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在企业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二是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并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三是纳税人如有根据税法规定不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非收入项目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已转作销售收入的按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也在本表填列。 本表列举的纳税调减项目,大部分属于在以往年度己作纳税调增,应在本年予以调减的项目。因此,除了根据会计核算的明细分析外,包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工资”、“投资收益”、“预计负债”、“资本公积”等;属于债务重组的损失,应分析“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账户的明细科目;还要依据以往年度的纳税调增情况进行对照分析计算。因此,建议纳税人对时间性差异的项目应设置备查簿或台账,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果会计上虽作转回、转销处理,但以前年度未作纳税调增的,在本年不得纳税调减。本表第21行“纳税调减金额”合计数等于主表第15行。 (三)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第1行=附表十二8行1列。 第2行=附表十一12行。 第3行=附表三补充资料“4、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 第7行=附表十四(1) 5行3列为负数时的绝对值。 第13行=附表十四(2)“本期申报的呆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为负数时的绝对值。 第14行=附表十四(3) 29行3列为负数时的绝对值。 二、填报要求 1.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 第1行“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填报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形式的企业,其当年的实际发放数中属于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基金结余的部分。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栏第8行1列。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应在提取当年纳税调增;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在实际发放年度,予以纳税调减。以前未作纳税调增的工资结余,在发放年度不得纳税调减。 2.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第2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填报以前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尚未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部分,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12行。 当本年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或等于本年广告费扣除限额时,本年不得调减“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广告费扣除额”(附表十一第11行)。当本年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己扣减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如果小于本年“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扣除额”的,按其差额在本年予以纳税调减,“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扣除额”扣减本年己作纳税调减的余额,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其差额如果大于本年“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扣除额”,则“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扣除额”在本年全部作纳税调减。当本年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已扣减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大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填报O。 3.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第3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报以前年度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尚未在税前扣除的,按规定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部分,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4、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的数据。 当本年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大于或等于“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附表三的补充资料之2)时,本年不得调减上一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累计)”(附表三的补充资料之4)。当本年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如果小于上一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累计)”的,按其差额在本年予以纳税调减,上一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累计)”扣减本年己作纳税调减的余额,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其差额如果大于上一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累计)”的,则上一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累计)”在本年全部作纳税调减。 4.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辱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如果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超过部分不得纳税调减。这两个项目虽然会计核算上未计入当期的期间费用,但税法有明确的扣除标准,即按工资总额的4%以内提取的部分。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而不作为权益放弃处理。 5.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 第8行至12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并且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此外,企业以前年度已提并作纳税调增的各项准备(在附表四“纳税调整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26至30行反映),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第7行“坏账准备”和第13行“呆账准备金”属于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但要受到税法规定的标准限制,但会计处理上低于税法标准时,即会计增提小于税法增提、或会计减提大于税法减提时,允许作纳税调减。纳税调减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第6行第3列为负数时的绝对值和附表十四(2)“本期申报的呆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为负数时的绝对值。 除税法规定允许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在本纳税年度转回、转销而减提准备金的,且在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允许在本年纳税调减,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其中,第14行“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纳税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四(3)第29行3列负数合计数的绝对值。 6.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 第16行“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不低于税收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当预售的开发产品完工实现销售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己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其实际实现的利润额。将预售收入转为本期的销售收入,借“预收账款”科目,贷记“销售收入”科目,期末,将“预收账款”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如“预收账款”科目仅核算预收款收入的)确认为本期转出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并按转出的预售收入和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期的纳税调减金额。 7.其他纳税调减项目 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填报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在本年应予调减及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项目,主要包括: (1)税法规定按一定年限摊销的开办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支付给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终性住房补贴等,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在本年应予调减的部分;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提前摊销等,形成以前年度己作纳税调增,在本期应予调减的部分; (3)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已纳税调整,在本年应予调减的部分; (4)非现金资产的重组损失,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接受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5)本期应予调减的预计负债,是指以前年度己纳税调增的预计负债,在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支出或损失,即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扣除,允许作纳税调减。 (6)其他按照会计制度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减项目,即本年先纳税调减,以后年度纳税调增的其他项目。 如何填写《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集中反映了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项目,所有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本表。包括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和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以及纳税人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其中,广告费支出、工资支出、折旧、摊销以及呆(坏)账准备金等通过附加明细表,详细地反映计算过程。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的当期毛利额也在本表填列。 本表的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标准本期税前应扣除的金额,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该行的扣除限额均为0;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本期发生数”扣减“税前扣除限额”,“本期发生数”小于“税前扣除限额”的,“纳税调增金额”均为0。第3列41行“纳税调增金额”等于主表第14行。 主表与本表的关系: 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41行3列。 其他附表与本表的关系: 1行1列=附表十二6行1列。 1行2列=附表十二10行1列。 1行3列=附表十二11行1列。 2行1列=附表十二6行2列。 2行2列=附表十二10行2列。 2行3列=附表十二11行2列。 3行1列==附表十二6行3列。 3行2列=附表十二10行3列。 3行3列=附表十二11行3列。 4行1列=附表十二6行4列。 4行2列=附表十二10行3列。 4行3列=附表十二11行4列。 7行3列=附表十三11列17行。 8行1列=附表十三2列17行。 8行2列=附表十三9列17行。 8行3列=附表十三10列17行。 9行1列=附表十一4行。 9行2列=附表十一8行。 9行3列=附表十一9行。 12行1列=附表三10列10行为负数时的绝对值。 12行2列=附表三补充资料20 12行3列=附表三补充资料30 14行1列=附表十四(1) 5行1列。 14行2列=附表十四(1) 5行2列。 14行3列=附表十四(1) 5行3列。 32行1列=附表十四(3) 29行1列。 32行2列=附表十四(3) 29行2列。 32行3列=附表十四(3) 29行3列。 二、填报要求 纳税人应根据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的差异进行分项,分析计算填列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生额、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并据以填列纳税调整额。 1.工资薪金支出 (1)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所有工资薪金,包括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属于工资薪金的各项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1列。 (2)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2列“税前扣除限额’认属于非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计税工资标准,本期核准的计税工资人数,以及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企业”的第9行1列。如果企业当年的实际发放数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数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属于工效挂钩的企业,依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发放增长低于劳动生产荤增长(“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及当年的实际发放数分析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效挂钩企业”的第9行1列。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简称提取数)未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当年的实际发放数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3)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3列“纳税调增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的差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1列。其中,属于工效挂钩的企业。其“纳税调增金额”的计算有两种情形,一是提取数未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的,同时,当年的提取数未全部发放的,按提取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确认为“本期的纳税调整额”,属于时间性差异,允许在发放年度纳税调减;二是提取数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的,直接按两者的差额确认为“本期的纳税调整额”,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 此外,事业单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标准的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会经费 第2行“工会经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工资提取数x2%),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2列;第2行“工会经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总额x2%),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2列;对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及已计提但未按照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纳税人,其扣除限额2行2列为0‚ 2行3列等于2行1列,全额纳税调增,除此之外2行.3列一般没有纳税调增数据,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11行2列一致。 3.职工福利费 第3行“职工福利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资提取数x14%),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3列;第3行“职工福利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x14%),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3列;将第3行1列大于3行2列的差额填入3行3列“纳税调增金额”,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11行3列一致。 4.