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建标 108 - 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国现实,参考国际标准,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使图书馆建筑能够满足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服务活动的开展。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确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选址、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主编单位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 组 长:詹福瑞 执笔人:李国新 冯守仁 朱为振 起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邓菊英 尹岚宁 冯守仁 刘志学 朱为振 李国新 汤更生 张广钦 洪 森 富 平 程亚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 第五章 建筑设备 附录 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 件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 二 条 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 三 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 四 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 五 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 六 条 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 七 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 八 条 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 九 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 十 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为基本依据,兼顾服务功能、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第 十一 条 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见表1 表1 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
第 十二 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 十三 条 公共图书馆的房屋建筑包括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八类用房。 各级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见附录。 第 十四 条 公共图书馆的场地包括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绿化用地等。 第 十五 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通风空调、强弱电及网络布线等。 第 十六 条 公共图书馆的技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相关外围设备,视听及音像控制设备,文献数字化加工与复制设备,图书防盗设备,文献消毒设备,流动图书车,缩微制品摄制、冲洗及阅读设备,视障和老龄阅读设备,装裱及文献修复设备,自助借还设备,书架、阅览桌椅、目录柜、出纳柜台等家具设备,其他设备等12类。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根据功能及规模合理配置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 十七 条 公共图书馆选址的要求是: 一、宜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相对安静、符合安全和卫生及环保标准的区域。 二、应符合当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布局合理。 三、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四、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 第 十八 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绿地率宜为30%~35%。 第 十九 条 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独立建设。小型公共图书馆宜与文化馆等其他文化设施合建。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 二十 条 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方位数量,按表2的控制指标执行。 表 2 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位数量控制指标
注:1 服务人口1000万以上的,参照1000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执行。服务人口3万以下的,不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应与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合并建设,其用于图书馆部分的面积,参照3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执行。 2 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敬意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指标。 3 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见附录。 第 二十一 条 在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时,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2确定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和建筑面积指标,再综合考虑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加以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增加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增加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总建筑面积的方法是: 1.根据藏书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使用面积系数 2.根据阅览座位数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1000册/座位×每个阅览坐席所占面积指标÷使用面积系数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总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的方法。调整后的人均藏书量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 四、总建筑面积调整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第 二十二 条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包括在各级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合并建设。 独立建设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其建筑面积应依据服务的少年儿童人口数量按表2的规定执行;合并建设的公共图书馆,专门用于少年儿童的藏书与借阅区面积之和应控制在藏书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20%。 第 二十三 条 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参照表3确定,其总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0.7。 表3 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 第 二十四 条 公共图书馆建筑设计应适应现代图书馆服务方式的变化,满足图书馆开架与闭架管理相结合、纸质图书与数字资源利用相结合、提供文献资源与提供文化活动相结合的服务模式需求,根据其规模和功能合理设计。在外观造型、室内装修和环境设计上,注意体现文化建筑的氛围特点,讲究实用效果。 