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自建行为价格”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设备和使用自产货物的价款。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拥有建筑资质和庞大的建筑队伍,自行建造商品楼对外销售。2008年该企业自建楼房一栋,耗用外购钢材、水泥、砖瓦等建筑材料1400万元,其中,电梯等设备价款300万元,支付工人工资及运输费用等600万元,支付征地(含拆迁费)500万元,销售后取得收入3500万元。其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确定自建行为的营业额。
自建行为的营业额=3500÷(1400+600+500)×(1400+600+500-300)=3080(万元)。纳税人要注意,如果自建的建筑物不是整体一次性出售的,那么,出售部分自建行为的营业额就应该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自建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核定。
(二)计算自建行为和销售房屋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
自建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3080×3%=92.4(万元);销售房屋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3500×5%=175(万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此项自建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为:92.4+175=26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