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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金章玉句 2011-07-0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5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盟胺ㄓ泄毓娑ù鄞善笠邓盟啊?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二)《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三)《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通知》第五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五)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114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8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现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115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1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户管理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定期通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情况。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中的第六条第三款“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同时作废。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1.    企业员工因出差发生的差旅费补助是否有列支标准?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应按企业董事会决议执行。并依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将董事会决定的差旅费补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供暖企业发生的收入、成本是否按配比的原则进行核算?

供暖企业应按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进行核算。

3. 企业员工的通讯、车改补贴等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相关制度,原则按以下方法处理:此项费用已列入工资薪金的,可按工资薪金支出列支;否则,应计入相关费用科目。

4.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财政局的土地出让金如何列支?

应凭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列支。

5. 企业机打普通发票原件丢失能否凭对方开具发票的复印件列支?

企业应取得开具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以原来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作为记帐凭证。

6.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转移货物用于幼儿园、食堂等福利部门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本地企业到外地承包工程,施工所在地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代扣了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 )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8.企业房屋进行装修,发生的装修费用如何列支?

依照税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9.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发票可估价入账,并要求12个月内取得发票并进行调整。对于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该如何处理?

可将期限顺延到满12个月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期之前,在此期间取得发票可不做调整,超过此期限将连同前期已提取的折旧等费用一并调整。

10.企业与院校合作,负责为该院校提供公寓、食堂等服务,以院校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由企业使用,贷款利息由企业支付给院校,由院校支付给银行,院校向企业出具收款收据,企业取得的利息支出收据可否列支?

该企业可凭与院校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院校向银行支付利息的票据复印件据实扣除。

11.企业购置的财务软件,是按固定资产还是按无形资产记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2.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是否属于过渡期优惠并继续执行?

07316税法公布以前经过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部分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追加投资不得享受此政策。

13.进出口企业发生退关,因期限超过一年而对其缴纳的增值税不予退税可否作为资产损失?

可以。

14.房地产企业在未竣工结算前,年度汇算清缴时形成的汇算退税可否退还?

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年度汇算清缴应退税款与其他企业一样可形成可退税款,经纳税人同意可形成可抵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对不能及时退税的,应协调指导按规定进行CTAIS操作形成可抵可退税款,方便以后季(月)及以后年度抵退该项目税款。

15.在稽查中发现亏损企业有不符合条件的列支项目,该如何处理?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文件执行。

16.房地产企业为达到供暖要求,为未销售的的住房缴纳的取暖费可否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为未销售的的住房缴纳的取暖费,属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支出,可以税前列支。

17.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加速折旧的相关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可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18.企业以现金形式为职工发放的午餐费,应列入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19.房地产企业项目结算亏损,对以前年度已预缴的所得税能否退税?

房地产企业达到完工确认条件后,其预缴的税款已通过每年的所得税汇算进行多退少补,不存在对单一项目决算后予以退税的问题。

20.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四款“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到的“规划搬迁次年”?

“规划搬迁次年”是指收到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签订了搬迁协议并领取搬迁补偿款的次年。

21.企业店铺撤店或重新装修,其前期装修费的摊销余额是否可以一次性摊销?

可以。

22.固定资产由于投资等原因导致账目不清,账载金额失真,可否评估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同时,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方应视同销售,所以投资方应向被投资方提供合法票据。因此,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按上述规定确定计税基础,并提供合法凭证的,其提取的折旧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3.境外广告公司为境内企业发送电子版发票,境内企业打印后可否作为记帐凭证税前列支?

可以,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24.企业职工宿舍的折旧费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是职工福利费?

直接为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宿舍,如为倒班、加班人员提供的休息场所可计入管理费。

25.企业到商场销售货物支付的展台制作费是按费用扣除还是按固定资产管理?

应按受益期限均匀摊销。

26.房产开发企业在园区外建设道路,可否视同公共配套设施?

园区外道路建设属于开发商向业主或政府承诺的必要的支出,可以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费”。

27房地产企业的网点未作销售,可否先按固定资产管理?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网点应先确认网点的产权,然后可以作为该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8.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税前如何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范畴,企业为其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支付的离退休工资、补贴等,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企业为其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9.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

企业在筹办期间归集的开办费用,在税法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0.企业雇请临时人员支付的成本费用,是以工资薪金形式还是以劳务费形式承认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条例》第三十四条、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对于雇请的临时工,如果与企业签订了劳务合同,属于劳务费支出,应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才能税前扣除;如果支出的临时工工资,满足国税函(20093号的五项标准规定,可按工资薪金进行据实扣除。

 

31.纳税人在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以后年度是否可以扣除?如果可以,是在提取当年扣除还是调整到该项目所属年度扣除?

可以在税前扣除。应调整到该扣除项目的所属期进行扣除。

32.企业业务真实发生但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并已在当期进行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据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税前扣除。

33.矿山因开采矿石给附近居民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房地产企业因挡光、搬迁等给居民的补偿,以及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索赔赔付如何入账?

企业发生的赔偿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双方赔偿协议,被补偿方遭受损失的证明材料和赔偿依据的国家政策、法院判决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赔偿处理文书等,被补偿方损失额的鉴定材料和企业的收付款凭据等。

34.企业为其职工按照规定补缴的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统筹保险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可以税前扣除,暂在补缴当年扣除。

35.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以各种名义给予企业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6.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第一条中“追补确认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中,应该依据什么“确认”?

以工商局下发的废业、吊销通知、法院终审判决等外部证据确认损失确已发生时间为准。

37.国家税务总局(200988号文,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中,对现金被盗、被抢造成的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没有规定,但对存货、固定资产发生类似情况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现金被盗、被抢造成的损失能否比照执行?

可以。

38.企业清算期间能否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清算期间是单独一个纳税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和国税函[2009]388号的有关规定,清算所得应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对将申报不实或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有问题的,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市局审核。

39.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的范围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执行。

40.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相关性能、参数与《目录》不一致,可否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购置当年未投入使用,以后年度投入使用,应确认哪一年为抵免起始年度?

1)按照财税[2008]115号、118号、财税[2009]166号规定执行。

2)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目录》中规定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1.房地产企业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否做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基数问题?是否可扣除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可做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基数,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可税前扣除。

对符合条件的预售收入暂填入年报附表一(1)第十六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行,实现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同时对应的成本暂填入年报附表二(1)第十五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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