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制度基本理论
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关系 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构成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违反它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随债的关系发展而形成;不构成对待给付;违法它债权人不得解除合同 从给付义务: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合同的重要学理分类 (一)有偿、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推定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贷(有息借贷为单务、有偿合同) (二)诺成、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自然人借贷,保管 注意: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合同法基本理论
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不得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的效力: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过失) 2、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非受要约人过失) 三、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签定书面合同,签定成交确认书,双方异地签字时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四、合同成立地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2、合同签定地为合同成立地,异时异地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位成立地 口头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信件、数据电文)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核准登记、公证)
作为的默示(推定形式) 默示形式 不作为的默示(沉默形式) 一、书面形式 1、法律规定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 (1)法定登记抵押合同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日生效,向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 (3)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 (4)中外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5)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且公告后生效 2、法律中提到公证这一特殊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书的 (1)作为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 (2)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 3、一般要式合同 (1)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 (2)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3)著作权转让合同, (4)合伙协议 (5)保险合同 (6)劳动合同 4、法律后果:违反形式(一般书面形式)规定或约定,原则上合同不成立,但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除外 二、合同条款 1、八大条款属建议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作用,并非每类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和标的除外) 2、补正方式:补充协议,依合同有关条款,依交易习惯 3、任意性规范的补充作用: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 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 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合同条款的解释 (1)、 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交易习惯解释,诚信解释 (2)、 两个以上合同文本的,效力大小由当事人确定,无约定则为同等效力 (3)格式及免责条款的解释:通常理解——不利于提供方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 三、特殊条款 1、格式条款:(1)免责条款有提示和说明义务,未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解决争议调款
合同的各个阶段
1、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双方债务均届期满;阻却他方请求权 3,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及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即恢复履行;解除合同前有合理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债权让与 1、条件:债权有效/可让与(最高额抵押担保)/达成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但需通知) 2、法律效力:内部:地位取代,从权利随之移转,瑕疵担保 外部:一经通知,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人可援用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 3、表见让与:债权让与一经通知,即使让与未发生或无效,债务人因信赖而对受让人的履行仍然有效i 二、债务承担 1、种类:免责式,并存式 2、合同订立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应通知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须债权人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