第 二十五 条 公共图书馆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流线通畅,朝向和通风良好。少儿阅览区应与成人阅览区分开,并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可设室外少年儿童活动场地。老龄阅览室和视障阅览室应设在一层。后勤保障用房应尽量集中布置。 公共图书馆馆区范围内的室外道路、围栏、照明、绿化、消防设施、管线沟井等室外工程应统一规划建设。 第 二十六 条 公共图书馆的交通流线畅通便捷,主要出入口人、书、车要分流,标识清楚,科学组织读者、图书和工作人员交通流线。藏书库、采编用房及书刊出入口的书流通道宜与读者人流通道分开布置。要设计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疏散路线。 第 二十七 条 公共图书馆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 第 二十八 条 公共图书馆应配建公共停车场所,并宜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和地下空间。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或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确定机动车及自行车车位数量。地下车库面积不在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之内。 第 二十九 条 公共图书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当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采用高层建筑,但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不宜超过6层。 第 三十 条 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等基本用房,应具有空间使用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宜采用框架(框剪)结构体系或其他大空间结构形式。 第 三十一 条 公共图书馆建筑结构抗震要求一般按标准设建筑设防。但公共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大型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保存有国家珍贵及重要文献的特藏书库,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设防。 第 三十二 条 公共图书馆的室内环境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规定,改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不损害健康的产品。 第 三十三 条 公共图书馆各部分的允许噪声级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分区规定执行。阅览室、研究室等“静区”,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噪声特别是交通噪声的干扰。确实无法避免时,应从平面布置和隔声两方面采取措施。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借阅区宜采用软质材料地面、吸声顶棚、吸声墙面等有助于减低噪声的措施。 第 三十四 条 公共图书馆的主要阅览室特别是少儿和老龄阅览室应有良好的日照,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 三十五 条 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料防护应包括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度和湿度要求、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防阳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防磁、防静电、防虫、防鼠、消毒和安全防范等。 公共图书馆要有严格可靠的防水、防潮措施,书库、特藏书库和非书资料库、阅览室的防护设计应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规定,设置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设备,有条件的宜设空气调节和净化设施。 第 三十六 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防火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根据《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规定确定耐火等级、防火防烟分区,针对图书馆的特点设计建筑构造、配置消防设施,设置安全疏散出口。 第 三十七 条 阅览室在四层及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应设为读者服务的电梯,四层以下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也可设电梯。书库在二层及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应设提升设备。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 三十八 条 公共图书馆应设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书库及藏阅合一的阅览室。 第 三十九 条 公共图书馆室内温度、湿度设计参数、通风换气次数、送风气流速度等应符合《图书馆建筑设施规范》JGJ38-99的规定。需要空气调节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置集中空调系统。供热热源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 第 四十 条 公共图书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确定用电负荷等级。计算机中心、消防系统以及防盗监控系统,应按规定设置可靠的备用电源。 公共图书馆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规定。除正常的人工照明外还应设应急照明和值班照明。阅览区照明宜分区控制。 第 四十一 条 公共图书馆应按需要设电话系统、电视接收与卫星接收系统,在适当位置设公用电话。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设与消防保安合用的广播系统。 第 四十二 条 公共图书馆应按网络化的要求,建设由主干网、局域网、信息点组成的网络系统。信息点的布局根据阅览座位、业务工作的需要确定。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设置局域无线系统。大型公共图书馆的网络系统应与办公自动化、楼宇自动化一并考虑,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型级的综合布线系统。 第 四十三 条 公共图书馆应设置安全防盗装置。大、中型公共图书馆的主要入口处、储藏珍贵文献资料的书库和阅览室、重要设备室、网络管理中心等均应设置门禁及电视监控系统。 附录 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
注:●—应设;◎—可设;○—不设。 续表
续表
注:1 以上用房有关设计要求中,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规定执行。 2 小型图书馆的可设项目原则适用于2300㎡以上的小型图书馆。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 件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标准的编制目的。 公共图书馆是各级政府举办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与社会教育设施。在现代社会,公共图书馆是实现和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众知识和信息基本需求的机构之一,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图书馆典型的社会公益属性,决定了设置并维持其正常运营,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面对我国目前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城乡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现实,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保证对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有必要的、适当的投入,保证公共图书馆建筑、设施、设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让公共图书馆成为体现社会全面文明进步的窗口之一,成为实现公众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载体之一。 第二条 本条说明标准的主要作用。 本标准是服务于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标准,为各级政府的项目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基础指标。