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来源: 作者: 日期:10-06-25
1.认定刑法第404条、第405条规定之罪所依据的犯罪事实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税务人员在行为时主观上必须 存在故意,而不是过失;二是税务人员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失事实的判定主要依据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实质免除,从企业角度来看,其账目上应纳税 款一项已扣除此笔应纳税额。而非经济损失因素,如恶劣的社会影响等不能作为认定上述犯罪的依据。 2.从历史上看,1994年税制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但这一工程从酝酿到实施是在一个较短时间内完成的, 税收实体法和征管程序法还存在先天缺陷,特别是税收征管等程序性规定还很不完善,给税收征管留下了较大的弹性空间。虽然经过税务系统十多年的努力探索,实 体、程序规定逐步完善,但税收制度建设仍任重道远。所以,对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打击重点应放在对现有税收制度规定的公然亵渎上,对因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损害 后果,应具体分析,稳妥处理。当前,要严格执行最高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 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高检会[2005]5号)精神。 3.对税务渎职案件的侦查需要较高的税收专业知识和庞大的取证工作,从以往实践来看,要成功侦办此类案件,检察 机关必须得到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如税务纪检监察部门、稽查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等)的配合,所以检察机关在对此类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在坚持依法独立办案 原则的前提下,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和沟通,特别在调查取证重点、途径的确定以及案件定性方面,尽可能地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取得税收专业知识方面的帮 助,增强办案的科学性、准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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