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包括与销项税额有关的账务处理、与进项税额有关的账务处理和税款缴纳的账务处理。 1.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涉及到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也会涉及到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销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专栏。 (1)正常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正常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对外通过商品交易行为形成的销售和对外提供劳务。对于这类业务,一般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款,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如果销售实现后,又发生退货,在办理退货手续时,也应调整相应的税款。 (2)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包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作为资产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无偿赠送给他人;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业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时,建造的固定资产为最终消费,应纳的增值税款属于资本性支出,应记入资产的价值,故应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股东或投资者为最终消费者,应负担应纳税款,故应借记“应付利润”,“应付股利”等科目;无偿赠送给他人时,应纳增值税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总之,视同销售业务发生的应纳税款应转嫁给消费者,借记有关科目;同时将不含税价格贷记有关的收入科目,将应纳税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此外,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时,不论是否单独计价,都按正常销售货物进行处理。如果包装物不作为销售,而是随销售货物一起出租,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不计算交纳增值税,但逾期未归还包装物而暂收的押金,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混合销售行为主要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附带提供运输服务,并取得运输收入。对于这类销售行为,税法要求附带收入与其主营业务收入一起,缴纳增值税。其核算与前述正常业务的处理基本相同。 2.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接受投资转入货物、接受捐赠转入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进口货物等,都会涉及到进项税额的核算。如果货物或应税劳务又转移给下一轮消费者,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如果货物或劳务没有继续转移,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应当转出。为此,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进项税额”专栏在借方设置,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在货方设置,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由企业负担的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接受投资转入或捐赠转入货物时,应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 “物资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货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如果退回所购货物,用红字冲销原进项税额。 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惯例是可以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予以抵扣。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货物转移时,转嫁给下一轮消费者。因此也可以将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的抵扣,其核算与国内采购基本相同。 (2)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将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予以抵消;另一种是纳税人将用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将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予以抵消。如果进项税额无法准确核定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发生非正常损失或应税项目改变用途,原购进、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不能实现销售,不能形成销项税额,原接受的进项税额不能再转嫁出去,进项税额也就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因此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与财产价值一起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改变用途的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用途分别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平时企业有关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都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中反映。增值税缴纳期满时,应根据此账户的借贷方发生额确定本期的应纳税款。实际上本期的应纳税款包括两项内容: (1)购进、接受各种物资时的进项税额; (2)期末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的差额。 应纳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款+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数-进项税额-已交税款 缴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我国目前有两种形式的出口销售,一是自营出口,一是代理出口销售。两种出口销售形式的进项税额负担人不同,其账务处理也不同。 (1)自营出口销售是贸易出口中属于自营性质的销售。自营性质是企业取得销售收入,负担出口商品的进价及有关的一切费用,承担出口商品的盈亏。企业在取得出口销售收入时,可以不计算缴纳销项税额。但企业购进出口商品时,支付的款项中却包含有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不应由出口企业负担。对此我国实行了彻底退税的办法,将由出口企业在购进商品时付出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企业购进出口商品付出的税款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办理好退税手续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如果出口商品办理退税手续后发生退货或退关时,应补交已退回的税款。 (2)代理出口销售的出口退税。代理出口销售形式的代理方不垫付资金,不负担出口盈亏,只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委托方取得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负担出口商品的成本,承担出口商品的销售盈亏。在代理出口销售中,代理方未负担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应取得出口退税款。代理方办理出口退税的手续,但退税款归委托方,故代理方将退税款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委托方收到退税款时,冲抵原进项税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