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各地对下布置,先将电子版本发给你们,正式文件之后下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3月16日联合召开了2011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2010年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研究和部署了2011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11年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国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根据“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要求,下一步面临的税制改革任务更加艰巨,进一步做好全国税收调查工作意义重大。 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与企业相关的各个税种的政策和征管业务,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等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地方税、进出口、规划核算、法规、信息中心等多个业务部门,仅仅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难度较大,因此,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保持牵头部门和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使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为了更充分发挥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要采取措施实现调查数据在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 二、确保调查范围的落实 2011年全国税收调查分为企业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两项任务。 (一)企业调查。企业调查的对象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抽样调查企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和地税系统上报的营业税纳税人数据库中相关数据抽取确定具体名单,各地要对列入名单的所有企业进行调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税收管理的需要确定了重点调查企业的选取条件(见附件1),由各地国、地税机关据此分别确定。其中,为了给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完善提供数据支持,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努力采取措施,分别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和区内所有企业纳入调查范围,这将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进行考核。为便于数据的分析应用,各地在确定重点调查企业时,可以将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增值税行业或营业税行业的全部企业纳入调查范围。 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有关要求,要以独立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为调查对象,避免重报和漏报。为避免重复调查,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列入调查范围的企业代码库送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列入该企业代码库的企业不再调查。考核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调查企业2010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指标时,均包括对方调查企业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业务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 (二)企业集团调查。企业集团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纳入调查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中央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名单以外但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集团各地应自行纳入调查范围,并将增加的名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由于抽样调查企业、重点调查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确定,均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典型性、代表性甚至有效性,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调查企业范围各项要求的全面落实。 三、优化调查指标体系 (一)企业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企业提供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 2011年对企业表调查指标布局进行了重新整理和完善,并重点加强了财务成本、费用类指标的填报数量,各地国、地税机关组织开展调查时应认真核对并加强相关内容的培训力度。 (二)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指标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税收预测指标、主要财务指标、税收指标以及各项收费指标,需要企业集团填写2010年度和上一年度的情况。 四、保证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生命线,对此应有高度认识,并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证。 1.应用先进调查方法。一是为实现调查工作重点从数据收集到数据应用的转变,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工作量,提高调查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由调查企业直接在互联网上填报调查数据,有特殊原因暂不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的地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并在工作总结中就具体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对采取网上直报的地区,应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填报辅导,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核责任,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二是各地对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已有的调查数据,可以采取措施批量导入调查软件或网上直报服务器中,企业只对其余调查指标进行填报,以减轻工作量,并加强指标间逻辑关系的稽核。三是对纳入抽样调查名单的企业,试行通过财政部网上直报系统在线填报方式调查(涉密企业仍按原方式填报),具体按工作会议确定的原则进行。 2.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符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应通知企业修改,对于因特殊情况不需要修改的,应提交文字说明,不得自行修改数据;对于审核发现的政策适用或计算差错等情况,可以斟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3.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调查参数中审核公式的设置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判定标准。作为一种提示工具,判断数据正误,主要看它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对于满足上述要求而出现的审核提示信息,要尊重实际情况,不得自行修改,并书面说明上报。纳入调查范围后被确认企业表无数据的企业,应将信息表的内容转存为EXCEL形式汇总上报,调查数据库中不再保留这类企业的记录。 4.努力将差错消灭在最基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数据误差,今年与任务一并下发的参数包括重点用于审核数据质量的测算表,供各级税务机关使用。各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培训,完善制度和机制,把差错消灭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将调查任务向下布置,给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多留时间。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时,应尽量将其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便纳税人填报,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5.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根据汇总数据统一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指标,其分支机构仅需填写“上报上级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税额”指标。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根据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独立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指标。 五、全国汇审时间安排 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做好参加拟于7月初举行的全国税收调查汇审会议的准备,汇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将另行通知。汇审时,除了提交税收调查数据及相关情况说明外,还要提交《2010年度纳税人户数统计表》(附件3)、《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附件4和附件5)的电子文档。 六、加大调查数据应用力度 税收调查的目的是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提供定量依据,积累的历年调查数据是一种宝贵资源,必须加大调查数据的应用力度,努力挖掘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将数据分析应用贯穿在整个调查工作的全过程。各地要提前规划调查分析课题,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和数据特点,及时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应用。各省级税务机关要选择至少一份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有关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引入新的分析软件和分析技术,提高分析应用水平。分析报告应避免单纯就数据论数据,而要结合宏观数据、征管数据以及调研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工作重点和优势,从中选择课题撰写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其加强指导、提供支持。 七、说明调查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106号)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在工作总结中专题说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分析和总结。 八、认真完成工作总结 各地在对2011年的调查工作进行总结时,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重点行业的确定等进行说明,对其中抽样调查企业情况作专题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6),报告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调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中要对企业集团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做专门说明,今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对该项调查进行单独考核。同时,要将汇审时提交的《2010年度纳税人户数统计表》、《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作为总结附件一并上报。 各地须在2011年11月20日以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并将分析报告作为附件。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报告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确保2011年税收调查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1: 重点调查企业调查范围的基本要求 一、国税机关重点调查范围的基本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除外); 2.调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不少于所辖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 3.所有2010年度发生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户数超过3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 4.在本地区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外注册的所有企业。可参考财政部下发的加工贸易企业清单内的企业; 5.纳入企业集团专题任务调查的所有以增值税业务为主的企业集团; 6.所有以增值税业务为主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汇总会计报表的下属单位; 7.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本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全部列入调查。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等10个地区应达到1200户以上,这些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8.所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关、停、并、转企业除外),以及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重点行业(由各地自行确定)的所有一般纳税人; 9.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在内,全部调查企业2010年度本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本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总额的70%以上; 10.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在内,全部调查企业2010年度本地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占本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总额的85%以上,且应涵盖本地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品目。 二、地税机关重点调查范围的基本要求 1.各级地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除外); 2.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 3.在本地区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名单见附件2]内注册的所有企业; 4.所有以营业税业务为主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汇总会计报表的下属单位; 5.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 6.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20%以上; 7.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本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全部列入调查; 8.纳入企业集团专题任务调查的全部以营业税业务为主的企业集团; 9.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先征后退)的企业户数的50%以上; 10.调查企业2009年度营业税入库数占本地区营业税入库数的40%以上。 附件2: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名单
填表的地税机关名称:
附件4: 国税机关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
附件5: 地税机关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
附件6: 抽样调查企业调查情况说明提纲 一、抽样调查企业调查的基本情况 1.要求调查的户数,分行业结构。 2.调查结果 (1)实际调查的户数,其中:企业法人码和企业名称正确的户数;企业法人码或企业名称不正确的户数; (2)没能调查的户数,其中:因关停并转等正常注销的户数,查无此户的户数。 二、抽样调查企业样本的情况分析 1.抽样调查企业样本库分地区、分行业重点纳税指标和财务指标在全省总量中的比重、代表性分析,找出特点; 2.抽样调查样本库分析误差情况、存在的原因。 三、对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建议 四、查无此户的抽样调查企业情况(包含“企业代码”和“名称”信息在内的查无此户名单在汇审会时以电子版上报即可,无需上报纸制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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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东东东gd > 《关于开展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