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包括业主、建筑设计者、设计咨询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等。 第三条 本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范相对独立的单项公共图书馆建设工程项目。按我国现行体制,县(含)以上公共图书馆为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因此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县以上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县以下的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室),一般设在同级综合文化站内,属非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列入当地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其中的公共图书馆部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新建居民区文化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应包含公共图书馆(室)。这类公共图书馆(室)应根据新建居民区计划入住的人口数量,结合各自的情况和特点,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条明确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属性。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这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社会公益属性的宪法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承担发展图书馆事业、设置并保障图书馆运行责任与义务的宪法依据。按照国家政策,包括公共图书馆在内的基层文化单位发球公益性事业单位,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以增加投入为起点, 第五条、第六条 这两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 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规定,满足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功能需求,经济适用,是公共图书馆建设最优先考虑的原则。公共图书馆建筑应该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水平,同时要坚持环保节约、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标准不能随意降低,同时,要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遵循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避免贪大求洋、攀比浪费的现象,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我国目前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现状,各级政府应重点加强中小型图书馆建设。通过构建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的服务网络,落实公共图书馆服务“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中小型图书馆特别是小型图书馆应以图书流通为主,以“藏阅合一”为主要形式,全部开架借阅,除特殊馆藏资源(如地方文献)外,一般不设基本书库。在县(市)区域内,要发挥中小型图书馆的整体效能,积极推进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送为特征的“总馆—分馆制”模式,推进街道、乡镇图书馆建设,实现最大程度的共建共享。 第七条 本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实施原则。 “一次规划建成”,是公共图书馆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公共财政暂时力不能及的情况下,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分期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在建设用地、建筑物衔接、功能布局等方面,必须按一次规划的设计给予完全预留或充分考虑。 第八条 本条规定公共图书馆的改、扩建原则。 公共图书馆是一川对地理位置、人口密度、周边环境、交通条件要求较高的公共设施。一般的说,各地在大规模开发建设之前落成的公共图书馆,大都坐落在中心区域,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条件、密集的利用人群。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原则上不应牺牲这些条件,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进行改建或扩建。 近年来,各地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城市规模迅速扩大。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原址改建或扩建确有困难的,原则上不应将旧馆改作他用而另建新馆,而应采用改造旧馆和建设新馆相结合的模式,以提高图书馆服务的覆盖半径。单一的大规模的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远不及小而分散的公共图书馆群。政府规划、建设公共图书馆的最终目标,是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九条 本条说明本标准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关系。 公共图书馆建设所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很多。公共图书馆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需要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十条 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十条 本条提出了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依据。 根据公共图书馆为全体人民提供普遍均等服务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实际和发展趋势,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本标准以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作为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服务人口的计算方法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地区、盟、州)公共图书馆,以其所在城市市辖区(或城镇)的常住人口数(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为服务人口数。 县(市)公共图书馆,以其所在县城关镇、所在镇的常住人口为服务人口数。 本标准服务人口计算方法的理由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地区、盟、州)公共图书馆,其直接提供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所在城市的市辖区(或城镇)的常住人口。为所辖区域其他人口提供服务的任务,主要是通过间接形式实现的。调查中发现,有些省、地公共图书馆也在市辖区(或城镇)外建立了分馆或服务点,但数量很少,属于示范性的。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地区、盟、州)公共图书馆,应以其所在城市的市辖区(或城镇)的常住人口数为服务人口数。 县(市、区、自治县、旗)公共图书馆是我国最基层的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县级公共图书馆承担着“丰富藏书量,形成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的图书配送体系”,为本辖区包括农村人口在内的全部人口提供直接服务的任务。县级公共图书馆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为本辖区的全部人口提供直接服务:一是附近居民直接到图书馆享受服务;二是采取集体外借的方式直接提供服务;三是采取送书下乡的方式直接提供服务。因此,县级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在以其所在城关镇(或镇)的人口数量为依据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为全县人口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和建筑面积,本标准采取提高以城关镇人口为基数的人均藏书量指标(提高30%~10%)和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提高20%~10%)的方法加以调整。 