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交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交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交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交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⑧交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消费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与奖励等方面。 (3)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增值税、消费税为实物移送使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为资产负债表日。 3、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确定。 (1)增值税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消费税 ①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当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