4~5年。振动测试主要是检验动弯应变是否合格或发生变化,如果有问题应进一步对防振的设计和防振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后尽快制定解决方案并进行处理,避免导地线受到损害。以上各项工作除塔上处理作业外,应由具有专业技术和资质的科研单位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大跨越段线路导地线舞动的观测,宜建立长期性自动观测系统,以便在舞动发生时及时进行观测,并记录下完整的导地线舞动数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气象、水文、雷电活动等情况应进行长期观测,做好记录和分析。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对接地装置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大跨越杆塔的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一百二十四条 每年应定期对登塔升降设备、飞行障碍标志(障碍灯)、架空地线上穿挂的彩色警示球、照明和通讯设施等进行维护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节 附加光纤线路的管理
光纤线路已成为电力系统传递信息(通信、远动、线路保护等信号)的重要通道,而且已越来越多地加挂在输电线路上。由于光纤线路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管理上应形成制度,明确分工及责任。
对加挂于输电线路上的其他企业(单位)的光纤线路,其管理方式由当事者双方共同研究确定管理办法,并应在确保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签订必要的协议。
以下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电力系统同一个区域电网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内光纤线路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的管理
架空地线复合光缆(英文缩写“OPGW”)属输电线路和通信线路两个运行单位(部门)共管设备,如双方同属一个供电公司,经双方共同研究同意,可参照以下原则办理(否则,应由双方协商另外签订有关协议,或由上级主管单位做出规定明确管理办法)。
(一) 加挂有OPGW的输电线路,其OPGW线路由输电线路运行单位负责外线维护,但光纤的接续及测试工作由通信部门负责。
(二) 输电线路运行单位负责日常OPGW线路的巡视、检查、防止外力破坏等工作,并负责OPGW线路及其附属线路金具(耐张、直线金具、防振装置、引下夹具等,但不包括光纤引下线及进户线部分)的检修、更换工作,并配合通信部门处理OPGW光缆故障。OPGW线路遭受雷击后,应注意巡视检查外层铝合金线,如果发生损伤或断股,应及时进行补强修复,并考虑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三) 输电线路更改路径或杆塔改造须改动OPGW时,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应通知有关通信部门,一并做好光缆线路的变更方案。
(四) 跨地区OPGW线路的分界点应以输电线路分界面为准,并应签订分界协议,OPGW线路运行维护不应出现空白点。
(五) OPGW线路的运行管理应具备如下图纸资料:
1. OPGW线路的档距表、平面图和断面图。
2. OPGW线路用各种金具的型号、数量及备品备件统计资料。
3. OPGW线路设计弧垂、实际弧垂及线路落雷等异常情况记录表。
4. OPGW线路缺陷处理记录。
(六) 每年进行输电线路年终总结时,应将OPGW线路的最新统计及运行情况报上级生产管理部门。
(七) OPGW线路运行及维护管理的费用,有关供电公司或通信部门应适当给予考虑。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介质自承式光缆(ADSS)的管理
全介质自承式光缆(英文缩写“ADSS”)虽然也悬挂在输电杆塔上,但与OPGW线路不同,其运行管理归属通信部门。如果通信部门无能力进行外线运行管理,而且双方均属同一个供电公司,也可委托输电线路运行单位代为管理,或由上级生产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加以确定,双方根据文件规定或共同签订的委托代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经济利益等。
以下管理办法可供参考:
上述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OPGW线路管理的各项规定,原则上适合于ADSS,但须增加如下内容:
(一) 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应掌握ADSS的技术特性及使用条件(竣工验收时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并据此检测光缆的弧垂变化、光缆及杆塔的受力情况、光缆受电场影响情况等。
(二) 在巡视ADSS时,应注意观察挂具和金具有无脱离或异常、光缆有否附挂异物、弧垂是否有明显变化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当ADSS光缆受外力作用,若仅有外护套破损,可采用专用的耐电蚀胶带(应由通信部门提供)包扎处理,处理后应注意巡视和检查。
(三) 对运行中的ADSS应注意光缆有无电蚀、老化、表面龟裂等现象,各部螺栓有否松动,发现后应及时处理。阴雨天或空气湿度≥80%时,禁止带电安装和检修ADSS。
(四) ADSS在杆塔上的安装高度,应满足其在最大弧垂情况下对下方各种交叉跨越物安全距离要求,具体按有关送电(电力)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弧垂计算按ADSS考虑,安全距离按相应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导线对交叉跨越物距离考虑)。
其他商业运营ADSS光缆线路原则上不得加挂在输电线路上。特殊情况,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管理办法应单独制订。
第七节 输电线路的防暑与防冻
夏季由于气温升高,导线驰度加大,使导线对各种交叉跨越物的跨越距离变小。处于高寒地区的线路,由于冬季气温很低,容易发生基础冻胀、冻裂情况,降低了基础的承载能力。为避免上述情况引发的线路故障,必须做好线路的防暑与防冻工作,并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夏季线路巡视应对线路的交叉跨越距离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大负荷线路,确保迎峰度夏的安全。对各种交叉跨越应以导线最高允许温度验算交叉跨越距离,凡是不合格的均应进行处理。导线的最高允许温度如下:
