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大外贸”的格局将逐渐形成。即由外贸企业一家做进出口贸易的局面,改变为工贸、农贸、技贸、科贸等多形式、多局面的大外贸。这样,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经批准将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为了核算和反映有关关税的计缴情况,在会计上就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工业企业关税的会计处理
(一)进口关税的核算
工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通过外贸企业代理或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应支付的进口关税,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而是将其与进口原材料的价款、国外运费和保费、国内费用一并直接计入进口原材料成本,借记“物资采购”;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企业根据同外商签订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合同而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支付的进口关税按规定以企业专用拨款等支付。支付时,借记“在建工程--引进设备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
[例1] 某工业企业进口A材料需USD100000,当日的外汇牌价为USD1=RMB8.64。该企业对外付汇进口A材料,应付进口关税4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代征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现汇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864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864000
对外付汇,支付进口关税、增值税,计算进口A材料的采购成本时:
A材料采购成本=864000+40000=904000(元)
应支付增值税=904000×17%=153680(元)
借:物资采购-A材料 90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68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864000
--人民币户 193680
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A材料 904000
贷:物资采购--A材料 904000
[例2] 某工业企业从香港进口原产地为韩国的某设备2台,成交价格CFR天津港HKD120000,保险费率为0.3%,该设备的关税税率为10%,代征增值税税率为17%,当日的外汇牌价为HKD1=RMB1.07港币折合为人民币如下:
120000×1.07=128400(元)
CIF价格(完税价格)如下:
128400÷(1-0.3%)=128786.36(元)
计算关税税额如下:
128786.36×10%=12878.64(元)
计算增值税税额如下:
(128786.36+12878.64)×17%=24083.05(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65748.05
贷:银行存款等 165748.05
(二)出口关税的核算
工业企业出口产品应缴纳的出口关税,支付时可直接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
[例3] 某铁合金厂向日本出口一批铬铁,国内港口FOB价格折合人民币为5600000元,铬铁出口关税税率为40%,关税以支票付讫。计算出口关税税额如下:
出口关税税额=5600000/(1+40%)×40%=1600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60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