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死缓的6大思考 (2011-07-20 09:41:31)
原文地址:李昌奎死缓的6大思考作者:王大伟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今日向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在尊重法院判决的同时,也在冷静地进行深层次思考: 1.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2.“宽严相济”。完整含义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并用,罚当其重。单方面强调宽或严都是片面的。 3.“少杀慎杀”理念,核心是严格把关、防止错案。死刑裁判不能只是“杀人偿命”逻辑的简单重复,必须包含法院对案件起因、主观恶性、文化伦理、社情民意的权衡判断。 4.犯罪容忍。有的犯罪,决不可容忍,容忍即犯罪,天理不容;有的越轨,情有所迫,适当容忍,有情有义。 5.死刑:期望有一天人类会取消死刑。但是,如果今天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社会就失去了正义与邪恶的底线;法律的尊严就会荡然无存。一定从严掌握的死刑,就对社会正义的最基本的保证。 6.民意与法律。有人将民意视为愚民小丑不理采;有人将民意视为洪水猛兽避之不及;有人将民意视为法律改革的主要参考标准;有人将民意视为水能载舟法律基石。 一.李昌奎案简单回顾 加害人:李昌奎 做案的四种残忍手段: 1. 2. 3. 4. 被害人:王家飞与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 法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 判决: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 “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然而,就在大家以为案件尘埃落定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却让5.16血案再成焦点,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死缓。 审查:云南省高院同时表示,已组织专人对李昌奎案进行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被害人问题:“认真审慎、程序合法”。被害人父亲称: 1.“二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 2.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给我们二审判决书。我们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找民警借来判决书复印了一份。”二审开庭未通知被害人参加,判决书又一直对被害人不予送达,这是否合乎刑事司法程序? 二.云南高院回应死缓的6个理由: 1. 2. 3. 4. 5. 6. 三.李昌奎改判死缓思考 1.“宽严相济”来作为李昌奎案由死刑改判死缓的理由, “宽严相济”也不是死缓的理由。“宽严相济”的完整含义是: 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并用,罚当其重。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 四种刑罚模式: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显然,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严而不厉,摈弃厉而不严。在此,存在着严与厉之间的负相关性:严可以降低厉,不严则必然以厉为补偿。 因此,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但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当然,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2. “少杀慎杀”理念,核心是严格把关、防止错案,。死刑裁判不能只是“杀人偿命”逻辑的简单重复,必须包含法院对案件起因、主观恶性、文化伦理、社情民意的权衡判断。死刑复核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不核准的,约占三成;因政策问题不核准的,占到七成之多,并渐有上升趋势。进入21世纪,“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一直是最高法院奉行的司法政策,并得到中央的认可与支持。 最高法院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严格把控死刑案件的证据规格、适用标准,死刑数量逐步下降。最高法院每年的不予核准率,比例仍然很高。这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不核准的,约占三成;因政策问题不核准的,占到七成之多,并渐有上升趋势。 “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说明死刑裁判不能只是“杀人偿命”逻辑的简单重复,必须包含法院、法官对案件起因、主观恶性、文化伦理、社情民意的权衡判断。 3. 4. 有的犯罪,决不可容忍,容忍即犯罪,天理不容;有的越轨,情有所迫,适当容忍,有情有义。 完美警察,既是打击犯罪的战士,又是社会工作者。菩萨心赐,霹雳手段。 对犯罪的零容忍有六,霹雳手段,严惩不贻: 1. 2. 3. 4. 5. 6. 有些越轨行为,适当容忍,也可理解,似有人情,似有善意。 1.出租车司机送孕妇生产,情况紧急,闯红灯超速,似可以容忍。不必斥责,不必罚款。 2.生活所迫,无照经营,摆个小摊,似可以容忍。不必拆摊,赶尽杀绝。 3.父母双亡,迫入娼门,叫天不应,叫地不灵,似可以容忍。不必游街示众,拘留罚款。 5.民意与法律。有人将民意视为愚民小丑不理采;有人将民意视为洪水猛兽避之不及;有人将民意视为法律改革的主要参考标准;有人将民意视为水能载舟法律基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