职工教育经费 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提取数x1.5%(或2.5%)],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4列;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I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x1.5%(或2.5%) 1,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4列,其中,软件企业的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填报;将第4行1列大于4行2列的差额填入4行3列“纳税调增金额”,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11行4列一致。 5.利息支出 第5行“利息支出”的1列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其他借款利息的支出。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以及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5行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以及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5行第3列=第5行第1-2列。 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 1114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取消浮动利率的上限后,原则上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原有的浮动利率上限。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需要注意的是,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但是,如果总分机构符合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独立纳税人条件,总、分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的相互贷款理应受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企业集团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属于内部管理会计核算范畴的事务,但是,企业集团如果以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名义对子公司进行贷款,或企业委任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且集团子公司申报扣除贷款费用,也应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关于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实际交付使用,而不论办理竣工手续与否)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2)企业借款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将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并且,如果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费用,己按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进行归集的,有关开发所需借款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种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予资本化。 (3)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如何填写《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2) (4)借款费用应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但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5)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6)借款费用是否予以资本化,会计实践中是企业可以选择的一项会计政策,而税法规定与购置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必须资本化。 (7)即使是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即如果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水平的部分,也不能予以资本化。 6.业务招待费 第6行“业务招待费”的1列填报纳税人在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据实扣除,不得采取预提的方法。 第6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即申报表主表第1行)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6行第3列=第6行第1-2列。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低于扣除限额的,可据实扣除。即当1列小于2列时,3列为0。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以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和省级以下电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取消该审批项目后,上述企业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由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单独计算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比例的应作纳税调整。各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应根据所属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简单相加,不得根据汇总后的销售收入分析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 [例1]甲企业2005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 600万元(不含销售折扣、折让),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1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本年度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19万元,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申报时,计算填报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增额。 将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9万元填入附表四的6行1列;6行2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2.3万元,即1 500×5‰+(3100-1500)×3‰=12.3万元;6行3列的纳税调增额为6.7万元(19一12.3=6.7万元)。 7.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第7行“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反映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的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的应纳税所得时间性差异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即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按照税务处理一般指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应予纳税调增的部分。将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第11列17行的数据直接填入本行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本行的1列、2列均不填数据。其他以前年度己作纳税调减,在本期应予纳税调增的项目,填报到本表第38行。 8.折旧、摊销支出 第8行“折旧、摊销支出”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实际发生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第2列17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9列17行;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0列17行的正数,当附表十三第10列17行为负数时,即本行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9.广告支出 第9行“广告支出”的1列填报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全部广告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4行。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费用中。 第9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一的第8行。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允许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3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己实际支付费用,并己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在销售(营业)收入(即申报表主表第1行)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扣除,但超过比例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一般企业的扣除比例为2%。 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扣除比例为8%(从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提高到25%);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报经主管税务机备案,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 此外,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生产白酒消耗粮食较大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限制包括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邮政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情况,对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作了专项规定(国税函[2001]第1023号),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国家邮政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2%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国家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1%.;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计算允许列支的数额,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分配使用,具体办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省级邮政局制定。 第9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一的第9行或本行第3列=1列一2列。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低于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即当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10.业务宣传费 第10行“业务宣传费”的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全部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第10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每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低于销售(营业)收入5%o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本年度做纳税调增,以后年度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品为名,行贿赂之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10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1-2列。纳税人发生的业务宣传费,低于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即当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例2]甲企业2005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 900万元(不含销售折扣、折让),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90万元,营业外收入10万元。本年度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宣传费25万元,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申报时,计算填报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增额。 将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25万元填入附表四的第10行第1列;第10行第2列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17.5万元,即(2 900十600) X 5‰=17.5万元;6行3列的纳税调增额为7.5万元(25一17.5=7.5万元)。 11.销售佣金 第11行“销售佣金”的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销售佣金。企业在推销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佣金,这是经背活动所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应该允许扣除。现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中已经允许支付境外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在销售营业费用中据实列支。需要注意区分佣金、回扣、工资薪金和个人劳务报酬。为他人推销商品或劳务提供中介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是佣金,非法中间人介绍费是回扣;支付给本企业职工报酬,除因投资关系分配股息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项目外,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即使是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直接挂钩的提成(可以扣除必要的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或业务招待费用等)也是工资薪金支出,或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临时工特点一般是因季节性需要雇佣的职工,往往具有周期性,而劳务报酬往往是一次性的,至少没有必然的周期性。任何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人员的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付,不得视为佣金,提供个人劳务服务的往往是一些自由职业者或专业人士。 如何填写《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3) 第11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佣金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规定的因中间介绍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国家公务人员的居间介绍费用都归入回扣范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得扣除。 第11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第3列=第1-2列。纳税人支付的佣金,低于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即当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12.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 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10列第10行为负数时的绝对值;附表三第10列第10行若为正数,则本行的各列数据不需填报。 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2、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限额”。 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3、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 13.财产损失 第13行“财产损失的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精神。纳税人的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但本行所填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仅指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实行直接冲销法的)、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损失,不包括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上述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实行直接冲销法的坏账损失,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第13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和纳税人自行扣除的正常损失金额。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这部分损失一般为正常损失,不计算纳税调增额。