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税-税二-冲刺班-叶青讲义(全)
前 言
一、考情介绍
(一)税法2教材结构
2011税法2教材总体情况:变化不大,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有些较重要的新增内容。
二、串讲的原则
针对考试命题思路,梳理重要考点,串联相关联的知识点,强化本门课程的重点难点。
历年串讲班都是用来总复习的,所以总复习就是对这门课程本身知识点里面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或者说平时讲课过程当中强调不够的,以及大家问的比较多的问题进行一下总复习。串讲班的内容不是来押题,猜题、蒙题的,串讲是全面复习、总复习、提纲挈领的复习。
三、复习方法
现阶段:听课为辅,做题、查缺补漏为主
1.复习单选、多选是以教材为主,特别是不容易记忆的或者新增内容,一定要多看、多浏览,近一步加深记忆。不要只重大题,不重小题。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命题特点决定了前面的单选题、多选题占100分,140分里超过了60%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所有知识点都在教材上,建议大家在考前,教材和串讲班结合起来复习,串讲班是对知识点的总复习。
2.计算题、综合题是知识点的具体运用,那光听串讲班是不够的,关键要练,在习题精讲班中有习题,另外在最后的跨章节练习中,也给大家讲了解题的方法,因此综合题一定是要通过适当的练习,只需看近两年考题,因为企业所得税08年以后和08年以前变化是相当大的。
3.做2-3套模拟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种题型。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1】我国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两个: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提示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征税对象
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节 税率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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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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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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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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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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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企业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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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档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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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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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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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按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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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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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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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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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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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重点掌握)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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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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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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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均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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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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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注意第4项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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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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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区分内部处置与外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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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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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以旧换新、商业折扣、买一赠一组合销售等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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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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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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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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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收入计量】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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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特别注意:3、4、5、7
特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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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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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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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特殊情况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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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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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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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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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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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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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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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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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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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相关收入第6项,同会计收入确认要求,重点掌握其中(4)的8项内容,前3项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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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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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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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的解释,应区分来源于用途,确定是否属于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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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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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债利息收入:指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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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共5项。
3.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三)扣除项目的标准——共17项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①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全额扣除。
② 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新增内容:企业为在本企业受雇的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①标准之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②标准之二: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资比例未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③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①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②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l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1】计提依据范围: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解释2】必须计算2个标准
扣除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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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额×60%;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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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扣除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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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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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税前扣除标准:
两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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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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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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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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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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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至2010-12-31: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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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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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至2010-12-31: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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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0.租赁费
11.劳动保护费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13.有关资产的费用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5.资产损失
16.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关于不得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①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④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四、不得扣除项目——9项(注意选择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一般企业亏损弥补规定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资产损失一定要在当年扣除。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五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依据: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即: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本月不提折旧,下月开始提;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本月照提折旧,下月不提。
2.折旧方法:原则上用直线法:
年折旧额=原值×(1-残值比例)÷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l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解释1】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解释2】大修理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了解)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六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概念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三)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P29)
(五)股权投资(4项)
(九)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自行计算扣除与审批扣除: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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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关注】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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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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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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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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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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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权限: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
【关注】三个时间:30个工作日、30天、45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外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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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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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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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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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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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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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的相关依据
(四)存货损失认定
3.存货报废、毁损和变更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五)固定资产损失认定
2.下列各类答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性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4)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抵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的抵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等。
3.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5)余额在2万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6.企业的股权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偿、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第七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了解)
(四)企业合并(了解)
(五)企业分立(了解)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即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三)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资产收购交易
(四)合并、分立中原有优惠处理
(1)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第八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
三、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需掌握:(二)、(三)、(四)、(六)、(七)、(九)、(十)、(十二)、(十四)、(十)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九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二)准予扣除的境外所得
2.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七)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分国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管理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重点】两种核定所得额方式
1.按经费支出额换算为收入额: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税率
2.按收入总额核定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税率
3.核定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
第十节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8项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的税率
企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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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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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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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不超过l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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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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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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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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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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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部分投资额抵扣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优惠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七、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l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民族自治区地方的优惠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减按10%的税率
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十二、其他优惠
(一)过渡政策
(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节 源泉扣缴(了解)
一、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三、税源管理
四、征收管理
五、股权转让所得管理(新增)
第十二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一)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同期资料管理
四、转让定价方法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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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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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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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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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销售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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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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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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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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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净利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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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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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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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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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一)基本内容:
2.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六)预约定价安排签订
(七)预约定价安排执行
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十二、法律责任
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节 征收管理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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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征税项目几项特殊规定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一)范围:29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二)与工薪所得区别:独立与非独立;雇佣与非雇佣。 (三)特别项目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1)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2)属于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征税。 五、稿酬所得 (一)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二)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总结: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具体规定如下: (一)(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如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一)住所标准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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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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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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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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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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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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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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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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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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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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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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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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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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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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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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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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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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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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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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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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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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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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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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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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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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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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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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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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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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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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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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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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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得来源的确定(7项)
第四节 税 率(掌握)
二、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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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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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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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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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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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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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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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特别掌握:其中有加征或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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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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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租赁所得: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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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储蓄存款利息: 从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 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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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务报酬所得: 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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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掌握)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税目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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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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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额扣除(每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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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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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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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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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额和定率扣除(每次800元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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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报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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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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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偶然所得;(3)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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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一)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4项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 2.农村义务教育 3.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4.个人对汶川、玉树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减除费用由1 600元调整为2 000元。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2 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月扣除4 800元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 (6)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6.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对无住所个人不同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
