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新《细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有新的规定,特别是针对甲供材新、旧政策变化较大,建筑安装企业只有充分领会、用好这些政策,才能为企业带来有效的税收利益。
例如:A建筑公司2008年12月中标X单位写字楼装饰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工程用料款500万元,另外X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款1000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政策变化1、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案例解答如下:
1、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A公司应税营业额为4000万元(3000+1000)万元。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4000×3%=120(万元)
2、按照财税[2006]114号文件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款,A公司不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
3、如果该工程材料全部由客户X单位供应,工程纯劳务标的为3000-500=2500万元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500×3%=75(万元)
所以在此提醒,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装饰工程合同》时,如遇有甲方自行采购材料的,应在合同相应条款中,注明甲供装饰材料及设备,工程仅是收取装饰工程劳务费(即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并在合同中注明装饰工程劳务费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