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4)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5)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这部分非正常损失、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予纳税调增。 本行第3列=第1-2列。 14.坏账准备金 第14行“坏账准备金”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会计核算增(减)提的坏账准备,即期末坏账准备余额与期初坏账准备余额的差额,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第1列5行。 会计上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直接冲销法或备抵法,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取消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审批事项后,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坏账损失的核销方法做出说明。目前税法只对个别行业允许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坏账准备金。 第14行第2列填报按税法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第2列6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企业年末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 实行备抵法的企业,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冲减期初坏账准备金余额,收回己核销的坏账,增加期初坏账准备金余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7条明确了确认坏账损失的六个条件,这六个条件是可以判断为坏账的必要条件,但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企业在确认坏账时仍必须按现行管理规定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于列支未经审批的坏账而造成期末多计提的坏账准备,也应在本期纳税调增。 第3列等于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的第3列6行的正数。当本行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可不填数据。 15.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 第15行“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合计金额,包括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属于国家保障性质的保险。第2列填报各省级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或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计算金额。第3列=1列一2列。 (1)第16行至20行的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提取并实际己经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生育保险”和“基本工伤保险”。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于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支付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16行至20行的2列分别填报,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缴纳的基本保障缴款,基本保险的上交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家规定向社保经办部门(一般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缴纳的基本保障缴款,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超出规定比例缴纳的部分,应予纳税调增。 第16行至20行的3列分别填报纳税人,除超比例部分的基本保障缴款外,还包括提而未缴和重复上缴的部分。纳税人本期己提取但未实际上缴的基本保障缴款,即己计入“管理费用”,暂挂“其他应付款项“的,扣除限额为0,应全额纳税调增;已经在社保经办部门缴纳了基本保障缴款的,在保险公司等营利性机构为职工投保同样险种的基本保险均不得扣除。 (2)第21行、22行的1列分别填报,按规定提取并上交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21行、22行的2列分别填报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计算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企业为全体雇员按标准以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第21行、22行的3列分别填报超出规定比例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己提取但未缴纳的金额。 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的,则相应的第18行、22行可不填数据。 16.上交总机构管理费 第23行“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是指总机构为其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同时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公司之间,如果确实发生提供管理劳务的情况,应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提供管理劳务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鉴于许多行业性集团公司正处于内部结构改革的过程中,为有利于其向规范的集团企业发展,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在一定的过渡时期,可以采取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照市价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缴纳的管理费也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23行第2列: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总机构管理费。税法规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权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23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有权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第3列=第1-2列。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即当第1列小于第2列时,3列为0。 17.住房公积金 第24行“住房公积金”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24行第2列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上交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24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超过规定比例上交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或代职工个人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第3列=第1-2列。低于标准上交的住房公积金,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即当第1列小于第2列时,3列为0。 18.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 第25行“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的各列分别等于第26行至33行各列的合计数。 如何填写《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4) 第26行至33行的第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增提的各项准备金,是指按照会计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各项准备。而税法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包括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商品削价 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第26行至33行的第2列扣除限额为0(呆账准备除外)。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的实际发生数。 第26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末,通过比较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然后与“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进行比较,如果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如果已提数大于应提数,则应予冲销多提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冲回时作相反的分录。 第27行至29行: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即出现固定资产价值减值时,必须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可收回金额通常可以按照市价确定。 如果无形资产将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还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成本(摊余成本),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具体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将该超过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30行:自营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在证券市场上对各种能随时变现的证券进行的买进卖出业务,包括自营股票、自营债券、自营基金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自营证券应于会计期末,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对自营库存证券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应按市价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跌价准备;当市价高子成本时,仍按成本计价。按市价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跌价准备,借记“自营证券跌价损失”,贷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科目;如己计提跌价准备的自营证券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则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应以补足以前的减少数为限),借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贷记“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科目。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可以按自营证券总体、类别或单项计提。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某种方法,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31行“呆账准备金”的1列填报金融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的“本期增提(减)呆账准备”。2列填报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基数计算的允许在当期扣除的增提坏账准备金,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的“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呆账准备”。当会计增提大于税法增提,或会计减提小于税法减提的,即第1列大于第2列时,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本期申报的呆账准备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反之,则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3行。 第32行“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第1列填报保险企业的各项准备金的提取数与转回数的差额,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与第1列一致,等于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第29行3列的正数(如为负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4行),本行2列为0. 保险准备金是保险企业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备付未来的赔款按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它是保险企业的一利喂金积累。按照规定,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以及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如未决赔款准备金核算。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己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而准备的金额。由于保险企业是根据有效保单计算准备金的,并且由于准备金是保险企业的一项主要负债,因而提存和转回准备金应分别核算。“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用来反映保险企业由于己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尚未提出保险赔偿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该科目的贷方反映提存的准备金数,借方反映转回的准备金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本期提存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属于费用类科目,用来反映保险企业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己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己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该科目的借方反映提存的准备数,借记“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一已提出赔款准备金或未提出赔款准备金“,贷记“未决赔款准备金”;贷方反映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期末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属于收入类科目,用来反映保险企业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该科目的贷方反映转回上期提存的准备金数,借记“未决赔款准备金”,贷记“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借方反映转至“本年利润”科目数。期末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其他保险企业的准备金的核算方法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存和转回核算方法相同。准备金核算一般采取本期(按季或月)提存,同时转回上年提存数的办法,并将提存与转回数计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准备以外,纳税人本期增提的其他准备,包括各类职业风险准备、投资风险准备等,不含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比照上述原则计算其纳税调增金额。 19.罚款支出 第34行“罚款支出”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项罚款支出,金额等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3行。 第2列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般是指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等非行政性处罚;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以及因违法经营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3列=第1-2列。 2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第35行“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属于免税项目的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摊派、己出苔职工住房的维修支出、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等,均属于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 21.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 第36行“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的1列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不低于15%的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X利润率,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国家税收规定的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将本期确认的预计利润额,全额作纳税调增,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一般包括,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时向购房者收取的预售购房款,以及购房的定金、押金、代收费用等类似性质的其他款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售购房款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期末,将“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如“预收账款”科目仅核算预收款收入的)确认为本期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当预售的开发产品完工对外出售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将预售收入转为本期的销售收入,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销售收入”科目,并按转出的预售收入和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期的纳税调减金额,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单独反映。 