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地税务机关都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出乎意料的是,曾连续多年被查的房地产和建安业今年“退居二线”,资本交易项目取而代之,成为2011年头号稽查对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今年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主要包括3类: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广告业和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财税实务专家张伟认为,过去,税务机关比较重视企业正常经营所得是否缴足了税,而对资本交易项目的税收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近年来,随着一系列资本交易案件的查处,资本交易项目存在的很多税收问题陆续暴露,其涉及税款额度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因此,2011年,资本交易项目被列为头号检查对象。
“大小非”解禁的涉税问题
2005年之前,我国实施股权分置,一部分股票允许上市流通,一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禁止流通的股票俗称“大小非”。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2005年,我国开展了股权分置改革,其目标就是实现股票的全流通,即所有股票都要上市流通。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股票的对价较低,而转让后收益会翻好几倍。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是企业法人的话,转让股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税收监控体系依靠的是“以票控税”,只要下游企业不要发票,税务机关就很难监管。因此,很多企业转让股权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年,厦门市法院判决的一个金融企业“大小非”解禁涉税问题的案例引起了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2009年的“陈发树事件”更是广受社会议论。
陈发树是上市公司紫金矿业的董事长。紫金矿业于2008年上市,其招股说明书显示,3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而陈发树本人并未直接持有。当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这里的“上市公司股票”是限售股还是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票,该文件并未明确,所以从理论上讲,只要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均可免税。
紫金矿业谋划上市之前,陈发树进行了税收筹划,将3家公司持有的股票以每股0.1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发树,合计转让35888.16万股,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经过股份转让,陈发树对紫金矿业的持股方式就由间接持股成为直接持有。紫金矿业限售股解禁后,仅在2009年的4月~7月,陈发树前后两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约2.94亿股,套现27.3亿元,而成本仅是2940万元,利润达27亿元。
如果陈发树当时没进行筹划,27.3亿元的利润,控股公司转让时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近7亿元。剩下的20亿元分给陈发树时要缴20%的个人所得税,即4亿元,加起来就是11亿元税款。而改为个人持股后,陈发树一分钱税款都不用缴!
限售股、原始股转让一夜暴富的情况很快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不对他们征税,有失公平。
2009年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规范限售股转让的涉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31日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明确从2010年开始对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征税。
非居民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
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深入,税务机关逐渐扩大股权转让税收问题的监管范围,非居民间的股权转让问题进入了税务机关的视线。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否纳税,关键要看目标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两个企业都是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情况。取得收入的一方与支付价款的一方均在境外,这种情况下如何征管是个难点。2009年沃达丰转让中国移动(00941,HK)股权就属于这种情形。
沃达丰是英国的电信业巨头,也是中移动主要的外资股东之一,持有中国移动6.42亿股,占中移动总股份的3.2%。香港中国移动是在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上市之初,由于直接在港上市的法律环境和会计环境都不具备,因此选择在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然后以这个公司在香港设立上市公司的模式。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根据该文件,香港中国移动虽然是注册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但被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居民企业,因此沃达丰转让香港中国移动股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该项所得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
自然人之间转让股权的涉税问题
近年来,自然人之间转让股权的事项逐渐增多。如果两个自然人转让股权都按平价申报,溢价部分则由双方私下交易,在银行和税务机关尚未联网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税款流失。
因此,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即《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该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价格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平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每股净资产或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纳税调整。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对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作了补充,界定了什么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什么是正当理由、如何调整计税依据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了自然人之间转让股权的涉税问题。
从上述几个方面可以看出,资本交易项目被列为2011年的头号稽查项目,是有关部门根据近年来查获的相关案件,以及发文规范的股权转让类型中精心选择出来的,也是税务部门今年下大力气去规范的一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