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受理范围
凡济南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委托银行申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受理。
三、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 、至贷款时,借款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 、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3
、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 30 %以上的首付款; 4 、同意以所购住房或其他房产作抵押。 (二)申报材料 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 1 )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 2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 3 )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 4
)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 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 30% 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 6 )有效的担保证明; (
7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四、贷款办理程序
1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填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
2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各种证件、资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并注明时间报送管理中心。 3
、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二级审批制度先由信贷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测算、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批,然后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主办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五、贷款办理时限
各经办银行自收齐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起,至贷款发放到位的整个过程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二手房除外)。其中:在客户提交完备材料后,由各经办银行初审的时间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并在初审合格后的当日(市区外次日)将申请材料报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审批并划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 4 个工作日;各主办银行要在 1
个工作日内将委贷资金划至经办银行;各经办银行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发放贷款的时间不超过 3
个工作日;经办银行向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划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 1 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