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规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理顺加班管理,规范职工加班,有效促进各项工作的高效完成,体现劳动者的合理劳动报酬,特制定本规定。
二、名词解释: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技术部、安监部、发电部、检修维护公司。
三、本规定所管理范围电厂运行
1、本规定所指的加班是指为了维护我厂生产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运转,除上班时间外的,日常临时加班、生产临时故障、事故处理所发生的加班。
2、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岩滩留守人员所发生的加班。
四、加班的核定
1、 法定节日的加班,在节日前,由生产技术部核定生产
系统需值守人员名单报劳资。生产系统外的部门国家法定节日所需值班及发生加班由部门审核交人劳部审定。电厂运行
2、非上班时间所发生的加班。
(1)非上班时间生产系统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在发生加班3天内,填写统一印制的加班单,写明加班的工作内容、人员名单、时间段由部门审核,交生产技术部审定。部门按月统计交人劳部统计。
(2)除生产系统外部门在非上班时间内确因工作需要发生加班的,在发生加班后3天内填写加班单,填写清楚加班任务,时间、人员名单,由部门审核,交人劳部审定。
(3)以上加班连续4小时算一个加班,累计加班5小时算一个加班。
五、加班的处理
1、节日的加班费用由人劳部按所审定的值守人员名单和加班票,按劳动法规定计发加班费。
2、非上班时间加班,由人劳按季度根据加班票统计出全厂所发生的加班数,交由厂领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