藏、阅、借是图书馆的主要功能,藏书区和借阅区是图书馆的主要功能区,藏书区和借阅区的面积基本上决定了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人均藏书量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图书馆藏书总和的人均数。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图书馆座位数总和的千人平均数。与服务人口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是确定公共图书馆总藏书量和总阅览座位数量的基本依据,从而也是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完全以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作为确定公共图书馆规模的依据,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如无法体现不同的服务功能对馆舍建筑的不同需求,无法体现由于历史积淀不同、存量资源不同、运行保障情况不同而导致的对馆舍建筑的不同需求。因此,本标准在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为基本依据的基础上,引入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三个兼顾因素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加以调整。 服务功能。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包括基本服务功能和中心图书馆功能。为本地区的公众提供文献资源借阅与咨询服务,组织读者活动,是所有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功能。中心图书馆功能是指公共图书馆在承担基本服务功能之外,同时承担本地区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组织协调、图书馆资源采购整序配送体系建设、资源共享及服务援助实施、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功能。中心图书馆完成这些功能,需要有相应的馆舍面积支撑。 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文献资源的数量包括有利用价值的资源存量和未来10年左右应该增加的数量。资源的数量与品种直接影响到藏书区和借阅区所需要的面积。根据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确定的总藏书量和总阅览座位数量,与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往往出现差异。因此,在以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为基本依据确定建设规模的同时,还要兼顾文献资源的数量怀品种因素,从实际出发,按照其实际可能达到的藏书量和相应的阅览座位数量,调整其建设规模。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公共服务“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影响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重要因素。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和持续发展的影响仍相当明显,主要体现在现有的藏书量和购书费上。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阶段如果只根据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来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可能导致的问题不仅仅是建设资金困难,还包括因现有实际藏书量少、建成后购书费不足,总藏书量长期达不到建设规模水平,图书馆的作用难以完整实现。因此,在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公共服务差距的过程中,现阶段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也应适当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 第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分级的规定。 本标准根据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及其建设的基本原则,本着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分级与公共图书馆建筑设计、公共图书馆设置和管理体制相对应的原则,采用按服务人口将公共图书馆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三级的分级方式。这种方式与现行的公共图书馆设置和管理体制基本对应。本标准的大型馆适用于大多数省级和副省级馆,中型馆适用于大多数地级馆,小型馆则基本适用于县级馆。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内容与项目构成。 为确保公共图书馆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和正常运转,必须命名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相互配套。 场地建设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要内容,优美的环境,通畅的道路,必要的停车场和人员的集散场地,对于保障安全、方便读者十分重要。 公共图书馆基本用房八个项目分区是根据其服务功能、工作需要并考虑了公共图书馆服务形式的发展要求而确定的。 公共图书馆的功能不同,对建设用房的要求也就不同。本标准在附录中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明确了各级公共图书馆建设用房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和建议不设的项目,可供参照。总的原则是,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具有的功能、承担的任务、形成的特点来调整用房项目构成,既要保证服务功能的发挥,又要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条文第十五条列出了几类主要的公共图书馆建筑设备,建筑设备的细目和配备的具体要求,在第五章做了规定。 图书馆技术设备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要内容。条文第十六条列出的12类图书馆专用设备,其中1~6、11类为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的设备,是保障公共图书馆功能发挥的必要条件;7~10、12类是公共图书馆根据情况选择性配备的设备。 第十七条、第十六条 提出了公共图书馆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要求。 公共图书馆是人们随时利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实用、便捷是高效的前提。在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基址时应把方便利用、建成后能真正发挥效益作为第一要素考虑。为方便利用,真正发挥效益,公共图书馆宜将基址选择在人群聚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区域。偏于一隅,短时间内形不成人流聚集,最终因利用不便而导致少人问津,是公共图书馆建设最大的浪费。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往往是寸土寸金之地。当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形成尖锐矛盾时,应以总规模控制下的小而分散化解单体大规模建筑的用地矛盾。 公共图书馆的选址要以人为本的原则,应符合当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以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为目标。在同一城市内,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各自服务半径的要求。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是综合性因素,应参照有关公共设施建设的要求执行。公共图书馆基址选择的地质条件,特别强调“地势高爽”,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地势要高,防洪水、雨水滞留;二是日照通风要好,避免把基址选在水边、低洼、潮湿处,这在南方地区是比较重要的考虑因素。 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也是公共图书馆选址的重要要求。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对大、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用地面积已经作了具体的规定,应遵照执行,本标准的控制指标与其是一致的。 