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经济中,流通业不仅发挥着引导消费、实现消费的重要作用,而且发挥着指导生产、促进生产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整个经济发展中的先导性产业。一个国家的繁荣,一个城市的繁荣,首先表现在市场和流通的活跃上。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意义重大,十分必要,随着蒙阴县商贸流通业的快速发展,在税收管理也暴露了很多的问题,如对纳税人忽视企业帐证方面真实性要求;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管理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只是以帐论帐,对企业的帐外经营缺乏有效的监管,检查手段落后,税务人员少、工作量大日常监管不能深入进行等等。如何加强对商贸企业的管理,引导商贸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对此进行可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了蒙阴县商贸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一、蒙阴县商贸流通企业的现状
近几年来从蒙阴县看,商贸流通行业户数所占比重个体达到67%、企业达到37%,但实现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05年仅为15.7%(增值税21%企业所得税83.5%),06年为20%(增值税30%所得税70%),07年为16%(增值税20%所得税58%);商贸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也低于商贸流通行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蒙阴县商贸流通行业增加值2005~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9%、15.08%、和17..38%,而同期蒙阴县商贸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2%、26%(2006年宏观税负补税)、-2%;从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来看2004年-2006年分别为1.95%、1.18%、1.41%,与全省、全国比较呈下降趋势;从省局预警系统看蒙阴县商贸流通行业疑点指标较多,主要有农产品抵扣比例过高、存货周转率异常、一般纳税人零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领购发票等。
二、商贸流通行业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商品流通方式变化造成税收减少。
市场竞争激烈,商品流通方式变化造成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参加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贸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如服装、酒类产品、乳汁品等在本县的代理商,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网上购物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货物流通不再全部依赖商贸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贸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2005年2006年度蒙阴县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贸毛利率从9.3%下降为5.06%;特别是近几年,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商贸企业的竞争,促使商贸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贸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小企业和个体业户经营困难;部分工业加工企业利用其销售渠道的优势,也开展一些原料、半成品等购销业务,挤占了市场份额。
(二)税制不合理造成增值税管理困难
增值税税制不完善,建筑、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造成增值税税收链条中断,存在偷税隐患。以建筑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于自行开具和运输发票非增值税行业发票的介入,使得增值税链条管理难度加大;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返还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政策等,影响了商贸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贸企业销售额、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贸转移增值税最为明显。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贸企业在经营初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贸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以进项调节税收,造成无税可收。
(三)商贸流通行业偷税行为隐蔽,侵蚀了增值税税基。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入帐或通过发票作为进项税,减少了流通环节税收,较为明显的是汽车、食品、酒类代理等行业,在流通过程中实行平价或低价销售,然后由厂家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返利。
2、由于现在银行间竞争激烈,为招揽业务对业户多头开户、大额现金收支现象缺少监控,特别是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有抵触情绪,致使纳税人很多业务往来利用银行卡结算,而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贸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贸企业(包括各大超市),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帐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3、由于蒙阴县为农产品重要生产地,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非常多,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商贸企业身份大肆虚开收购发票进行抵扣,由于现在缺乏有效的控制监控手段,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四)商贸流通行业税收征管存在漏洞。
1、商贸流通行业日常监控难度大、力度小。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控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一笔帐处理,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贸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贸企业税负、毛利等指标推断其他商贸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再加上不能参照工业企业运用电量、原材料、工人工资、投入产出比等指标进行监控,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如县城门头差不多的业户由于个人经营方法方式和社交能力的不同,销售额就有十几倍或几十倍的差距。三是由于基层管理员人员少,商贸企业又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销售场所与仓储地点往往不在一处,进货渠道往往以上一级批发或直接到厂家或农民手中进货收购为主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由于税务稽查部门人员少、检查面低偷逃税企业被查处概率低,偷税成本小,而对检查出的偷漏税行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予以重罚,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以及不完全的银行往来信息(取证难度相当大),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如个别超市、企业只申报开具发票部分,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贸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单一,人为化严重。对商贸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如蒙阴县一大型超市定税额仅为几千元,导致税收大量流失。
3、发票全面开具尚未真正开展。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贸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贸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不开发票,或以自制单据或购物小票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时采取“大头小尾”,纳税人往往利用此手段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增值税流失,仅今年蒙阴县税务部门组织的普通发票检查中就发现此类现象近40起,再加上国税部门发票有奖索取规定因奖额低、对奖复杂、对违规行为处罚轻等因素此项制度还没有取得明显效果。
