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通常指未经合法审批程序审批的建筑物。违章建筑侵犯他人民事合法权益,包括使用权和相邻权,如土地使用权、相邻合法建筑业主的通风、采光、排水等权益。如何审理违章建筑侵犯民事合法权益的案件,首先要厘清违章建筑侵权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适用。
一、违章建筑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违章建筑侵犯民事合法权益的行为既是违反行政法律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侵权民事行为,它同时直接侵犯了两个权利客体:一个是侵犯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或建筑物体规划的行政管理权利;另一个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一方面,违章建筑业主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违章建筑业主与受害人之间又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都是违章建筑业主;而权利主体则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则是被民事行为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是不平等的,国家行政机关既有权要求违章建筑业主履行一定的义务,又有权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违章建筑业主则有履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决定的由其承担的义务或接受依法作出的制裁;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的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受害人作为权利主体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对侵犯其民事权益的行为予以法律保护;违章建筑业主作为义务主体则有权提出反驳甚至反诉。 二、违章建筑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两者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用以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是所相应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处理,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用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是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内容相应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三、违章建筑侵权案件的审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利害关系人因权益受到违章建筑侵权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把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依照民事法律作出实体判决;二是以违章建筑应先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予以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三是以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为由,直接判令拆除违章建筑物。本人认为,这三种做法均有不够周密的地方,应注意查明如下几方面的事实,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查明违章建筑是否已经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有行政处罚权,如行政机关已立案受理,法院的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司法机关应等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执行完毕后才能作出实体处理,否则有司法权干预行政权或者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冲突的情况出现。 2、查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是否已能全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原告的合法权益经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而得到保护,司法机关则不必要再启用司法权力去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此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经行政机关处理后尚未能完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应指出违章建筑的违法性,说明应由国家行政机关处理的同时,针对侵犯民事合法权益的部分,要作出实体民事判决,针对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或是排除妨碍,或是赔偿损失。 3、如违章建筑未经行政机关立案处理,法院应根据违章建筑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具体情况而作出实体判决,而不是驳回原告的起诉。《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是关于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第134条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规定和第83条处理不动产相邻权的规定,这是处理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在处理时还应注意,违章建筑部分是否等同于民事侵权部分。如果违章建筑部分大于民事侵权部分,民事诉讼程序只能解决民事侵权部分,余下的违章建筑部分法院不宜处理而由国家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如果违章建筑部分等于或小于民事侵权部分,则可直接判决确定侵权的民事责任。以违章建筑应先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予以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以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为由,直接判令拆除违章建筑物,有可能超越司法权而干预了行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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