公共图书馆是人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又是高雅文化场所,应充分重视其绿地的建设,为读者提供交往和休闲的场所。根据《图书馆建筑设施规范》JGJ38-99绿地率不宜小于30%,以及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低于35%的规定,本标准规定公共图书馆绿地率宜为30%~35%。 第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公共图书馆独立建造的要求。 首先,公共图书馆是学习、研究的场所,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这是它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功能不同之处,宜独立建造。同时,公共图书馆又是人群聚集的场所,这又是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相同之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人、车流量较大,从安全和减少人、车流量的角度看,也不应与同样人、车流量较大的文化设施合建在一起。小型公共图书馆人车流量相对较少,从节省用地和建设资金、设施综合利用的角度,宜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合建。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合建时,为保障读者安静的读书环境,内部应全面分隔、自成一区,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以免相互干扰。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及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控制指标。 条文表2中的具体控制指标以及形成控制指标的相关指标,是在广泛调研了我国有代表性的各级公共图书馆的馆舍现状,统计、分析了大量数据,参考了文化部《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2003)》和地方标准,分析研究了国际图联和国外主要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相关指标,并进行具体计算后确定的。 条文表2中的建筑面积、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依据服务人口和人均藏书量指标(0.6~1.5册/人),千人拥有阅览座位数指标(0.3~2.0座/千人),计算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数量;依据藏书量和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大型馆350~300册/㎡,中型馆280册/㎡,小型馆250册/㎡),计算藏书区使用面积;依据阅览座位数量和每个阅览座位所占面积指标(3㎡/座),计算借阅区使用面积;依据藏书区、借阅区使用面积及其所占比例(55%~65%)、使用面积系数(0.7),计算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 截至2005年,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0.3册。不同地区差异很大,人均0.1~3.4册。文化部《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0.6册。现行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区县标准中规定的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数量是1.3册。截至2005年,全国公共图书馆拥有阅览座位总数48万个,平均每千人0.3座。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公共图书馆之间差距较大,最高达到每千人2座。根据国家的文化发展规划,考虑到不同地区公共图书馆藏书问题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本标准确定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指标为0.6~1.5册;千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阅览座位数指标为0.3~2座。 表2的“注”对其使用方法作了说明。一是说明了表2没有包括的服务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即参照1000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指标(0.6册、件)、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0.3座)计算其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数量,并以此计算其建筑面积;服务人口3万以下的,不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与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合并建设时,其用于图书馆部分藏书获借阅区的使用面积,参照3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1.5册、件)、千人阅览座位指标(2.0座)执行,并以此计算建筑面积,但最小的图书馆,藏书量不少于1.5万册、件,阅览座位不低于20席,面积不低于300㎡。 二是说明了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取值方法,即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指标。三是说明了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几本标准附录没有包含的项目,其建筑面积不包括在表2的建筑面积指标之内。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根据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调整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具体方法。 服务人口是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基本依据,所以,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2确定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和建筑面积指标,然后再根据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对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面积的调整。需要调整的是增加满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由于各省、地公共图书馆所覆盖的区域不同、下一级公共图书馆的数量不同,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地(或县)级公共图书馆的数量和计算机网络用户数量来确定其增加面积。需要增加的功能用房项目和面积,参照本标准附录“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确定。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建筑面积的方法是:以藏书量(资源存量和未来10年左右增加的数量之和),对照条文表2中规定的藏书量指标,以其差额作为计算的基数,计算应增加或减少的藏书面积。由于文献资源的数量和品种影响到阅览室设置和阅览座位数量,应根据藏书量调整阅览座位数量,每增加或减少1000册图书,相应增加或减少一个阅览座位;再根据实际应设的阅览座位数量对照条文表2中规定的阅览座位指标,以其差额作为计算的基数,计算应增加或减少的借阅区面积。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的方法。根据文化部《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十一五”末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0.6册的要求,考虑到今后10年的发展,调整后的人均藏书量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 四、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不能过少,也不能无限增加,同一城市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的总藏书量一般应控制在人均1.5~2册(件)以内,阅览座位总数一般应控制在千人2座以内,功能用房的设置更不应超出公共图书馆的功能范围,因此,总的调整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的原则。 少年儿童图书馆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少年儿童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任务。