钢芯铝绞线和钢芯铝合金绞线: +70℃(大跨越段线路可采用 +90℃);
铝包钢芯铝绞线或铝包钢绞线: +80℃(大跨越段线路可采用 +100℃);
镀锌钢绞线(用作耦合地线):+125℃
第一百二十八条 防止电杆及铁塔基础冻胀:
(一) 防止混凝土杆及其他空心结构电杆内部积水冻裂电杆,可采取的办法有:杆顶封堵,法兰连接改用钢圈焊接、电杆下部采用实心的杆段或预置放水孔等。
(二) 防止铁塔地基土冻胀对基础造成的危害,可采取的办法有:减少基础周围回填土的含水量或采用换土(如换为碎石及中、粗砂等)、改变基础形式(采用桩基础、混凝土立柱采用锥形立柱等)、高寒地区铁塔不宜采用金属基础(对使用中的金属基础应设法采取防止地基土冻胀造成的构件变形)等。
第八节 防治输电线路风偏故障
线路风偏故障指线路的导线(包括耐张塔跳线)在风力的作用下,对杆塔或邻近线路的各种物体(如树木、房屋或其他电力线路等)发生放电造成或线路接地的现象。线路发生风偏故障,如果风力在一定时段内变化不大,将会造成线路长时间接地,严重影响了线路的安全运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防治。
第一百二十九条 110~500kV输电线路设计采取的最大设计风速一般不应低于30m/s。校验杆塔电气间隙选取的风压不均匀系数α,当档距超过200m时α=0.61(设计风速v≥20 m/s);对耐张塔跳线或档距不超过200m时α=1。此外,杆塔电气间隙还应考虑风雨共同作用(湿闪)的情况,并应留有适当的裕度。
第一百三十条 加强对线路所经区域的气象及导线风偏的观测,记录、搜集有关气象资料(特别是瞬时风及飑线风的数据)以及导线发生风偏故障的规律和特点。通过对取得资料的汇总、分析并结合运行经验,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现时可采取的防范措施有:
1. 在容易发生风偏故障的地段,导线宜采用V型绝缘子串悬挂;
2. 对耐张塔跳线没有安装跳线串的,应考虑加装跳线串(跳线串不宜采用复合绝缘子,并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加装重锤);
3. 对直线塔悬垂绝缘子串,可考虑在导线下方加装重锤。
4. 加强线路走廊障碍物的检查清理,校验导线对树木、边坡等在风偏情况下的净空距离,不满足要求的应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发生风偏故障的线路,应做好线路故障的分析并填写《输电线路故障(一类障碍、事故)技术调查分析表》,同时应单独建立技术档案、记录等。线路风偏故障过后,应仔细检查导线、金具、铁塔等受损情况,及时消除缺陷。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开展导线风偏的试验与研究
(一) 开展强风作用下有雨和无雨时的空气间隙工频放电对比试验,找出规律,为线路设计提供依据;
(二) 研究观测气象和导线风偏的在线监测系统,为线路设计考虑绝缘子串及导线风偏时,风速及风压不均匀系数的选取提供依据;
(三) 对杆塔设计在各种不利情况下的气象条件组合,特别是在导线发生风偏时的气象条件的选取,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和研究,为今后完善设计理论提供帮助。
第九节 防止外力破坏
输电线路遭受外力破坏往往是难以预测或突然发生的,其危害性很大。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可参照第七、八章以及本章前几节的要求做好防范措施。防止人为造成的外力破坏,不论是故意破坏(如盗窃塔材、螺栓)、还是非故意破坏(如吊车等施工机械撞击杆塔或碰触导线),线路运行单位均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这是防止外力破坏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 防止人为故意破坏。对易于发生人为故意破坏的线路或区段,应加强线路巡视,必要时可缩短巡视周期或增加特巡,并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 在铁塔主材各接头部位的螺栓、距地面以上一定高度(至少6m)以内及拉线下部的螺栓,应采用防盗螺栓或其他防盗措施,如:增加防卸螺母或将螺杆与螺母焊接等。各种防盗金具均应满足《防盗金具通用技术标准(试行)》的规定。
(二)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包括采用标语、广播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使《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广为人知。
(三) 发现线路被破坏时,电力企业的保卫部门应主动参加调查,并及时与当地有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报告情况,并配合其进行侦破(查处)工作。
(四) 建立健全群众护线制度,明确群众护线员职责并落实报酬,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 配合地方政府堵塞销赃渠道,使《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第一百三十四条 防止人为非故意破坏,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必要地方及线路附近或杆塔上加挂警告牌或宣传告示。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㈠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㈡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运行单位对于不具备批准手续而进入线路保护区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加以制止。
(三)运行单位应及时掌握邻近或进入保护区内出现的各种施工作业(建筑施工、种植树木等)情况,适时开展保护电力线路的宣传。必要时可与之签订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协议,明确其活动范围及内容,视情况派人进行监督。
(四)对已经造成后果的,应及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并通过其对肇事者进行处理。
第十章 线路缺陷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线路缺陷分为线路本体、附属设施缺陷和外部隐患三大类,各自含义如下:
