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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因为有你—简 2011-04-18

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交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交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交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交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⑧交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消费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与奖励等方面。

3)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增值税、消费税为实物移送使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为资产负债表日。

3、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确定。

1)增值税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消费税

①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当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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