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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rawberry-hi 2011-07-27
我開始也不懂,  現在接觸的多了 結合實際的然后再找些理論回味一下, 也簡單多了, 下面供參考

 

一、什么叫转厂(出口复进口)?
  转厂(出口复进口):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或属海关内的加工企业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这是海关的解释,比较书面化了。根据长期接触转厂(出口复进口)操作,我用比较通俗的话说一说吧。
  
  二、什么条件下需要转厂?
  企业有退税需求,需要通过转厂(出口复进口)中的出口环节达到退税目的;
  交易双方报关资料不符合,需要通过转厂进行调整;
  交易双方中的加工贸易企业有核销的需求。
  
  三、转厂的类型有哪些?
  公司或工厂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般贸易企业和加工贸易型企业。
  因此,转厂基本上分为三种交易类型:一般贸易企业之间;加工贸易型企业之间;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型企业之间。
  
  四、每种类型的交货方式是怎样的?
  1、一般贸易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进行自由的贸易买卖,如果发货方企业需要退税,在深圳地区及周边企业可以通过香港一日游解决此问题。这是转厂的一种特殊形式。
  2、加工贸易型企业之间的交易又分为几种情况,其中如果交易货物的海关编码相同,可以进行深加工结转;如果海关编码不同,则需要通过转厂处理,其间,根据编码不同的程度(是大类不同还是小类不同),则要采用不同的转厂方案。
  3、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型企业之间的交货方式,则要根据收发货不同而为两种情况。
  (1)如果发货方是一般贸易企业,收货方是加工贸易企业,交货方式如下:
  卖方——一般贸易企业将货物出口到保税区(达到退税或交货目的),买方——加工贸易企业用手册报进口(只需要手册备案就OK了,不需要交税)。
  (2)如果发货方是加工贸易企业,收货方是一般贸易企业,交货方式如下:
  卖方——加工贸易企业将货物出口到保税区(达到手册核销目的),买方——一般贸易企业报进口。
  
  五、转厂对企业的意义是什么?
  1、缩短企业间的交货周期,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率。
  2、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只要你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条件可以与大型的外资企业合作,转厂无疑是一种相对优越的交货方式。
  
  以上是我个人关于转厂的部分梳理,我将自己的联系方式放在这里,如有兴趣继续讨论的朋友可以联系我。

 

 

企业间其中一个企业的加工成品是另一个企业的成品的加工料件,双方持各自的加工手册,分别填出口和进口报关单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这种一出一进的结转情形称为转厂。

一、深加工结转(转厂)的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加工复出口,是指由一个企业将海关监管的货物,转移到另一海关监管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监管货物的转移手续的行为。

二、深加工结转的流程:

三、办理条件


1
、转入、转出企业是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即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
、转出、转入企业应在手册的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
3
、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并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
、申请企业《登记手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
、按规定需提交的单证

五、办事流程:


1
、转出企业持《登记手册》、《申请表》(一式四联)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 
2
、转出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
、转出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当海关同意受理和准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行政许可事项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4
、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出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5
、转出地海关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6
、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准予核准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7
、转入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8
、转入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9
、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10
、转入地海关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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