早在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单位《关于全国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座谈会的情况报告的通知》中,就提出了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在中等以上的城市和大城市的区,逐步建立专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凡新建公共图书馆,都必须考虑少年儿童阅读设施的安排”。根据这一要求,本标准规定可以建设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也可以在公共图书馆内设单独的少年儿童藏书区和借阅区。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包括在按服务人口确定的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符合建设大、中型公共图书馆的地区,可以分别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和专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也可以二者合并建设。符合建设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地区,二者应合并建设,不宜建设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独立建设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等指标,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统计分析,全国省、地、县馆少年儿童阅览座位数分别为阅览座位总数的15%、23%、32%,这与实地调查的结果相吻合。根据上述情况,本标准规定:合并建设的,为少年儿童服务的藏书区、借阅区面积应控制在公共图书馆藏书区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20%。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各类用房的比例关系,是以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功能需求为基本参数,广泛参考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2003年)》、国际图联的相关标准,并对实地调研和统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测算后确定的。 根据统计分析,我国各级公共图书馆书库和阅览室面积之和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平均为47.4%,其中省、地、县级馆的平均比例分别为54.7%、46.6%、47.1%。另据2006年10月对全国74所公共图书馆的调查,藏书区和借阅区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大型馆平均为53%,中型馆平均为50%,小型馆平均为45%。两项分析,结果基本一致。藏书区和借阅区是公共图书馆实现功能的最主要的区域,按照公共建筑功能优先的原则,应体现把尽可能大的面积用于直接服务读者的导向,因此,本标准在现实基础上适当提高了藏书区和借阅区使用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为55%~65%。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实行藏阅合一,不作区分。 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咨询服务区也是直接服务读者的区域。调查中发现,近年来公共图书馆的讲座、图书陈列展览、读者活动十分活跃,成为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效益的重要形式。从调查数据分析,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平均已占到全部使用面积的21%,但各馆之间内容不一。本标准在附录中规范了公共服务和辅助服务区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根据项目内容和标准的测算,规定其使用面积比例为10%~16%。咨询服务是公共图书馆正在兴起和发展的一项高层次服务项目,是现代图书馆的方向。调查中发现,公共图书馆咨询服务的内容和方法不断丰富,并设置了专门用于上述咨询服务项目的人员、用房或区域,咨询服务用房的比例大致为2%~5%。 根据调查统计,目前公共图书馆技术设备区占总面积的比例为1%~6%,各馆之间差异较大。随着公共图书馆计算机网络建设的发展,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全面实施,对公共图书馆计算机中心机房等技术设备用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实际需要和今后的发展考虑,本标准将技术设备区的比例定为3%~4%。 实地调研结果显示,不同的图书馆,用房面积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在不突破总面积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项用房比例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以后,藏书区、借阅区、咨询服务区、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四部分使用面积之和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大型公共图书馆应不低于70%,中小型公共图书馆不应低于75%。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设计原则的要求。 与传统图书馆相比,现代图书馆在服务模式上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在普遍采用尽可能多的开架借阅,资源管理开架与闭架相结合;资源载体纸质、数字、多媒体并存,提供和利用方式发生了变化;围绕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多样化的活动,成为图书馆服务的重要内容。公共图书馆建筑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变化,强调空间使用的灵活性,空间环境的复合性,满足服务模式变化对图书馆建筑的要求,使图书馆建筑为现代图书馆服务方式的全面实施提供保证。 公共图书馆是集中体现当地文化积淀和文化精神的建筑,其外观造型、室内装修和环境设计,在满足功能优先、适用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充分反映当地的文化传统和特点,创造富有独特风格的图书馆建筑形象。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总体布局的要求。 对公共图书馆功能进行合理分区,是图书馆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图书馆的功能布局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图书馆的使用效率。在总平面布置上,功能相同的空间宜集中而不宜分散,严格区分内部工作管理区域和读者活动区域,应强调以读者为中心,与图书馆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从紧凑合理、便于联系、方便调整、动静分区等方面来进行规划、设计。 良好的朝向和通风,对读者阅读、工作人员工作和图书保存都有重要意义,也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在总平面布置上应予充分注意,对于中、小型图书馆尤为重要。 根据少儿读者活泼好动的特点,少儿阅览区应与成人阅览区分开,设置独立出入口,还应在馆外设置开展少儿活动的相关场地。 室外工程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组成部分,应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三条流线组织的要求。 合理组织读者流、书刊信息流和工作人员流,使三条流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人、书分流是图书馆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书流。藏书库与采编用房是图书馆书刊大量进出的地方,需设置可供运送书刊的通道。为了不影响借阅区的安静、卫生和安全环境,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并能根据书刊的流向进行合理的路线组织,既能满足书刊进出、分配的要求,也应保障安全。 二、人流。首先是读者活动人流,其次是图书馆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公共图书馆的读者人流量大,且持续时间稍长。开馆与闭馆时是人流集中的高峰期,门厅是公共图书馆的主要交通枢纽,具有接纳、分配人流的作用,所以门厅内的人流路线要简捷、通畅。人流多的大型图书馆,出口数量应不少于两个。公共图书馆读者人流的另一个特点是呈正反向移动,故设计中应避免人流交叉。员工进馆后应能方便而直接到达工作区,尽量不与读者人流交叉。来访者或联系工作的人员数量少,但进馆后的流线应能方便地直接到达办公区域,不宜通过借阅与藏书区。 图书馆的标识系统有公共信息标识和读者引导标识。在馆区的院内及馆内空间、出入口处、通道处、家具设备等合适的位置上,应装设必要的标识标牌,使读者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图书馆的空间布局、内部功能、服务设施和活动安排。