22.其他纳税调增项目 第37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的第1列填报除上述调整增加项目以外的其他纳税调增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额,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其他纳税调增项目,主要包括: (1)未经批准的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条件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计费用,超过次年所得税申报期后,按会计差错作账务调整,但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权益放弃处理,不得补提补扣。 (3)以明显偏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如果影响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必须按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往来计算税前扣除额。 (4)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未取得合法凭证的项目或未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支出证明材料的项目,以及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不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支出。 (5)本期实际发生的某项费用,按照会计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的,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的项目,如税法规定按一定年限摊销的开办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支付给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等。 (6)处置受赠实物资产的净值,是指2003年以前受赠的实物资产。 (7)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在当期费用中计提的预计负债(如产品保修费用),应予纳税调整,税法要求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 (8)非法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发生的支出,如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 如何填写《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5) (9)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其经营活动的财产所投交的财产保险费,法律、会计和税务等中介机构在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职业风险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可以扣除。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10)其他税法规定不予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如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额,企业代职工个人付出的个人所得税等。 如何填写《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是计算纳税人投资所得或损失,以及进一步计算征收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外投资由于涉及纳税人对外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收益、投资回收等具体核算,以及税收对投资收益补征所得税的一系列政策,因此,是纳税申报表中比较复杂的一种。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投资收益的分类和确认时间、确认金额有较大的区别,税法对投资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的政策待遇也不一样。另外,《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中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包括初始投资成本确定、投资收益计算、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等,核算十分复杂,难以准确把握。此外,该表不仅与主表有直接联系,还与其他附表有一定的关联。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收入总额”,涉及到本表第2行“投资收益”和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而且在主表“扣除项目”中也涉及到此表,即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己缴所得税额”,以及在“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的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均涉及此表。此外,该表“债权投资”中属于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和“股权投资”中不补税的股权投资收益,还与《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七的“免税所得合计”中有关项目对应。对当年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超过当年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部分,还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四的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进行纳税调整。上述项目的填写都必需通过该明细表进行分析填报。 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1.主表2行(投资收益)=17行4列。 2.主表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17行6列。 3.主表10行(投资转让成本)=17行9列。 4.主表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己缴纳所得税额)<10行5列。 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1.附表四12行3列(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补充资料③。 2.附表五3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补充资料①。 3.附表七2行(国债利息所得)=4列1行中属于免税的债权投资收益。 4.附表七5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4列10行中属于不需补税的股权投资收益。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纳税人的各项境内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所得的详细信息。按投资性质的划分(即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将投资资产分为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两大类,并按照可变现程度、持有时间有否超过一年,细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这与会计上的分类是一致的;同时根据税收上对投资收益的政策不同,又分为投资的持有收益和投资的处置收益两种方式计算征免企业所得税。 如何填写《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2) 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企业的全部投资所得,不论是投资的持有收益还是投资的处置收益都合并在“投资收益”中。纳税人应根据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分别按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两大类填报。短期债权、长期可壶权投资项目较多的可分类汇总填报;短期股权投资收益涉及补税的,区别被投资方不同税率分类合并填报;长期股权投资应按被投资项目分别填报。在填报该表时,债权投资只填写第4列投资的持有受益和处置收益(转让所得或损失)部分的相关栏目;而股权投资则应按规定填报所有涉及的项目,确保数据的完整。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第2列“占被投资企业权益比例”:根据纳税人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有关信息,应按不同投资项目分别填报。 2.第3列“被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填报纳税人的长期、短期股权投资项目被投资方的税率,其中短期股权投资应根据被投资方的税率不同分类填报,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项目分别填报。 3.第4列“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填报企业在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性或股息性所得,包括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第4列17行=主表第2行。 4.第5列“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的长期、短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性所得,(根据税收规定应补税的股息性所得)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投资收益- (1一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X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主表“收入总额”中的“投资收益”不再还原计算,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企业的己纳税额。 5.第6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本列第17行=主表第3行。 6.第7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息)。 7.第8列“计税成本调整”:填报追加或减少股权投资,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作为投资成本回收的投资分配。增加成本以正数反映,减少成本以负数反映。 8.第9列“投资转让成本”=第7+8列。本列第17行=主表第10行。 9.第10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第6-9列。第10列11行~16行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理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何填写《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3) 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不得超过“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扣减本年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差额。 2.“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为第4列第10行与第10列第11行至第16行的正数之和。 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当第10列第11行至16行的负数之和的绝对值,大于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即为当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并据此填入附表四第12行的相关数据。 4.“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等于以前年度结转未在本年税前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加上本年新增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 相关政策依据: 1.关于初始投资成本 股权投资中,除现金资产购置的投资外,以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方式换取的投资等初始成本不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 2.各类准备金 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并计入“投资收益”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各类准备金,在填列本表时,不得增减“投资收益”的金额。 如果涉及到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换入其他资产等情形,在处置投资时应一并结转上述准备金。 3.短期投资持有收益 由于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实际收到的利息、股息,除取得时计入应收项目外,会计上作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税法规定应峥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 会计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净利润的分配额;税收上,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处理时,投资方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方的累计净利润(包括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是股息性所得;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分配支付额超过上述累计挣利润的部分,是企业的投资返还(投资回收),冲减投资计税成本;企业所获得的超过投资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是投资转让所得。 5.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上述事项上的差异,带来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确定的差异,需具体分析填报申报表相关数据。 如何填写《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4) 股权投资中,尤其需要注意下列因素带来的投资所得影响:股票股利、“推定股利”、“推定成本回收”。 6.关于投资损失 关于投资损失,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较大。税法要将投资损失分为持有投资期间按权益性确认的投资亏损和投资转让、处置损失(扣除限制: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在连续经营情况下,持有投资期间按权益性确认的投资亏损应由被投资方用应纳税所得弥补,投资企业不得用来冲减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或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投资企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如何填写《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结构: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等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反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销售收(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计算过程。 具体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 (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1.填报说明:金额为本表第2+7+12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再加上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并可据此计算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限额,但不在本表反映,填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7+12行。 3.注意事项:会计制度规定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即商品销售的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时才能确认:①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但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税收上对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企业所得税政策需作为的收入。另外,税收上确认收入实现的原则与企业会计处理略有差别,税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或产品在货物己经发出,并取得收入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确认为收入。 (二)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 1.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报表《利润表》中“主管业务收入”行;同时,金额=本表第3+4+5+6行。即销售商品加上提供劳务再加上让渡资产使用权再加上建造合同。 3.有关税收政策: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4.注意事项:一个纳税人内部可能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准确申报。