(一) “本体缺陷”指组成线路本体的全部构件、附件及零部件,包括基础、杆塔、导地线、绝缘子、金具、接地装置、拉线等发生的缺陷。
(二) “附属设施缺陷”指附加在线路本体上的线路标识、安全标志牌及各种技术监测及具有特殊用途的设备(例如:雷电测试、绝缘子在线监测设备、外加防雷、防鸟装置等)发生的缺陷。
(三)“外部隐患”指外部环境变化对线路的安全运行已构成某种潜在性威胁的情况,如:在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种植树(竹)、堆物、取土以及各种施工作业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线路的各类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
(一)“危急缺陷”指缺陷情况已危及到线路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线路发生事故,既危险又紧急的一类缺陷。此类缺陷必须尽快消除,或临时采取确保线路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随后消除。
(二)“严重缺陷”指缺陷情况对线路安全运行已构成严重威胁,短期内线路尚可维持安全运行,情况虽危险,但紧急程度较上类缺陷次之的一类缺陷。此类缺陷应在短时间内消除,消除前须加强监视。
(三)“一般缺陷”指缺陷情况对线路的安全运行威胁较小,在一定期间内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一类缺陷。此类缺陷应列入年、季检修计划中加以消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线路缺陷管理程序,使之形成责任分明的闭环管理体系,并利用计算机管理使线路缺陷的处理、统计、分析、上报实现规范化、自动化、网络化。
有关线路缺陷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做法,可按照附录A《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事故预想及处理
做好事故预想并制定相应的抢修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线路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最快地恢复线路正常运行。事故预想与事故抢修机制应同时建立,发生事故时两者须同时启动并运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立事故抢修机制
(一) 线路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线路突发事故的抢修机制,以保证突发事故出现时快速组织抢修与处理。抢修机制包括:抢修指挥系统及人员组成、通信手段及联络方式、作业机具、车辆、抢修材料的准备等。
(二) 抢修工器具、照明设施及通信工具应设专人保管、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使之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三) 线路运行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典型事故抢修预案,抢修预案的确立应经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典型事故抢修预案一经批准,应尽快组织落实,使每个抢修人员都能熟悉抢修过程及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典型事故抢修预案
典型事故抢修,指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大风、洪水等)或外力破坏造成的线路故障,并已形成“永久性”接地,且不能按检修周期安排处理而被迫进行的检修工作。输电线路典型事故抢修主要有三种:线路倒杆塔抢修、导地线断线抢修、绝缘子或金具脱落(掉线)抢修。
典型事故抢修预案,主要指事故抢修的技术措施,关于保证抢修作业的安全措施应结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编入其中。
(一)线路倒杆塔抢修预案
对于供电公司下属的送电工区,由于其运行管理的线路范围包括35kV~500kV各电压等级线路,且220kV及以下者据多,其倒塔抢修预案在编制时应考虑储备抢修杆塔的方案。 对于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而言,主要管理的是330kV及500kV输电线路,其倒塔抢修预案在编制时如何考虑储备抢修塔,可由所在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集中储备和管理,也可由各运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储备,但原则上必须保证紧急抢修的需要。
由运行单位自备抢修杆塔的抢修预案编制要点如下:
1. 各运行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应储备有事故抢修杆塔,其数量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定(抢修塔最少1~2基、抢修杆可更多一些)。抢修杆塔的强度性能应符合《110kV~500kV线路紧急事故抢修杆塔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应具备“结构简单,安装方便,重量较轻,通用性强”等特点。
2. 事故抢修杆塔应设专人保管,塔材(包括塔脚、塔身、横担等)、螺栓应配备齐全,摆放整齐,并采取防雨、防潮、防盗等措施。在室外储备混凝土电杆,应防止碰撞。
3. 事故抢修杆塔入库前必须进行试组装,组装无误后拆下,将全部构(配)件进行清点、编号,有规则地放入库房并进行登记造册。
4. 按事故抢修杆塔的不同型式,制定严密、有效的施工组织方案。方案中应规定:在事故抢修状态下,塔材出库(搬运)、装车、卸车的顺序;现场组立时,每个施工人员的任务、工作部位、施工方法、要求和注意事项等。上述施工组织方案,在正常时期,应通过实际训练(演习)让所有施工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抢修作业的施工方法,使预案真正具有实效性。
5. 事故抢修过后,应尽快用常规塔替换抢修塔,抢修塔被换下后应重新清点入库,以备再用。
6. 其他抢修材料(如金具、绝缘子等)平时均应做好储备,需要时应保障供给。
(二) 导地线断线抢修预案编制要点
