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注意把握时效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是时效问题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具 体体现。正确理解时效问题,对于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 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时效的法律意义 时效是个法律概念。所谓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 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体现出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它为许 多法律部门所使用。我国民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对此都有明确 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 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简言之,就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 权利的有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就丧失胜诉权,即使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也不再受司法保护。 ◆与申请强制执行相关的时效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法条字面上理解,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行政 相对人在收到药品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从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的 实践看,这种理解未免有失偏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 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 复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 见,行政相对人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时效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远远长于15日。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 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 者依法强制执行。”为避免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当事人行使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作出了《关于执行〈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时,必须充分注意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诉权期间,只有在行政相对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时效的正确运用 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一方面要注意在行政相对人享有诉权期间,药 监部门尚不享有司法请求权的规定,防止滥用强制执行申请权;同时也必须防止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甚至在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仍久拖不决,失去 司法请求权,贻误战机。那么,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限, 争取最佳的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呢?笔者认为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 讼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次日起三个月后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二)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 15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当事人的次日起180 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 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次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 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次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俊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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