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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房产信息网

 心灵深 2011-03-15

旧房与危房不能并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表示,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两次专家座谈会上,不少学者一直坚持不能把旧房和危房并列作为公共利益的认定范围,“旧房不是危房。它的存在并没有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才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表示,过去拆迁引发矛盾的根源之一,就是对“公共利益”范围的过度扩张,很多地方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经营城市”。

争议应当由谁来裁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轶镥诉记者,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专家座谈会上,不少专家都表达了“将征收过程中的争议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法院来认定征收理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何时能进行强制征收”的意见,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征求意见稿没有采纳,而是规定重大争议由上一级政府裁决。

补偿怎样做到“拆一还一”
    如何实现补偿公平、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中立,也是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争议很大的问题之一,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用16个条款规定了补偿。
    王才亮认为,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确定,这种看似合理的原则在实践中将会有很大的操作空伺。他建议,可以参照天津市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拆迁房屋按照同样地段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进行补偿。
    王轶告诉记者,补偿标准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还包括如何处理对一股性居住房屋和经营性用
    房的补偿差别。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讨论中有不少专家认为应该充分补偿。

非公益拆迁如何规范
    王轶认为,由于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拆迁行为,因此只是在附则里规定了一个条款。
    他对“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的规定提出了质疑,“不是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属于协议拆迁,报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批准,从法理上讲不通。”
    记者注意到,这个法条接下来的几款也作出了原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这可以理解成立法机关还是要强调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双方应该平等、自愿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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