在目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内部有各项业务,也应分别不同业务进行填报。 (三)第3行“销售商品”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数据来源: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销售商品的收入。 3.注意事项: (1)工业企业,本行填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2)商品流通企业,本行填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行填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执行。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农业企业,本行填报包括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的销售收入,以及农林产品的初加工收入。 (四)第4行“提供劳务”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2.数据来源: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咬入”提供劳务的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其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 (1)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工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列情况确认和计量: ①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②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损失: ③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3.注意事项: (1)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本行填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室、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2)交通运输企业,本行填报包括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内河航运、港口、装卸等交通运输业务的收入。 (3)邮政通信企业,本行填报的邮政收入包括函件收入、汇票收入、集邮收入、包裹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刊发行收入、储蓄业务收入、国际及港澳台邮政收入和其他邮政收入;电信收入包括长途电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和其他电信收入。 (4)对外经济合作服务企业,本行填报包括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及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 (五)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2.致据来源:,让渡资产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利息收入,是指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而提取的利息收入,分为企业存款利息收入、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含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委托贷款利息)和国债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债极投资”计入投资所得,填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 另一类是使用费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等,与国债利息收入一并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所以本行数据来源于纳税人从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3.有关税收政策:对于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的使用费超过一年以上的,可以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六)第6行“建造合同” 1:填报说明:填报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如何填写《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2) 2.数据来源: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建造合同的收入。 3.有关税收政策: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七)第7行“其他业务收入” 1.填报说明: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8+9+10+11行,即材料销售收入加上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加上包装物出租收入再加上其他收入。 3.注意事项:本行仅指在会计核算中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相关收入,不包括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项目。 (八)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因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与之相成的成本和税金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九)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因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的收入全额。与之相关的成本和税金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十)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因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押金的收入全额。与之相关启掀本和税金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 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己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甲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一)第11行其他 1.填报说明: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己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除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和包装物出租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十二)第12行“视同销售的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须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3+14+15行,即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加上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再加上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十三)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2.数据来源: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在会计核算时,直接结转材料或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中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数据来源于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应分析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账户的明细科目后填报。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 0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AI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秘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价。 (十四)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金额。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2.数据来源: 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在会计核算时,不涉及补价部分,直接结转该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企业所得税中将用于投资、捐赠、抵偿债务分解为销售和投资、分配、捐赠或抵偿债务等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处理。数据来源于不涉及补价部分该非货币性资产,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3.有关税收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商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3)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拍生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4.操作实例 (1)例如,东方公司2004年1月1日以现金100万元和一项固定资产对西方公司进行投资,该固定资产在东方公司的账面净值(投资之前最近日期)为200万元,其中原值350万元,累计折旧150万元,经评估确认为500万元,换取西方公司有表决权的普通股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东方公司投资后立即拥有西方公司80%的权益。 东方公司的会计核算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 累计折旧150万元 贷:固定资产350万元 银行存款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股票投资3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 东方公司可将此投资交易中实现的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填入此行:固定资产原值350万元减去累计折旧150万元作为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填报。 (2)例如,A公司欠B公司234万元,通过协商A公司决定用市场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的存货偿还此债务。 A公司会计核算: 借:应付账款 234万元 贷:存货160万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万元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43.4万元 B公司会计核算: 借:存货203.4万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万元 贷:应收账款234万元 A公司转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43.4万元包括两部分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180-160=20万元,通过此行填报180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通过“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填报16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债务重组所得23.4万元,通过本表第26行填报。 如何填写《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3) (十五)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填报纳税人除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以外,其他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需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十六)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营业外收入和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7+24行,即营业外收入加上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十七)第17行“营业外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8+19+20+21+22行,即固定资产盘盈加上处置非货币性资产净收益加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加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加罚款净收益再加上其他。 (十八)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经常化、制度化的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固定资产盘盈数。 (十九)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固定资产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不填报在此行。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矢p})(财税字[1997]77号)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实现的与收到补价对应的收益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确认的与收到补价对应的收益额。 (二十一)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无形资产形成的国消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不填报在此行。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二)第22行“罚款净收入” 1.填报说明:填飨纳税人在目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净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罚款净收入。 (二十三)第23行“其他” 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中除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和罚款净收入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主要应注意纳税人“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它是指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向下属企业收取(分摊)的管理费。 (二十四)第24行“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5+26+27+28+29行,即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和其他。 (二十五)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债权人的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本公积科目中,因债权人的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而确认的资本公积金额。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其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十六)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 1.填报说明:填报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本公积科目中,因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3.有关税收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其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2)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或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凳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4.操作实例 例如,A公司欠B公司234万元,通过协商A公司决定用市场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的存货偿还此债务。 A公司会计核算: 借:应付账款 234.0万元 贷:存货 160.0万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万元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43.4万元 B公司会计核算: 通过“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反映16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债务重组所得23.4万元,通过此行填报。 B公司在债务重组时,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3.4万元,需要通过纳税调整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也反映出B公司收到的存货会计核算记账成本与计税成本间的差额23.4万,在将来使用此存货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十七)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捐赠各项资产的金额,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2003年以前税收政策规定,纳税得到的捐赠资产不征收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资产不允许提取折旧和推销费用。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在“资本公积”会计核算科目中,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捐赠的资产捐赠金额。