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0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
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