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大洼镇珠江街道路拓宽综合改造 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和居住条件,按照县城总体规划 的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方案。
一 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 征收范围 (一)县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大洼镇向海大道以西,珠江街以北,中心路以东(不含变电所)。省科研印刷厂北侧土路以南。(见规划图) (二)珠江街拓宽改造项目:现状南马路牙石以北15米为路中,路中两侧各30米为道路红线,各40米为绿线。(见规划图)
(三)森林广场建设项目:鹤乡路以东,县高中以南,兴盛路(庄林路)以以西。珠江街以北(见规划图) (四)休闲广场建设项目:鹤乡路以东,珠江街以南,兴华苑以西。商业街以北。(见规划图)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大洼县人民政府确定大洼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为上述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大洼县城乡建设监察大队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大洼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60天内。 五,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 宣传发动。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 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巩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所在征收区域向被征收人公布。 1, 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明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 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新定的面积予以确认,测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无房屋产权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规划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进行调 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 签定征收协议。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协议签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 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发放协议签定序号。 (四) 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对被征收的人予以补偿后,被征 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五) 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 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补助,奖励资金,由房屋征收单位发放选房序号。 (六) 过度与安置。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过度与安置。 (七) 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并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 私产房的征收 1. 征收补偿方式:私产房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评估机构作出的评诂报告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等面积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回迁限定价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产权调换回迁楼限定价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回迁楼限定体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 对于非住宅产权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被征收人为住宅房屋按有照屋面积5元/平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和一次性临时安置费为每户600元补偿。被征收人为非住宅房屋按有照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和一次性临时安置费为、每户800元的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给予700元的租房费补助,按12个月结算。超出12个月的按季度结算。货币补偿的不享受此待遇。 过度期不超过36个月。如过度期限延期,自逾期之日起给予每月2倍租房费的临时安置费。 3.房屋安置:实行期房安置 (1) 安置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 (2) 安置原则: 【1】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原则,上述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安置为城南新区; 【2】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交房的,按签定协议后的搬迁顺序选择安置房;有照平房区:按有照房屋评估价格分为三类,一类房屋回迁三或四楼;二类房屋回迁二或五楼;三类房屋回迁六楼。有照楼房区:被征收人原为一楼和五楼的回迁楼屋为一层或二层(非住宅除外),原为顶楼的回迁楼屋为五楼,其它想对应回迁。 【3】附属房不予安置; 【4】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安置条件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被征收家庭符合保障性住房安置条件,选择货币安置的,可在廉租房或公租中安置;选择产权调换不足50平方米的,可将安置面积补足至50平方米,互不找差价;如另外增加面积,增加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的,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增加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按本小区售楼价格结算。 【5】除前款以外的被征收人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补足到50平方米,差额部分的面积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40%结算;如另外增加面积,增加的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的,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增加面积超过超过10平方米的,按本小区售楼价格结算。 【6】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7】有因有残疾,重症疾病行走不便或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家庭,可以优先选择最低屋住宅。 【8】对于被片收人唯一所有权的无照房屋,提供无房,本地户口证明和长期居住证明以及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经审核后给予59平米楼房安置。 【9】 选择回迁高层的,无偿赠送电梯公摊面积。 【10】安置房屋户型:有7种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建筑面积公别是: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米以上。以竣工后房产部门测算并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多补。 (二) 奖励政策 根据现有楼房市场价格制定2011年回迁楼限定价格:一楼2350元/平方米,二,五楼2500元/平方米,三,四楼2650元/平方米,六楼2350元/平方米。回迁楼房市场预测价格:一楼3000元/平方米,二,五楼3200元/平方米,三,四楼3400元/平方米,六楼2900元/平方米。按此标准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的,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定并搬迁交房,实行“征一还一”给予不找差价的奖励。 1, 征收区域房屋在30天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一类房屋按1:1回迁,二类房屋按1:1.05回迁,三类房屋按1:1回迁,进行奖励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凡在协议签定公告规定期阴内,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无照房屋面积,第1——10天签定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1倍,第11-20天签定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0。5倍,第21-30天签定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0。3倍。超过协议签定公告公布之日30天后不在享有此项奖励。 3.实际回迁面积超出回迁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对应楼层回迁楼房价格互找差价,在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格结算互找差价。对于未超出应回迁面积的,按评诂价格呼对应楼层回迁楼房价格结算差价,给付被征收人。 4.对于超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不享有任何奖励政策,按正常征收规定执行。 5.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三) 保障性房屋安置 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搬迁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提供相关手续可以申请相关部门(民政,镇政府,社区等)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安置。 (四) 非公有制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 对非公有制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五) 附属设施(附着物)的征收补偿 1. 房屋征收涉用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09]1号)标准给予补偿。 2. 无照房屋征收按《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07]16号)标准给予补偿,被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偿,补偿分四个等级。 一等房为真楼座350元/平方米。 二等房为假楼座250元/平方米 三等房为平房150元/平方米 四等房为简易房60元/平方米。 3. 装修补偿由平诂机构据实评估确定。 (六)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补偿对象 :大洼县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的非住宅用房(以证载为准),虽证载为非住在用房(以证载为准),虽证载为非住宅用房,但征收决定公告时处于停业状态的,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费。 (九)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