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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途中的锦湖轮胎-人民法院报

 gzdoujj 2011-04-05
召回途中的锦湖轮胎
本报记者 孙文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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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对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 刘继峰

  对话背景

  在今年央视3·15晚会上,锦湖轮胎因大量使用废料返炼胶被曝光,事件逐步升级,成为近期行业内的一大热点。锦湖轮胎高管日前公开向广大消费者道歉,并承诺召回问题产品,这是目前国内首例轮胎召回案。据了解,锦湖轮胎曾在美国市场进行过两次召回,其中一次召回的轮胎数量高达7万多条。

  信息的发布问题

  法周刊:锦湖轮胎3月15日被曝光,到3月21日才向消费者致歉,3月23日承诺实施召回,从这个过程来看,召回信息的发布不及时,而且也未公布具体的召回细则。

  刘继峰:不及时召回等于放任危险和危害的后果,加大社会损失。召回“及时”至少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布信息及时;二是实施及时。

  相比而言,前一个及时更重要。由于最初公布的信息是锦湖轮胎生产流程上发生了问题,无法确定流程问题是否可导致产品缺陷。这种模糊的信息应该迅速清晰化,可以由权威部门或制造商来具体操作。实施及时涉及的内容很多很细,包括召回范围、损害补偿等诸多内容。

  法周刊:召回信息的发布有哪些渠道?

  刘继峰:发布召回信息的渠道可以有多种,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均可,且信息的内容和表现方式应该有明确的要求,例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一般消费品的召回中都有一定的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如对产品名称、数量、外形描述和危害作一定说明,另外还要求有醒目的“召回”或“安全警示”字样及产品图片。显然,我们现在还没有细致到这种程度。

  承诺会否流于形式

  法周刊:您如何看待锦湖轮胎在国内的首次召回?

  刘继峰:到目前,锦湖公司并没有说清楚召回是全部替换还是赔偿、修理。我担心这种承诺会流于形式。

  从方式上,产品召回包括制造商主动召回和政府指令召回。但锦湖轮胎事件似乎属于第三种,即带有一定的被动性但又没有达到指令召回程度,当然,这源于事件的特殊起因——媒体公布违规生产环节。从事件发生的前后情况看,无论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还是从维护企业形象或产品信誉的角度,相关召回责任主体都需要做更细致的工作。

  目前,最紧迫的问题是对需要召回的锦湖轮胎问题产品的范围进行确定,这将直接关系到所涉及车辆的数量以及召回范围。这个范围可以由制造商自己确定,也可以由监管机构根据鉴定的结果来确定。召回在国内没有制度化,包括一些细节怎么去认定,国外一般是轮胎企业自身去认证,发现问题主动召回。我们是在等国家质检总局的消息。

  范围如何确定

  法周刊:您谈到召回缺陷产品的范围,看来它需要最先确定,如何确定?

  刘继峰:理论上,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方式,不应仅限于收回、免费维修和更换。收回一般是针对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被售出的缺陷产品所采取的措施。已经售出的,应分情况处理:如果缺陷可在短时期内通过维修、更换零部件等消除的,则应给予免费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如果缺陷不能在短期内通过上述方式消除,则责任主体应当向购买者更换同品种、同规格的新产品;如果缺陷属于设计上的重大缺陷,根本无法消除时,责任主体应将缺陷产品回收。

  此外,因召回造成的必要损失,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5条的内容,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至于哪种型号或批次属于缺陷产品,可以由制造商直接确定先行实施召回,不必等到完全划定了界限再统一实施。

  按常理,锦湖轮胎起码应考虑对整个天津厂2009年销售的产品实行全部召回,并且全面彻查其他分厂的生产流程是否也存在大量掺混返炼胶的问题,如果有,也应全面叫停。

  制度国内外有别

  法周刊:召回制度中的义务主体如何划分?

  刘继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义务主体除了制造商,还应当包括销售商。召回产品的缺陷既可能产生于生产领域,也可能产生于流通领域。对于流通领域中产生的缺陷,应当由销售商承担召回的责任。同时,将销售商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义务主体,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法周刊:召回制度国内外有哪些差别?

  刘继峰:产品召回制度发端于美国,且开始于汽车行业。目前,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之一的产品召回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得到普遍建立,并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

  在我国,近年来以公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汽车产品为突破口,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法周刊:据了解,已经完成意见征集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将于今年出台,请谈谈它的意义?

  刘继峰:将于今年出台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将由部门规章升格为法规,它具备较强的法律约束力。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管理范围扩大了,将由车辆延伸至重要零部件。召回管理范围扩大对于强化汽车产品召回具有重要意义,或许能改变当前汽车轮胎等重要零部件召回难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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