1. 抢修器材的准备。各运行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应根据所维护线路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事故抢修用导地线及其接续金具,其备用数量应满足紧急断线事故处理的需要。备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并经抽检试验合格。特殊情况下使用非定型金具,应有足够的运行经验并试验合格。
2. 单根导地线断线处理,应按下面两种情况分别制定:一种是不需增加导线只进行接续;另一种是须要部分换线并接续。
3. 连接导地线的接续金具主要有爆压管和钳压管(连接方式又分为搭接或对接两种),此外还有预绞式(螺旋线接续条)、插入式导线连接器等。在编制断线抢修预案时,其施工方法及使用的工器具、材料必须与所选用的金具相对应。
4. 当采用爆炸压接工艺施工时,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SDJ276-1990)》的规定执行。
5. 导地线接续施工,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从事该项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获取相应专业施工资格证书。
6. 导地线接续的施工质量应符合《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3-1990)》的有关要求。
(三) 绝缘子或金具脱落(掉线)抢修预案编制要点
1. 抢修物资包括各类绝缘子、直线及耐张金具及配套金具或附件(如闭口销、挂板、延长环)等,均应有足够的储备,库存保管的条件及要求同抢修塔,其技术和使用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 直线及跳线绝缘子金具组合和耐张绝缘子金具组合拆装的施工方法有很大差异,其抢修预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编制。
3. 绝缘子或金具脱落均可能造成掉线的后果,如果导地线也同时受到损伤,在处理绝缘子和金具脱落故障的同时还应对导地线进行处理。对此,在编制抢修预案时应充分予以考虑。
4. 塔上及地面作业人员在进行掉线事故抢修时,均应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工作过程中应密切配合。
5. 掉线抢修处理的质量要求,应按《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3-1990)》执行。
第十二章 输电线路技术管理
第一节 技术档案(信息资料)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技术档案(信息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
运行单位必须建立、积累与生产运行有关的技术档案(信息资料),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 保持完整、准确,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2. 保持连续性且具有历史追溯性。
3. 保持有专人负责原始资料汇总、同类资料统计、资料贮存与检索。
4. 及时搜集大修、更改、新建投产线路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充实到原始资料中去。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运行单位应具有《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9 技术管理”中提出的各类标准、规程和规定,并对应认真填写、整理和保管如下资料:
1. 各种图表、生产技术资料、设备台帐(即“架空输电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参见附录E)、各类记录、事故备品清册;
2. 对外联系记录及协议文件、工作日记;
3. 线路运行分析总结资料等。
第二节 运行分析、统计和总结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运行单位的生产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应组织2次运行分析会,运行工区(运行班、线路班、巡保线站)每月组织1次线路运行分析会,对线路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运行分析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运行维护(包括巡视、检测和检修)工作情况分析。
2. 线路缺陷情况分析。
3. 事故及障碍情况分析。
4. 特殊区段线路运行状况分析。
5.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分析。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运行工区(运行班)根据分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明确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于个别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要时应设立专题,由运行单位生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题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第一百四十五条 年度工作总结
(一)各级电力生产管理部门和运行单位应按照《架空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的要求(详见:附录C),做好本年度的工作总结。
(二) 各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应在翌年1月底前,将“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各主管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经汇总整理后,于2月底前上报所在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同时抄报国家电网公司;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经汇总整理后,在3月底前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抄送全国电力系统送电专业运行工作网秘书处。
第三节 检修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检修原则
