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罗天下』 邓晓芒译的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漏洞百出!!!误人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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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反复阅读邓晓芒译、杨祖陶校的《实践理性批判》(康德著,2003年12月,人民出版社)中文译文后,发现译文中病句、错句、指代不清、意思不准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不仅是对康德著作本身的极大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广大中国康德哲学爱好者的极大的不负责任,严重影响了康德哲学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严重影响了读者对康德思想的准确理解。现摘录两段本人修改后的译文,请阅正!
原译文: 为什么不把这个批判命名为纯粹的实际理性批判,而是直接地就称作一般的实际理性批判,尽管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的平行关系似乎需要前一个名称,对此这部著作给予了充分的解释。它应当阐明的只是有纯粹实践理性,并为此而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如果它在这一点上成功了,那么它就不需要批判这个纯粹能力本身,以便看看理性是否用这样一种能力作为不过是僭妄的要求而超出了自身(正如在思辨理性那里曾发生的)。因为,如果理性作为纯粹理性现实的实践的,那么它就通过这个事实而证明了它及其概念的实在性,而反对它存在的可能性的一切玄想就都是白费力气了。 凭借这种能力,从此也就肯定了先验的自由,而且是在这种绝对意义上来说的,即思辨理性在运用因果性概念时需要自由,以便把自己从二律背反中拯救出来,这种二律背反是思辨理性如果要在因果关系的序列中思维无条件者就不可避免地会陷入的,但理性只能把这个无条件者的概念悬拟地、而不是作为不可思维的提出来,并不保证它的客观实在性,而只是为了不至于借口理性至少还必须承认是可思维的那种东西是不可能的,来使理性的本质受到攻击并被推入怀疑论的深渊。(原文,序言1、2页) 修改文(在【】之内部分):为什么不把这个批判命名为纯粹的实际理性批判,而是直接地就称作一般的实际理性批判,尽管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的平行关系似乎需要前一个名称,对此这部著作给予了充分的解释。【实践理性批判】应当阐明的只是有纯粹实践理性,并【且】为此而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如果【实践理性批判】在这一点上成功了,那么它就不需要批判这个纯粹能力本身,【而只需要】看看理性是否用这样一种能力作为不过是僭妄的要求而超出了自身【的能力】(正如在思辨理性那里曾发生的【那样】)。因为,如果理性作为纯粹理性现实的实践的,那么它就通过这个【实践】证明了它及其概念的实在性,【从】而【使那些】反对它存在的可能性的一切玄想就都【归于白费】。 凭借这种能力,从此也就肯定了先验的自由,而且是在这种绝对意义上来说的,即思辨理性在运用因果性概念时需要自由,以便把自己从二律背反中拯救出来【是思辨理性】如果要在因果关系的序列中思维无条件者【思辨理性】就不可避免地会陷入【二律背反】。但理性只能把这个无条件者的概念悬拟地、而不是作为不可思维的【东西】提出来,并不【能】保证它的客观实在性,而只是为了不至于【以】理性至少还必须承认是可思维的那种东西是不可能的【为借口】,来使理性的本质受到攻击并被推入怀疑论的深渊。 原译文:行动的一切德性价值的本质取决于道德律直接规定意志。如果对意志的规定虽然是符合道德律而发生的,但却是借助于某种情感,不论这种为了使道德律成为意志的充分规定根据而必须预设的情感具有何种性质,因而,不是为了这法则而发生的:那么这行动虽然将包含有合法性,但却不包含道德性。既然动机被理解为存在着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而这存在者的理性并非由于他的天性就已经必然是符合客观法则的,那么由此首先将推出:我们不能赋予上帝的意志以任何动机,但人的意志的动机(以及任何被创造的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动机)却永远只能是道德律,因而行动的客观规定根据任何时候、并且唯有它才同时必须又是行动的主观上充分的规定根据,如果这种行动应当实现的不只是法则的不包含其精神的条文的话。 所以,既然我们为了道德律之故,以及为了使道德律获得对意志的影响,必须不寻求人和另外的有可能会缺少道德律的动机,因为这将会导致一切不能持久的十足伪善,甚至哪怕只是在道德律之外还让别的一些动机(作为利益的动机)一起发生作用,也是要当心的:那么留给我们的就无非只是谨慎地去规定,道德律成为动机将采取何种方式,以及由于动机是道德律,与人的欲求能力一起并作为那个规定根据对这种能力的结果而发生的是什么。因为一条规则如何能独自的直接就是意志的规定根据(这毕竟是一切道德性的本质),这是一个人类理性无法解决的问题,它与一个自由的意志是如何可能的这个问题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将必须先天地指出的,不是道德律何以会在自身中充当一种动机的那个根据,而是就其作为这样一个动机而言在内心中所起的(更准确地说)作用。 由德性的法则对意志所作的一切规定的本质在于: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因而并非仅仅是没有感性冲动参与的意志,而是甚至拒绝一切感性冲动并在一切爱好有可能违背这法则时中止这些爱好的意志,它是单纯由这法则来规定的。所以就这范围而言,道德律作为动机的作用只是否定的,并且这样一种动机本身能够先天的被认识。(原文98、99页)2003版 修改文(在【】之内部分):行动的一切德性价值的本质取决于道德律直接规定的意志。如果对意志的规定虽然是符合道德律而发生的,但却是借助于某种情感,【不论为了】使道德律成为意志的充分规定根据而必须预设的【这种】情感具有何种性质,【它们都】不是为了这法则而发生的【;】那么这行动【虽然包含】有合法性,但却不包含道德性。既然动机被理解为存在着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并且】存在者的理性并非由于他的【天性就必然是】符合客观法则的,那么由此【可以认为】,我们不能赋予上帝的意志以任何动机,但人的意志的动机(以及任何被创造的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动机)却永远只能是道德律,因而行动的客观规定根据任何时候【都必须是行动的主观上】充分的规定根据,如果这种行动应当实现的不只是法则的不包含其精神的条文的话。 所以,【既然为了】道德律之故,【为了】使道德律获得对意志的影响,【我们】不寻求人和另外的有可能会缺少道德律的动机,因为这将会导致一切不能持久的十足伪善,【可能导致】在道德律之外还让别的一些动机(作为利益的动机)一起发生作用,那么留给我们的就无非只是谨慎地去规定,道德律成为动机将采取何种方式,以及由于动机是道德律,【它】与人的欲求能力一起【对那个规定根据的结果】而将发生的是什么【影响。一条规则怎样才能】独自的直接就是意志的规定根据(这毕竟是一切道德性的本质),这是一个人类理性无法解决的问题,【因为】它与一个自由的意志是如何可能的这个问题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将必须先天地指出的,不是道德律何以会在自身中充当一种动机的那个根据,而是就其作为这样一个动机而言在内心中【所起(更准确地说)作用的那个根据】。 【德性的法则】对意志所作的一切规定的本质在于: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因而是没有】感性冲动参与的意志,【它】拒绝一切感性冲动并在一切爱好有可能违背【德性】法则时中止这些爱好的意志【,这意志】是单纯由法则来规定的。所以就这范围而言,道德律作为动机的作用只是否定的,并且这样一种动机本身能够先天的被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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