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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后的处理方法

 凌寒杨子 2011-04-28
纳税人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后的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来源:莱芜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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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领购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出现了被盗、丢失的情况,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以下操作及时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报失的当天要将被盗、丢失的空白专用发票及时录入到防伪税控系统中的失控票中。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要求纳税人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每次每条代收“挂失登报费”400元,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 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四、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每次每条400元的“挂失登报费”中坐扣80元作为代办手续费,“挂失登报费”的全额发票由中国税务报社寄给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给纳税人。(莱芜市国税局-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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