(一)设备检修是输电线路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和运行单位必须加强线路的检修管理,认真做好检修工作,保持设备处于健康完好的状态。
(二)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按线路巡视、各种检测和数据分析的结果安排检修作业项目。条件成熟的也可开展状态检修(参见“第一百五十条 状态检修”)。
(三)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电或带电作业方式进行检修,尽量减少停电检修次数,提高线路的可用率。
(四)优先采用先进工艺、施工方法和检修工器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 检修计划管理
(一)线路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的健康状况、巡视、检测的结果、检修周期和“预防事故措施”的要求,确定下一年度线路的检修计划。
(二)各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的生产管理部门应在每年七月底前,根据运行单位申报的计划检修项目,编制下一年度检修计划,并报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统一平衡,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管辖和调度权限内的主网设备检修项目及计划,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的生产管理部门上报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统一平衡,经审查批准形成主网输电线路年度检修计划。
(四)各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的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审批下达的年度检修计划,编制季度、月检修计划。
(五)各运行单位在接到检修计划后,应认真做好各项检修准备工作,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检修的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检修岗位责任制、作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工作票、监护制,及时做好检修记录和带电作业统计工作。
(二)重大检修和技改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完成工程设计与审查。施工作业应编制 “施工组织与技术措施”,明确安全措施、施工方法及质量标准,经审批后认真加以实施。所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执行招投标制。
(三)重大检修和技改工程的外包施工项目,应执行招投标制、合同制,并认真做好质量监督检查、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检修作业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选用质量合格、技术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
(五)从事带电作业、焊接、导线压接等特种工作的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一百四十九条 备品备件及工器具管理
(一)运行单位应按事故备品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充足的备品、抢修工具、照明设备、通信工具。事故备品备件一般不得挪作他用。
(二)事故备品应有专门的库房、专门货架存放,设有标记、卡片、保管台帐,並且“帐、卡、物”三者应相符。事故备品应注意保存年限,定期更换、补充和做好维护,并按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一百五十条 状态检修
(一)基本原则
1. 开展状态检修的运行单位,应成立状态检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单位的状态检修工作。
2. 开展状态检修必须结合设备健康状况、监测手段、人员技术素质等综合情况形成申请报告,经上级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3. 状态检修实施前应制订行之有效的状态检修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经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执行。
4. 状态检修应根据状态巡视、状态检测(参见第七十七、七十八条)的结果,并结合运行经验,在充分进行技术分析的基础上开展,确保检修及时和检修的质量。
(二)状态检修的内容和要求
1. 运行单位每年应对线路进行设备评级和安全性评价。
2. 根据状态检测的绝缘子附盐密度和运行经验,确定线路清扫周期或计划。
3. 根据状态检测的瓷(玻璃)绝缘子的劣化率(自爆率),确定瓷质绝缘子检零周期或更换零值瓷绝缘子(破损玻璃绝缘子)计划。
4. 根据状态检测红外线测温结果,开展导线线夹、接续金具、导线跳线引流连接板、并沟线夹等的检修工作(紧固或更换)。
第十三章 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设备评级是掌握和分析线路状况,加强线路管理,有计划地提高线路健康水平的措施。线路设备评级工作应根据线路实际运行状况,按照《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参见附录B)。
第一百五十二条 线路设备评级工作由运行单位的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设备等级评定分为一、二、三类,其中一、二类为完好设备,三类为不良设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线路评级以条为单元,支线和“T”接线应包括在一条线路之内。
第一百五十五条 设备评级工作每年至少进行1次,评级的结果应报上级生产主管部门,为申请大修、技术改进项目提供依据。
第十四章 带电作业管理
第一节 人员的选择、培训与考核
第一百五十六条 建立培训基地(带电作业培训中心)
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有条件应建立带电作业培训中心,配备模拟设备,设立专用场地,对所属生产单位从事带电作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和轮训。
