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例如,某企业2007年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两年,2007年、2008年筹建期分别发生开办费300万元、500万元,账面产生亏损。2009年开始生产经营,如果2007-2008年的筹建期计算为亏损年度,由于2009年才有收入,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2年。而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2009年开始一次性或分期扣除开办费,如2009年产生亏损,亏损年度从2009年开始起算,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