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交接工作后账簿出现问题责任,前任会计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交接工作后的后任会计对交接后的所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账簿。
详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条款: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请朋友有补充的也及时通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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