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二十八)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需在税收上确认实现的评估增值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资本公积”会计核算科目中反映的资产评估增值额。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己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二十九)第29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除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以外的,在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其他收入。 何填写《成本费用明细表》 基本结构: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其他扣除项目和期间费用三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等六个方面内容,具体反映纳税人成本费用扣除的计算过程。 具体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依据: (一)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同销售成本,并据以填入主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二本表第2+7+13行。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严格区分销售(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销售(营业)成本,是指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间己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由于税收与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收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不同,因此,销售(营业)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成本,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为了缩小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新修订的申报表中《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销售(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和“视同销售成本”,使税收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更加一致,减少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的税法遵从成本。 (2)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3)合理分配间接成本,是在计算确定销售(营业)成本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间接成本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销售(营业)成本的准确计算,因此,税法对间接成本明确规定了合理分配的原则要求。 过去,部分纳税人对这一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间接成本的分配完全由企业会计人员确定,会计实务中虽然有一些习惯做法,但分配的合理性与否并没有较强约束性的规定。这很容易使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之间调剂利润,以设法避税。对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的分配,一般应当以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果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止一种的,可采用双重或多重基础分配:在一般分配基础无法反映其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可采用某些复杂指标。如果无法确定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纳税人确定的最合理分配基础应保留详细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4.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零售价法等,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5.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以及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企业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未到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擅自改变上述核算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二)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 1.填报说明: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第2行二本表第3行至第6行的合计数,即主营业务成本二销售商品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建造合同成本。 3.注意事项:一个纳税人内部可能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成本分别准确申报。在目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内部有各项业务,只要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项业务,也应分别不同业务进行填报。 (三)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 2.数据来源: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成本”销售商品的成本。 3.注意事项: (1)工业企业销售商品成本=可供销售的产成品存货一产成品年底存货 可供销售的产成品存货二全年产成品成本+产成品年初存货 全年产成品成本二全年在产品成本合计一在产品年底存货 全年在产品成本合计二全年制造成本合计+在产品年初存货 全年制造成本合计=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直接材料=年初存货+本年采购一年底存货 (2)商品企业销售商品成本=可供销售的商品成本一期末存货成本 可供销售的商品成本二期初存货+本期进货成本 本期进货成本=商品成本+运输及相关成本 (3)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申报扣除时,应注意将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中途销售或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等情况下,应从正常的制造、销售成本中剔除,以保证上述公式的平衡。 (四)第4行“提供劳务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成本。 2.数据来源: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成本”提供劳务的成本。 3.注意事项: (1)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本行填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成本;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成本;酒楼、餐馆的业务成本;理发、浴室、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业务成本: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业务成本。 (2)交通运输企业,本行填报包括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内河航运、港口、装卸等交通运输业务的业务成本。 (3)邮政通信企业,本行填报的邮政成本包括从事函件服务、汇票服务、集邮服务、包裹服务、‘机要通信服务、报刊发行业务、储蓄业务以及国际及港澳台邮政业务和其他邮政业务的营业成本;电信成本包括长途电信服务、市内电话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的业务成本。 (4)对外经济合作服务企业,本行填报包括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及开展其他业务的成本。 (五)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对应的成本。 2.数据来源:从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发生的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成本。 (六)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 2.数据来源: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成本”建造合同的成本。 3.注意事项:由于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产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二督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所以其对应的成本,不是指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而是指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的成本。 (七)第7行“其他业务支出” 1.填报说明: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8+9+10+11+12行。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等账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报。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常规,在计算“其他业务收入”的同时,确认“其他业务支出”的成本,两者的差额形成“其他业务利润”,它是构成企业“营业利润”的一个部分。 如何填写《成本费用明细表》(2) (2)有时也会出现“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不配比的特殊情况。在合同、协议规定不是一次性付款的,或不提供后续服务的情形下,当以后各期确认收入时,可能出现只有“其他业务收入”,没有“其他业务支出”的情况。 4.操作实例: (1)例如,A. B企业达成协议,A企业允许B企业经营其连锁店。协议规定,A企业共向B企业收取特许权费60万元,其中,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20万元,这些家具、柜台的成本18万元;提供初始服务,如帮助选址、培训人员、融资、广告等收费30万元,银行存款支付成本20万元:提供后续服务收费10万元,银行存款支付成本5万元。假定款项在协议开始时一次性付清。 ①收到款项时,暂不作收入,挂“预收账款”; ②在家具、柜台等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其他业务收入”20万元,冲减“预收账款”:同时,计算“其他业务支出”的成本18万元,减少“库存商品”; ③在提供初始服务时,确认“其他业务收入”30万元,增加“其他业务支出”的成本20万元; ④在提供后续服务时,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增加“其他业务支出”的成本5万。 (2)例如,东方公司向西方公司转让某项专利技术权的使用权,转让期5年,每年收取使用费6万元,东方公司每年申报其他业务收入6万元,无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 (八)第8行“材料销售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 2.数据来源:来辣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支出中,因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与之相关的税金在本表第11行填报。 (九)第9行“代购代销费用”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业务发生的费用;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手续费费用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填列到主营业务成本中。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支出中,因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而发生的成本。与之袱关的税金在本表第11行填报。 (十)第10行“包装物出租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和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成本。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支出中,因出租、出借包装物和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成本。与之相关的税金在本表第11行填报。 (十一)第11行“相关税金及附加”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而发生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在“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十二)第12行“其他” 1.填报说明:填报在“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支出。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支出中,除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之外的其他支出 (十三)第13行“视同销售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14+15+16行。 3.注意事项:视同销售成本应分别与附表一(1)“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十四)第14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 “产成品”等账户中核算的,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 (十五)第15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不涉及补价的部分按照税收规定作为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2.数据来源: (1)纳税人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会计上仍作销售处理,按售价或同类产品市场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以成本价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因此,涉及此项业务的不作视同销售处理。纳税人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数据来源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中不涉及补价部分的成本。 (2)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贺产用于投资、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数据来源于该非货币性资产中不涉及补价部分的成本。 3.操作实例: (1)例如,东方公司2004年1月1日以现金100万元和一项固定资产对西方公司进行投资,该固定资产在东方公司的账面净值(投资之前最近日期)为200万元,其中原值350万元,累计折旧150万元,经评估确认为500万元,换取西方公司有表决权的普通股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东方公司投资后立即拥有西方公司80%的权益。 东方公司的会计核算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 累计折旧150万元 贷:固定资产350万元 银行存款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股票投资3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 东方公司可将此投资交易中实现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填入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4行;固定资产原值350万元减去累计折旧15。万元作为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在此行填报。 (2)例如,A公司欠B公司234万元,通过协商A公司决定用市场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的存货偿还此债务。 A公司会计核算: 借:应付账款234万元 贷:存货160万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万元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43.4万元 B公司会计核算: 借:存货203.4万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万元 贷:应收账款234万 A公司转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43.4万元包括两部分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180-160=20万元,180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通过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4行填报:16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通过本行填报。债务重组所得23.4万元,通过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6行填报。 (十六)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填报纳税人除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以外,其他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须作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 (十七)第17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 1.填报说明:企业应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填报,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二本表第18+26行 (十八)第18行“营业外支出”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19+20+21+---+25行。 (十九)第19行“固定资产盘亏”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数额。 3.注意事项:固定资产非正常盘亏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第20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科目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3.注意事项: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如果属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可自行申报扣除;如果不属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何填写《成本费用明细表》(3) (二十一)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的数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科目中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数额。 (二十二)第22行“债务重组损失”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债务重组损失数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科目中债务损失数额。 3.注意事项: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三)第24行“非常损失"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等),主要是反映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科目中非常损失数额。 3.注意事项:纳税人发生的非常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四)第25行其他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在会计账务记录的其他支出,包括当年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等。 2.注意事项:考虑到捐赠支出扣除额计算的特殊性,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不在本表填报,应通过附表八计算后,将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直接填报在主表第20行。 (二十五)第26行至第28行“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27行+第28行。 (二十六)第27行“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部分。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相关会计核算科目中反映的资产评估减值额。 (二十七)第28行“其他”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相关会计核算科目中反映的、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二十八)第29行“期间费用合计”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合计数。并等于主表第9行。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30+31+32行二主表第9行。 3.注意事项:期间费用是对不同行业财务制度的归并,只要符合总则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销售(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 (二十九)第30行“销售(营业)费用”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 2.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利润表》的“销售(营业)费用”行。 3.注意事项: (1)“销售气营业)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劳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2)销售佣金是企业销售费用的合理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了可计入销售费用的条件,佣金的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是为企业推销商品或劳务而提供的居中介绍、提供供求信息等。支付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居间介绍费用,属于非法所得、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虽然也属于中介服务,但不是为销售商品或劳务而发的费用,不应视为佣金,应视为工资薪金支付。 (三十)第31行“管理费用”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 2.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利润表》的“管理费用”行。 3.注意事项: (1)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等。 (2)对于管理费用中的总机构管理费,是指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的管理费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 (三十一)第32行“财务费用”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 2.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利润表》的“财务费用”行。 3.注意事项: (1)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中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存款利息收入。 (2)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在此行填报;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填报此行。 (3)企业对外投资借入的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在此行填报,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4)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金50%的,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在此行填报。 填收入与成本明细表注意项目变化 案例:我单位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学习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简称收入明细表)及《成本费用明细表》(简称成本明细表)时,因这两个报表与原来的报表相比修改幅度较大,遇到了几个问题,恳请专家解答。1.与原报表相比,收入明细表与成本明细表有哪些主要变化?2.如何理解“让渡资产使用权”及“建造合同”的收入与成本?3.视同销售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调整?4.如何填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湖南长沙读者 陈某 专家把脉:1.新旧报表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改变了原收入与成本明细表按行业设置,取消了行业设置的所有科目,将收入与成本明细表按适用会计制度不同设置了三套不同报表。 其次,收入与成本明细表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报表为例,新收入明细表中的收入由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组成,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新成本明细表中的成本包括销售(营业)成本、其他扣除项目、期间费用三部分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与收入明细表中的项目一一对应,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三,各明细项目的内容发生了相应调整。在收入总额项目中,新申报表调整了销售收入与其他收入构成内容,增加了其他收入的明细项目,弥补了旧申报表销售收入与其他收入概念不清、容易填写混淆的缺陷;新申报表把视同销售及税法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单独列示,有利于填表人注意视同销售等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额;在扣除项目中取消了期间费用,将费用明细项目分别填列改成可按会计报表直接填列,同时增加其他扣除项目等内容,解决了旧申报表营业外支出有些明细项目如罚款无处填写的问题。 2.“让渡资产使用权”及“建造合同”是新增的两个项目。让渡资产使用权是指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质上属原报表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和租赁净收益的内容,只不过原来的收益是净收益,而新报表的收入不是净收益,而要与成本明细表中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相减后才能得净收益。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项目反映。 填收入与成本明细表注意项目变化(2) 建造合同是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专门反映建筑工程收入的特殊项目。同样,在成本明细表中亦有建造合同成本与之相对应,两者之差则为建造合同净收益。 3.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计算视同销售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计算视同销售形成的收入。视同销售的收入包括三方面:一是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但外购材料用于上述项目不属视同销售,应按成本价计入收入项,而在成本明细表中又按与收入项中相等金额作相应扣除;二是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三是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对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同类产品当时的售价,就按当时的售价确认销售额。如果没有当时售价,就按组成计税价确认销售额,非征消费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征消费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率按税法规定确定。又因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收入与成本中不应包括增值税。另外,视同销售形成的与上缴的流转税有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作为视同销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依上述方法计算出视同销售形成的收入扣除账面成本,即为视同销售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2006年7月,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原材料A(成本价为10万元)作福利发给职工,又将另一批材料B(成本价为20万元,无同类材料的市价)用于投资。假设本年无其他视同销售行为,则视同销售的销售收入=10+20×(1+10%)=32(万元);视同销售的成本=10+20=30(万元),视同销售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 4.“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改变了原报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三者计算不统一的做法。 如何填写《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89号)规定: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的,按8%的比例扣除。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045号)规定: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021号)规定: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如何填报 (一)报表概述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会计核算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直按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费用中。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全部广告费支出、依照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出当年度可扣除额(或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为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9行广告费支出的“本期发生数”、“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增金额”及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2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提供数据。 1.与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关系 附表四第9行第1列=本表第4行。 附表四第9行第2列=本表第8行。 附表四第9行第3列=本表第9行。 2.与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的关系 附表五第2行=本表第12行 (二)报表栏目说明 1.第1行至第4行: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并按支出类型分为广播电视广告、报刊杂志广告和其他媒体广告等。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主要来自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的“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科目中的“广告费”明细科目。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和业务宣传费严格区分。在该表中申报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发票; (3)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媒体的范围包括报纸、期刊、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通讯设备及广播电影电视等)。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而计入广告费的支出,应首先作会计账务调整后再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4行。 2.第5行:“其中: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包括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的广告费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3.第6行“本年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附表一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4.第7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按照纳税人所从事的业务或行业不同,分别填列税收规定的扣除率;高新技术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广告费支出允许全额扣除的,此行填写100%. 5.第8行“本年广告费扣除限额”指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当年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最高限额。 第8行=第6行×第7行。 6.第9行“本年广告费支出纳税调整额”指当年度企业已经支出的广告费而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部分。 (1)当(第4行一第5行)≤第8行时,第9行=第5行。 (2)当(第4行一第5行)>第8行时,第9行二第4行一第8行。 7.第10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指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当年广告费支出超过扣除比例未能在当年扣除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部分。 (1)当(第4行一第5行)>第8行时,第10行=(第4行一第5行)一第8行。 (2)当(第4行一第5行)≤第8行时,第10行=0。 8.第11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指以前年度广告费支出超过扣除限额未能以前年度扣除,并在本年度之前结转扣除后剩余未扣除完的部分。 9.第12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或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填0;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第11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第11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则本行等于第11行。 (1)当(第4行-第5行)>第8行时,第12行=0。 (2)当(第4行一第5行)≤第8行,且第8行-(第4行一第5行)≤第11行时,第12行=第8行一(第4行一第5行)。 (3)当(第4行一第5行)≤第8行,且第8行-(第4行一第5行)>第11行时,第12行=第11行。 10.第13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指累计至当年未能在税前扣除而应当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部分。 第13行=第10+第11行一第12行。 四、举例说明 某日化厂2005年为宣传推广新产品,作了大量的广告策划,发生以下费用: 如何填写《广告费支出明细表》(2) 1.在某电视台连续播放广告,支付广告费用500万元,年底已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日化厂账务记载为: 借:营业费用一广告费5 000 000.00 贷:银行存款3 000 000.00 应付账款2 000 000.00 制作广告衫10 000件,单位成本10元,款项已结付,账务记载为: 借:营业费用一广告费100 000.00 贷:银行存款100 000.00 本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3 00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未扣除的广告费为100万元。 