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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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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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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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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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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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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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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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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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3.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17项) 4.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2.个体工商户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须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费用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二)次的规定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三)税率:有加成征税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 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 360元的: ①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 360元的: ①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费用扣除——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减征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四)合作出书的稿酬:先分、后扣、再缴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一般无费用扣除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不超过800元);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4)房屋转租,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租赁合同和合法凭据准予从转租收入中扣除。 九、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 15项内容(重点掌握内容:1、2、3、7、8、11——15) (一)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 (二)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不退国外多交税款;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在我国补交差额部分税额。 (三)两个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处理原则:先分、后扣、再税 (七)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期权所得性质及征税规定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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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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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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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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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行权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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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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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行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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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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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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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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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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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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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1.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十一)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十二)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拍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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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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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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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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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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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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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或者20%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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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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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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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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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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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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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 股票增值权所得、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四)新增: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新增内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1)对企业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节 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5.保险赔款。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属于特殊情况(了解)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被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8.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第八节 申报和缴纳
一、源泉扣缴 (二)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除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10项所得。 二、自行申报纳税 (一)申报纳税的所得项目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纳税地点
第九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三、查账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规定执行: 1.投资者每月固定扣除费用2000元(从2008年3月1日起);但投资者工资不得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三)亏损弥补 1.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五)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 四、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税收优惠(了解)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征收管理 (二)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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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国家,出让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凭借所有权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收取的租金,所以,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具体规定
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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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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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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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 3.投资联营企业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投资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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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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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成后自用,暂免 2.建成后转让(包括合作建房双方之间的转让),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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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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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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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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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之间换房,征 2.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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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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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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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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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无权属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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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地产评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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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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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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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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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转让、抵押、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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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参见教材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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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
表3-1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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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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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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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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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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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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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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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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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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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10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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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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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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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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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20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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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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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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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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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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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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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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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一)新项目转让——房地产企业扣5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之和。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对于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税一费)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不再单独扣除(两税一费)。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由于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故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为:3项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三)转让未进行项目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扣除为2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五、减免税优惠
一般减免税规定: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三)个人销售住房: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销售住房一律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免税政策。
六、申报和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掌握):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及前期管理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受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问题的处理(新增)
(五)清算审核方法
3.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六)核定征收
第四章 印花税
一、征税范围
(一)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个问题:
(1)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2)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4)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5)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6)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9)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0)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1)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
(1)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
(2)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三、计税依据(掌握)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时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①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②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低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1)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
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四、税率
(一)比例税率
(二)定额税率
五、减免税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15.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应当注意的问题
1.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依适用税率贴足印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3.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如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减少部分不退印花税)
6.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贴花。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七、缴纳方法
(一)一般纳税方法
印花税通常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完纳税款。
(二)简化纳税方法
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
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3.代扣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
八、违章处理
自2004年1月29日起,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未贴或少贴、未注销或未画销: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的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房产税税率 (一)从价计税:1.2% (二)从租计税:12% 1.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即考虑自然损耗,又考虑后期增值)。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地上建筑物
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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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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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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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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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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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计税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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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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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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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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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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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人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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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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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建筑物
房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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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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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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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用途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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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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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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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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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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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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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减免税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措施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8.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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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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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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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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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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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成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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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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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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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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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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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置存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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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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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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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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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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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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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车船税
一、适用税额——固定税额
车船税对车辆实行的是有幅度的分类定额税率;对船舶实行的是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定额税率。
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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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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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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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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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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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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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至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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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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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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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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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元至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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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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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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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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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元至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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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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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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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元至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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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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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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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至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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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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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税依据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4.关于计税依据的尾数:
(1)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2)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三、法定减免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2.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5.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四、申报和缴纳(了解)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五、申报缴纳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5.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章 契 税
一、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
(一)视同买卖房屋的情况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屋赠与
(三)房屋交换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契税政策
1.公司制改造
2.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转移,不征契税。
3.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5.企业出售
6.企业注销、破产
7.其他情形
(五)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5.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6.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7.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税 率
1.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
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从2010年10月1日起税率为1% 。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4项)
5.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减免税优惠
(一)契税减免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二)财政部规定其他减免契税项目
1.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事业单位改制的契税规定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1.税额最低(0.6元)与最高(30元)相差50倍
2.经济落后地区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四、减免税优惠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7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二)特殊规定:33项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7.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10.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12.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6.盐场、盐矿用地
17.矿山企业用地
18.电力行业用地
19.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22.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23.民航机场用地
28.供热的企业用地
33.核电站和廉租住房用地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一、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解析1】“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
【解析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解析3】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解析4】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解析5】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税率: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解析】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四、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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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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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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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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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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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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