带电作业培训中心,必须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从事带电作业培训工作,审批权归国家电网公司。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员选择
带电作业是在不停电设备上进行的特殊作业,带电作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实际操作技能。带电作业人员应从从事输变电工作3年以上的优秀技术工人或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择。
带电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征求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领导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新人员的培训
新从事带电作业的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电工理论及带电作业基础知识,经培训中心现场模拟实际操作训练和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方可获得由带电作业培训中心颁发的带电作业资格证书。获得带电作业专业资格证书的新带电作业人员,还须通过本单位现场实际运行设备的操作验证合格、并获得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签发的带电作业上岗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带电作业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员轮训
从事带电作业的人员每2~5年应进行一次轮训。
带电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每月至少进行1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由有关生产(技术)负责人负责,具体可由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培训部门或安监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一百六十条 人员考核
带电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有关规程和基本知识的考试)每年不少于1次,由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每次考试前一周通知被考人员,考试成绩登录于资格证书内。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于半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其上岗证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带电作业人员资格的重新认定
带电作业人员脱离带电作业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者,应通过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认定合格并办理了认证手续后方能重新上岗。
带电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每5年进行一次,由有资质的带电作业培训中心进行考核,认证合格盖章后生效。
第二节 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 明确带电作业项目
各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各电压等级常规带电作业项目以及相应的带电作业工器具的种类、数量,做出明确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编制现场操作规程
对常规带电作业项目必须编制相应的现场操作规程,经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本单位生产(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新项目或特殊项目的实施
对新项目或特殊带电作业项目,必须针对不同项目预先制订出“×××项目带电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现场模拟操作确认安全可靠,由本单位带电作业专责工程师(或兼职技术人员)审查,经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新项目或特殊项目转为常规项目,必须经过本单位生产(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上级生产主管部门主持的技术鉴定,在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实行转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年度带电作业工作计划
(一)本单位主管带电作业的专责工程师(或兼职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出下一年度带电作业工作计划,经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基层单位应根据经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带电作业工作计划,制订相应的月、季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带电作业计划的实施和完成。基层单位还应及时做好带电作业资料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节 工器具的检验与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工器具的申请和采购
各基层单位所需的带电作业工器具和材料,应预先提出采购计划并上报申请,每年1次。采购计划经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批准计划进行采购。
第一百六十七条 工器具购置
外购带电作业工器具,必须具有该种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及所购产品的出厂试验报告,并按照有关带电作业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抽样试验,符合要求的方能进行采购、入库和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工具试验