公共信息标识所用图形符号应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符号和图形,读者引导标识应做到简明直观、形式美观。 公共图书馆内人员聚集,应设计出简捷、通畅的应对突发事件时人流疏散的通道。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为体现全社会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关怀,公共图书馆应建成无障碍建筑。无障碍设计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条执行,无障碍设计范围遵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5.1.3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设置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位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汽车保有量节节攀高,图书馆公务用车、馆员和读者自行驾车数量增长很快,特别是大中型公共图书馆,人、车流量较大,停车场成为读者利用图书馆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除了充分利用周边建筑的停车场(库)以外,公共图书馆自身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足够的停车位。 公共图书馆停车位数量(包括周边可利用的停车位和本馆区内设置的停车位),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中已有规定,各地规划部门对公共建筑的车位也有要求,建设中可按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本着节约土地的原则,可以建停车库,以减少停车场的单独占地面积。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在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之内。 第二十九条 本条提出公共图书馆建筑的高度取向。 公共图书馆各部门之间、不同功能的用房之间联系比较密切,且人流量大,建筑采用水平联系较垂直联系有更多的优越性。另外,多层建筑比高层建筑造价低。所以,公共图书馆建筑特别是其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一般不宜采用高层。但是高层建筑在节约用地方面又有积极意义,因此在用地紧张且城市总体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也允许建高层。 第三十条 本条提出公共图书馆的空间布置要求。 随着文化事业及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的功能在不断深化、扩展,图书馆设备特别是电子信息设备也在不断更新,公共图书馆建筑必须能满足这一趋势。藏书和阅览用房如展览厅、培训教室等也在经常变化,采用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和其他大空间结构形式有利于内部房间的灵活分隔和今后的发展改造。行政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相对稳定,则不强调采用框架结构。《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条规定“图书馆各空间柱网尺寸、层高、荷载设计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使用的灵活性。藏阅空间合一者,宜采取统一柱网尺寸、统一层高和统一荷载”,这是以结构体系采用框架或框架剪力墙体系为依托,肯定了空间布置应该具有灵活性和可调整性。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建筑的抗震级别。 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大多数公共图书馆属于一般性公共建筑,可按抗震规范中的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根据公共图书馆人员密集且疏散有一定难度,地震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很大的情况,参照该规范第条关于“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的规定,本标准将公共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大型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纳入重点设防类建筑。 此外,《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将大型博物馆、存放有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和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防类别划为重点设防类,据此类推,凡保存有国家重要文献的公共图书馆的特藏书库,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当公共图书馆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节能与环保设计的要求。 室内环境、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是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三个主要方面。 公共图书馆建筑作为社会文明的标志,必须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建设部已经已经颁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和规定必须遵守,节能产品必须优先采用。关心公众的健康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因此要求采用“不损害健康的产品”。公共图书馆建设应成为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低限度地影响环境,以达到人与建筑、环境和谐共存的典范。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建筑噪声级的要求。 保持阅览环境安静是图书馆建筑设计应重视的内容之一。影响图书馆安静的因素主要有交通噪声、生活噪声、工厂生产及施工噪声等。馆内噪声级分区及允许噪声级标准应根据《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条执行。周围环境噪声,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昼间为55dB,夜间为45dB。 当公共图书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达到环境噪声的限制标准时,在总平面设计、单体平面设计和技术构造上还有调整的可能。如将“静区”房间放在离噪声源较远的地方,采用双层玻璃窗等隔声效果好的建筑构配件,以及绿化等。相对于将公共图书馆建在环境安静但远离读者群的偏僻地区而言,靠近读者、方便利用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结合室内装修做一些吸声减噪措施,可从实用、维护、造价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酌情选用。 第三十四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建筑日照、通风与采光条件的要求。 公共图书馆应坚持以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为主,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节约能源。一般应优先考虑阅览室朝南向布置。日照强烈的地区还应采取适当的遮阳措施,并针对不同季节主导风向、气温对建筑空间加以处理,使自然通风得以良好组织。阅览室的天然采光标准,见《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条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第3.2.4条的规定。 少儿阅览室的日照,与幼儿园及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中对活动室、教室的日照的具体要求是一致的,如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中小学南向教室要求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h。在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身心健康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的情况下,对少儿阅览室的日照条件提出原则性的要求是必要的。基于定量分析,建议少儿阅览室的日照宜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1h。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料防护方面的要求。 