4、为税收服务的技术环节有待提高。多年来一直酝酿的税控加油机、收款机因为技术原因或运用不理想或未全面推行,使日常监控缺乏硬件支持。
三、加强商贸流通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蒙阴县商贸流通企业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反映了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制、税收日常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贸增值税的征管问题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征收长效机制,加强发票监控推行全面开票制度不失为好方法。
(一)加强纳税人认定、建帐、核定等基础管理。
1.严格执行、完善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贸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执行此规定时企业有逃避现象,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贸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因为存在以上所述问题销售额不好确定,税务机关也不便按规定强制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一是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加强监控和突击抽查,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贸企业都应强制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贸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法定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从而使企业为抵扣税款而主动取得专用发票和收购单,从而增加其库存,以利于税务机关监控抽查,使税收链条不再中断。二是保持现有的商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偷逃骗税不良记录的商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对新认定的商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半年)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预缴税款”,严格进项抵扣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2、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企业)建帐建证。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尽量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税务机关要加强税务稽查和日常监控,对查出建假帐的,要严格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
3、完善定期定额户的日常管理。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保本费用测算法即以工资、税费、房租、合理利润等作为依据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业户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不足起征点业户的日常动态的监控。
(二)加强超市、加油站等大型商贸企业的税收管理。
目前,蒙阴县很多超市、加油站等大型商贸企业由于地处偏远县城,暂时无条件采用税控机设备,这就需要监控人员要不断的深入一线掌握第一手的企业进销货数据,采取不定时抽查收款机数额、库存商品、专用发票滞留票的形式进行监控,大力推行发票开奖制度,提高兑奖率和奖金数额,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认真贯彻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超过标准的一律予以认定;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三)强化税收日常监控,规范各种规章制度。
1、充分利用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根据系统提供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应收应付账款周转率、专用发票滞留票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结合本地统计部门提供的经济指标,乃至全省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在预警系统中自动进行比较、分析,提高指标指向的准确性,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和实地核查方法,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库存货物、资金变动、发票取得开具、工人工资、业绩考核等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分析,用指标说话,发现问题,提高纳税评估质量。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采取如专用发票滞留票信息核查那样的方法,从源头加以控制,效果明显。
2、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贸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代发票,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严厉处理,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如蒙阴县制定的《蒙阴县普通发票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个体业户一律使用定额发票,小规模企业使用大额手工版发票要监管自开,严格按期验旧制度,并将验旧数额及时录入微机,作为调整定额、日常监控的依据等规定,有力的防止了违规行为发生。同时,加强全面开具发票制度宣传,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3、 强化企业帐证健全,规范纳税行为。如蒙阴县出台了要求企业必须规范帐务核算及相关涉税事宜的办法,对有关的帐本设置填制、库存商品管理、涉税人员的登记、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及资料的报送备案、涉税事宜的办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制执行,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4.认真推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税务机关应逐步探讨建立一套较为成熟的企业管理模式,并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及时确定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深入企业进行库存商品的监控,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使日常入厂检查监控成为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3、加强纳税人纳税信誉评定,并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对高等级企业可以给予免审免查等优惠规定,以鼓励商贸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并将其纳入信用评定范围通报给银行或工商地税等部门。
(四)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贸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预警系统预警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曝光。
(五)健全全社会税收协税护税制度。
1、认真落实税务登记规定和银行开户实名制,建立税银信息联网,达到税务机关能自动查询纳税人开户情况水平,彻底改变当前纳税人多头开户,资金无法跟踪,大量帐外经营无法取证的被动局面,以方便税务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的纳税人银行存款动向的查询,增强对纳税人资金流的监控。
2.实行金融制度的配套改革。强化金融对经济运行的监督作用,根本控制资金的“体外”循环、地下交易,建议把纳税人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或机构统一代码作为与账号同等重要的检索条件,在电子结算时必需保留上述资料供日后查询,要扩大并完善金融运行的非现金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现金流量,实现金融对经济运行的监督控制,改变大额现金普遍存在的状况,将企业的经营活动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对偷逃税收行为可以进行有力的控制。
3、鼓励群众性对偷逃骗税的举报,加大举报奖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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