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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

 天雷教育 2011-0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月一日正式施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点
   1、增加了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强行乞讨、拉客招嫖、强买强卖、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招摇撞骗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等行为,并增加了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增加了处罚的种类,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处罚。除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分别规定为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2000元、5000元等多个档次。
   3、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同性质和情况,细分为1至5日、5至10日、10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性质拘留处罚跨度过大。
   4、新增强制措施填补法律“空白”。即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制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5、处罚的程序更加完善。增加了治安处罚的简易程序,规定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此外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有: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的行为;结伙斗殴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行为。
   二是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有: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盗窃、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行为;盗窃、损毁铁路设施的行为。
   三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强买强卖、强迫服务的行为。
   四是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物,使被害人事实上丧失对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使其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
   五是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主要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倒卖票证的行为;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运输、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和房屋出租登记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卖淫、嫖娼的行为;赌博的行为;吸食毒品的行为。
(天桥派出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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