填表步骤: 第1步:首先判断以上两笔业务是否属于广告性支出,可以作为当年度广告性支出的金额是多少。 对于在某电视台连续播放广告支付广告费用属于专门机构制作并通过电视媒体传播的广告,并且己取得相应发票,可以判定该支出属于广告性支出,但从纳税人账簿记载显示只支付了300万元,另外200万元未支付,因此,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该笔业务可以计入当年广告费支出的只有300万元。 对于制作广告衫支出,由于不是通过一定媒体传播的广告,不属于广告费用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账务调整,便于纳税人正确申报业务宣传费支出: 借:营业费用一业务宣传费100 000.00 贷:营业费用一广告费100 000.00 根据以上分析,能计入当年广告费的金额为300万元。 根据本表分项,第1行填写3000000-00,第2行、第3行填写0,第4行填写300 000.00 第2步:第4行中未包含按政策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第5行填写0. 第3步:第6行填写30 000 000.00. 第4步:第7行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填写8%。 第5步:第8行=第6行×第7行=30 000 000.00×8%=2 400 000.000 第6步:第9行填写600 000.00. 计算过程: (1)比较第4行一第5行与第8行大小,第4行一第5行=3000000.00,第8行=2 400 000. 00‚第4行一第5行>第8行; (2)当(第4行一第5行)>第8行时,第9行=第4行一第8行=3 000000. 00-2 400 000. 00=600 000.000 第7步:第10行填写600 000.000 计算过程: 当(第4行一第5行)>第8行时,第10行=(第4行一第5行)一第8行=3000000.00 一2 400 000.00=600 000.00。 第8步:第11行填写1000000.00(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未扣除的为100万元)。 第9步:第12行填写0‚(当第4行一第5行>第8行时,第12行=0,即当年度实际广告费支出超出了法定限额,本年度尚有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部分,更无法扣除以前年度结转下来的余额)。 第10步:第13行=第10行+第11行一第12行=600 000. 00+1000 000. 00-0=1600 000. 000 第11步:根据本表填写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数据: 附表四第9行第1列=本表第4行=3 000 000.00 附表四第9行第2列=本表第8行=2 400 000.00 附表四第9行第3列=本表第9行=600 000.00 第12步:根据本表填写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数据: 附表五第2行=本表第12行=0 如何填写《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纳税人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账户的明细科目,“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分配明细表”以及有关协议、合同等凭证分析填列此表。 一、有关税收政策: (一)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②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③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④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⑤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⑦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⑧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己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①房屋、建筑物;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①土地;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④己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⑦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⑨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规定: ①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0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 1095号)规定: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如何填写《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 113号)规定: ①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a.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b.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c.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d.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e.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③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a.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b.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6] 041号)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53号)规定: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 041号)规是: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二)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2.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3.计价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 (2)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己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 (3)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 4.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年限 (1)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2)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3)无形资产摊销起始日期问题: 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应从开始使用之日(入账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受益期限),将其价值平均摊销,并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 156号)。 (4)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 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上述“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53号)。 (三)递延资产 1.递延资产的概念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2.开办费的摊销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如何填写《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3) 3.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己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 (2)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15列第17行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 二、填报具体说明 本表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分类填报。 (一)固定资产 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根据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不同进行分类归集,并分别计算出按会计核算的折旧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据此计算出折旧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1.第1列“本期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平均原值或折余价值”:按会计核算的资产原值计算填报。按照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根据年初余额、本年各月末的余额计算全年平均数。 2.第1列第2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年初原值余额+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12。 注意事项:开业不足一年,或年度中间歇业的,以实际经营期计算。 3.第1列第3行(第4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年初原值余额+本年末原值余额]÷12。如果纳税人当年经营期或折旧期不足一年,应按实际经营期或折旧期计算。 注意事项:开业不足一年,或年度中间歇业的,以实际经营期计算。 4.第2列“本期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小计列”,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会计核算的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本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6列。 5、第3至6列:按会计核算口径的实际计提、摊销数分配填列。 6.第7列“应予调整的金额的资产平均价值”: (1)填报说明::填报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外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2003年以前受赠)、外购商誉和其计提折旧、摊销额以及资产会计计价与税收计价差异的调整额。金额为负数时以“—”表示。 固定资产会计计价与税务计价不一致主要是四个方面: 第一方面,企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与计税处理要求可能不一致,例如,会计核算中将固定资产修理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满足某项具体条件之后应予资本化或分期摊销。对此类差异的处理,可先在附表四第3列第8行做纳税调增,然后再在本表中调增计税资产价值,计算应予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 第二方面,会计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税法不认同这一结果,由此而产生的差异也应作纳税调整。 第三方面,企业在债务重组中接受抵债固定资产的会计计价与计税成本不一致,也产生相应纳税调整。 第四方面,借款费用资本化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影响。 (2)操作实例: 例如,A公司欠B公司230万元,通过协商A公司决定用市场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的固定资产偿还此债务。 B公司收到固定资产后会计核算: 借:固定资产230万元 贷:应收账款230万元 B公司收到固定资产后,会计上对该项固定资产计价为230万元,企业所得税政策上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为180万元。如果B公司没有其他方面的差异,180万元一230万元=-50万元,通过本列第3行反映。 8.第8列“本期资产计税成本”: (1)填报说明:本列主要反映有关固定资产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确认的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主要用于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8列(本期资产计税成本)=1列(资产的平均原值或账面历史价值)+7列(应予调整的资产平均价值)(调减的以“负数”表示,如资产评估增值、2003年以前的捐赠资产以及商誉的摊销;调增的以“正数”表示,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等)。并按其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填入本列2至4行,合开数填入本列第1行。 9.第9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 (1)填报说明:本列主要反映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其中,本列第2‚ 3‚ 4行金额=第8列对应行次×税法规定的年折旧率或年摊销率。 10.第10列“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 (1)填报说明:反映会计核算中实际计提的折旧额(2列),扣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的差额,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列金额=第2-9列。并按其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填入本列2至4行,合计数填入本列第1行。本列17行合计:(正数)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8行;负数填入附表五第17行。 (3)注意事项: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纳税人,如对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事项,未建立相应备查簿或台账对差异进行记录或确认的,则不予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 11.第11列“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1)填报说明:本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形成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并按其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填入本列2至4行,合计数填入本列第1行。 如何填写《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4) 本列17行合计(正数)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8行,负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 12.第12列“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折旧或摊销”: (1)填报说明:填报会计核算已列支的折旧或摊销,但按照税收规定不得在本期扣除的数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第10列,本列金额=第10列。并按其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填入本列2至4行,合计数填入本列第1行。 13.第13列“以前年度结转额”: (1)填报说明:本列主要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时间性差异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纳税年度的上一年度申报的“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额”。 14.第14列“本年税前扣除额”: (1)填报说明:填报以前年度调增结转的折旧在本期的扣除额,本列第17行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分析计算。 (3)注意事项:建议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情况建立相应的台账,详细列明每年会计核算中计提的折旧,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扣除额,以及结转情况。 (4)操作实例: 例如:某企业某一项机器设备原值为100万元,不考虑残值,会计折旧年限5年,每年计提折旧为2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每年允许税前扣除折旧额10万元,前5年每年会计多提折旧20-10=1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并逐年结转至以后年度;第6-10年,每一纳税年度会计上不再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企业所得税政策,允许每年扣除10万元,通过此列填报。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额”: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会计核算上己作处理、并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折旧累计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列=12列++13列一14列。并按其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填入本列2至4行,合计数填入本列第1行。 (二)无形资产 根据本表分类,将无形资产分为7项,具体填报说明和要求与固定资产基本一致。 (三)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主要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外的资产,与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所指的递延资产差不多,分为开办费、1年以上的长期待摊费用以及需要在以后年度递延摊销的其他支出三类。包括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修理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租金支出的调整等。一般情况下,会计上已作当期费用处理,但税法规定应在以后年度摊销,具体的填报方法参见固定资产的有关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