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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残值率的不同规定

 花飞花落叶 2011-03-25
林原          固定资产残值率的不同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内、外企有不同规定:内企,国税发[2003]70号文“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外企,国税发[2003]127号文“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经批准可少留或不留”。除此外其实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国税函[2003]1401号文第五条,“上市公司内陆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执行”。1401号虽是针对联通公司的,但可以理解该规定是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内陆子公司的。127号和1401号同样都是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而且1401号文颁布又在127号文之后(前者是十二月份,后者在十月份),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海外上市公司内陆子公司虽然属于外资企业,但这些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可以不按照国税发[2003]127号文的规定“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而单独按3%执行。也就是说,目前关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存在着至少三种情况:内企5%、外企中的海外上市公司内陆子公司3%、其他外企10%,经批准可少留或不留。上述情况适用于相关文件发布之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
30636      2006-1-13 10:44 30636
1、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0%,低于等要经批准,127号文件取消审批后都为10%,而且没有审批的概念
2、1401号文件只能理解为只适用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陆子公司,不是所有海外上市公司内陆子公司,因为文件中“上市公司内陆子公司”仅指“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陆设立的子公司”
3、虽然法律禁止他审批,但他行文了,就按照文件,但我们不能随便扩大文件的适用,除非他称“海外上市公司内陆子公司也适用”,或者当地税务机关也认可,否则,当地税务机关会找你麻烦的
4、另外,127号文件规定“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并没有称经批准,应该来说这是企业自己的行为,所以,不应该是“经批准可少留或不留。”
2010-9-21 06:59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作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合理性,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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