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所将于2006年5 月8 日起推出新质押式国债回购。新质押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相比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2、质押库制度。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3、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一) 证券代码 新质押式回购增加两类证券代码:即质押券申报代码和新回购代码: (1) 质押券申报代码。在新质押式回购中,质押券的申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考虑对应性,质押券申报代码为“09****”,后四位为相应国债的后四位代码;买卖方向标识质押券的申报类型,“卖出”为提交质押券,“买入”为转回质押券。 上证所所有的上市国债都对应质押券申报代码,即所有上市国债都可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2)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代码为“204***”,具体如下: 204001 GC001 1 天国债回购 204002 GC002 2 天国债回购 204003 GC003 3 天国债回购 204004 GC004 4 天国债回购 204007 GC007 7 天国债回购 204014 GC014 14 天国债回购 204028 GC028 28 天国债回购 204091 GC091 91 天国债回购 204182 GC182 182 天国债回购 (二)证券账户 利用现有的上海证券账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原回购登记账户并有融资回购未到期的,到期时如何转新回购由各会员与结算公司具体协商解决。 二、具体交易流程 从交易环节来看,新质押式回购涉及提交质押券、转回质押券、融券回购交易以及融资回购交易四种申报类型,具体流程描述如下: (一)提交质押券流程 1、 提交质押券委托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将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现券申报提交入结算公司的质押库。 2、 质押券提交申报 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向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申报代码为“09****”,交易方向为“卖出”,其中“****”为相应债券的后四位代码,申报单位为“手”(1000 元面值)。 3、交易系统检查 交易系统根据现券可用余额核查质押券的提交指令,如果申报数量大于现券可用余额,则申报指令无效。否则,申报有效,交易系统在现券可用余额中根据申报数量进行实时扣减,同时记增该证券账户的可融资额度。 当日买入的现券当日可申报入库,当日转回的质押券也可以再次申报入库。交易系统中现券可用余额的控制如下: 现券可用余额 =昨日余额+(当日买入-当日卖出)+(当日转回质押券-当日提交质押券) 4、 质押券的入库 结算公司在申报当日日末将相应债券转入结算公司的质押库,同时,该债券余额从相应的证券账户中记减,具体参见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5、 质押库的明细管理 质押库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设立,并按证券账户来源分明细记录质押券。 (二)转回质押券流程 1、 转回质押券委托 如果证券账户提交的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剩余,客户可委托证券 公司向交易系统提出质押券转回的申请。 2、 质押券的转回申报 当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交易系统申报转回质押券指令。 申报代码为“09****”,交易方向为“买进”。其中“****”为相应债 券的后四位代码。 3、 交易系统前端检查出现以下情况,转出失败。 (1)转回申报指令中的转回数量大于该账户当时的同品种可转出数量。 可转出数量 = 质押库内该账户的同品种余额 + 当日该账户净转入的同品种数量 (2)质押券转回数量折算的标准券大于其当时可融资额度。 转回成功后,交易所前端实时扣减该账户的可融资额度,并实时增加现券的可用余额。投资者可在交易系统将当日转回的现券卖出。(结合质押券转入处理,可实现当日换券) 4、 质押券出库 T 日日末,结算公司将相关债券转出结算公司的质押库,具体参见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三)融券回购交易流程 1、 融券回购交易委托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融券回购交易。 2、 融券回购交易申报 T 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检查相应资金,并向交易系统下达回购交易指令(交易方向为“卖出”)。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 交易系统前端检查 T 日,交易系统对融券申报账户合法性进行检查。 4、 交易撮合 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 5、 成交数据发送 交易系统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实时发给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和清算交收 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它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 日办理资金交收。 (四) 融资回购交易流程 1、融资回购交易委托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融资回购交易。 2、融资回购交易申报 T 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交易系统下达回购交易指令(交易方向为“买入”)。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 T 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申报的融资金额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则属于无效申报。 4、交易撮合 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系统根据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 交易系统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实时发给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和清算交收 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资金数据,与当日其它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 日办理资金交收。 回购到期日,交易系统根据结算公司提供的当日回购到期的数据,为相关账户增加相应可融资额度。融资方可实现到期滚动续做,或者当日卖券偿还到期购回款。 1、 到期滚动续做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 2、 到期当日卖券偿还到期购回款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到期购回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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