带电作业工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包括电气和机械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和有效日期应填入试验卡片,加盖合格章后才能继续使用。带电作业绝缘工具试验不合格,应分析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再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则必须淘汰。对超过周期未进行试验的工具不得使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专用工具库房的管理
各基层单位应建有带电作业专用工具库房,并配备烘干、除湿、通风等设备。
第一百七十条 带电作业工器具的管理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有永久性编号,用完入库前应由保管员进行外观检查和验收,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已经淘汰的工器具应打上明显的“作废”标记,及时清理出库,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专用车辆的配备
对已开展带电作业工作的运行单位,应配备专用带电作业工作(工程)车。
第十五章 人员培训
第一百七十二条 基本要求
(一) 坚持规程学习和定期培训制度,是输电专业的重点工作之一,是保证线路安全运行的基础。各运行单位应结合实际,坚持不懈地做好运行、检修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各基层单位,应根据上级规定的培训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按期完成培训任务。培训计划由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的线路专责人负责落实。
(三)所有运行与检修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考试和审批手续方可上岗。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岗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一百七十三条 培训的内容及标准
(一)线路运行应掌握的内容
1. 运行线路的分布情况、结构及技术参数;
2. 巡视、检测、检修及质量检查验收的方法和要求;
3. 线路缺陷的分类、分级方法及标准;
4. 线路设备评级的方法及标准;
5. 根据线路运行情况及巡视结果,掌握线路缺陷和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及处理办法。
(二) 应掌握并能正确执行的法规、规程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3.《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4. 送电线路检修规程(上级制定或自行制定);
5.《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7.《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三) 事故处理的程序及方法
1. 对设备发生的事故或障碍,能正确分析判断故障范围,并能迅速、准确查找故障点、故障原因;
2. 按照检修工艺规程,正确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
(四) 线路运行有关知识
1. 输电线路基本组成及相关知识;
2. 输电线路识图和简单的绘图知识;
3. 线路维护(巡视、检测、检修)知识;
4. 安全知识;
5. 线路保护知识;
6. 有关线路技术标准及要求;
7. 紧急救护知识;
8. 常用仪器和工具的使用方法。
(五) 基本线路检修操作技能
1. 线路测量及基础分坑、基础浇制或安装;
2. 排杆、焊接及杆塔组立(包括起重工作);
3. 导地线架设及附件安装;
4. 接地装置的安装及检测;
5. 线路的一般检修与抢修;
6. 常用仪器和工具的使用。
(六) 带电作业(等电位)工作应知应会
1. 带电作业工作知识(包括带电作业方法、常用绝缘及金属材料的种类、特性、带电作业中的防护措施等);
2. 带电作业常用工具的使用方法;
3. 屏蔽服及均压服的检测及穿戴方法;
4. 带电作业的辅助工作(包括地面上的各种辅助工作、工具传递、绝缘梯的组立及悬挂等);
5. 带电作业操作(包括更换绝缘子、补修导线、更换金具及特殊作业等);
6. 带电测量(包括绝缘子检零、导线接头测温等)。
(七) 事故分析、判断和处理能力
1. 继电保护一般知识;
2. 线路事故预想及预防事故演习;
3. 季节性事故规律、特点和预防;
4. 线路事故的种类及分析、处理的方法。
(八) 输电线路技术管理能力
以下六个方面属基层技术人员(工区或班组技术员以及技师、高级工等)应知应会的内容。
1. 有关输电线路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定等;
2. 各种运行、检修记录的填写;
3. 检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写;
4. 现场施工管理;
5. 小型送电线路工程设计;
6. 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定期培训制度
(一)规程的学习与考核
1. 每月进行2~3次有关规程的学习;
2. 每年进行1次安全规程考试(春检或秋检之前);
3. 每年至少进行1次有关输电线路技术规程(包括法规)考试。
(二)业务训练
1. 每年至少进行1次预防事故演习训练;
2. 技术问答,每月每人至少1次。
第一百七十五条 新人员培训
(一)新人员应进行上岗培训;
(二)学习1年后进行上岗考试,考试合格可正式参加线路巡视和检修。
(三)考核办法:
1. 学习期间定期进行测验,检查学习效果;
2. 分科目进行考试,记录各科目学习成绩;
3. 学习成绩优秀者,可提前参加上岗考试,经审批后可正式参加线路巡视或检修(转正、定级时应重新考核,履行转正手续)。
第一百七十六条 培训资料管理
(一)培训工作应实现规范化管理,各种培训均应做好记录。
(二)各种培训记录和个人考试成绩,应存入培训档案。
培训工作应注重质量,通过不断总结经验,使培训和被培训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均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