对书刊和非书资料的防护内容很多,而防水、防潮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基本要求。根据目前公共图书馆藏阅合一和灵活多变的发展趋势,本条对整个图书馆工程提出了严格可靠的防水、防潮要求。 对各类文献资料要设必要的防护措施,《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5章对此有详尽的规定。对温、湿度都有要求的房间,设置空气调节装置并考虑空气净化均是必要的,不同部位有不同的防护要求。另外,大型、高级别的公共图书馆设有珍善本书库及较完善的技术设备用房,设置空气调节及净化装置也是符合业务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的要求。 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同时公共图书馆也有一些特定环境和使用功能,所以既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又要遵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具体规定。此外,文化部1996年2月6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WH0502-96,在引用上述国家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针对图书馆的具体情况作了细致的诠释,对公共图书馆建筑工程的防火安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设置电梯和提升设备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条规定了阅览室在四层及以上应设电梯,本标准列明这一标准,是肯定在公共图书馆设计及投资中应该有这一项,但这上最低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共图书馆应体现出对年老体弱者、残疾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四层以下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也可设电梯。至于自动扶梯,从人流情况看一般并非必需(0.6m宽的自动扶梯每小时载客量约5000人,0.8m宽的自动扶梯每小时载客量约8000人,1.00m宽的自动扶梯每小时载客量约10000人),因此,一般不需要设置。针对书籍的提升设备,如专用书梯、客货两用梯等,则属于减轻劳动强度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也是人性化设计的体现。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建筑给排水系统的要求。 公共图书馆的室内外给排水系统应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要求设计。按照现代图书馆服务方式,藏阅合一的阅览室越来越多,这类阅览室和书库的要求应该是一样的,因此,本标准特别强调了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书库及藏阅合一的阅览室。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暖通空调系统的要求。 公共图书馆的暖通系统、空调系统应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要求设计。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是因为其便于运行管理、噪声较小,空调效果也最好。大、中型公共图书馆需要空调的房间面积大、要求高,并且这些公共图书馆一般都有特藏书库、数字资源处理等对空调要求较高的房间,故宜设集中空调。城市集中供热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应优先采用。如市政无此条件,还要自建锅炉房等设施,应对燃气、重油、煤、电等各种可获得的能源作比较,择优选用。 第四十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电气系统的要求。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条规定,“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其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图书馆,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三级”,该项规定为最低标准。根据目前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趋势,对供电质量及可靠性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图书馆理网络化的推进,供电系统稍有闪失就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本条对特定部位特别指明应设可靠的备用电源。 公共图书馆的照明标准,见《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表。该标准的照度标准值比《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中的数值要高,体现在该标准均为单一的确定值,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中均有一个下浮的幅度。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电话、电视与广播系统的要求。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图书馆内使用电话的门数日益增多,公共图书馆应根据不同规模,配设不同的内线和外线电话系统。电视与卫星接收系统已经成为数字时代接收和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公共图书馆建设应配设相应的设备和机房面积。广播系统既为公共图书馆日常服务所需(如闭馆提示、背景音乐等),更是应对紧急情况之必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就要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发出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 第四十二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建筑网络系统的要求。 公共图书馆网络系统建设,是公共图书馆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是实现图书馆之间资源共享的基础。所有的公共图书馆都应具备提供数字资源、网络服务的能力。 公共图书馆网络系统建设,应包括互联网接口、局域网、综合布线、网络设备和网络信息点等,具体的数量要根据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公共图书馆特点、功能定位、馆藏资源的情况和投资数量来确定。设置局域无线网络系统,能减少信息点数量、使用灵活,但要注意为网接入的有线网络接口的带宽及无线网络设备的传输标准。 本条所给出的指标,是根据目前的技术条件和环境要求提出的参考性指标,参照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条和第4.6.8条、文化部《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2003年)中的相关规定,并考虑了目前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网络技术发展很快,许多指标随着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生变化。附表1和附表2的指标仅供参考。 附表1 公共图书馆网络传输速率 (网络接口带宽)标准
附表2 公共图书馆信息点设置标准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对公共图书馆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 作为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图书馆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图书防盗系统等。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在本条列出的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根据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联运系统等。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全面实施布防,增设入侵报警系统、门禁系统、巡更系统以保证各种馆藏文献、网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维护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实现楼宇自动化管理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对建筑内各类机电设备实行监测控制,并与其他安全防护系统合并设置,以达到安全、节约、可靠、集中管理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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