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标准工作量计算参考资料(二)2010-01-20 08:56:05| 分类: 教育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省编委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2004年2月17日)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校教职工与在校学生数的不定比例核定(见附件1)。完全中学教职工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由各地参照此编制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农村成人中、初等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总人口每万人配备不超过2名的标准核定,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等,对承担示范、实验和双语教学任务的学校,举办民族教学班和寄宿制学校,增设信息技术教学等新课程较多的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山区、海岛和教学点较多的学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和病产假的学校等,视情况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增编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附加编制参考标准见附件2)。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地区和学校,增编幅度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列为企业,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中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24-35个班、13-23个班的,一般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2个,校级领导职数分别为4-5名、3-4名、2-3名。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下的,中学可设1-2个内设机构,小学不设内设机构,分别配备校级领导1-2名和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分校或教学点,可指定1名教师兼管学校(教学点)工作。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每个内设机构一般可配备1名负责人。为适应乡镇政府撤销教育管理机构后,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需要,乡镇中心学校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 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二)合理确定教职工结构比例,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城市、县镇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对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大员和工勤人员的学校,其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低于86%,初中一般不低于88%,小学一般不低于91%。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程序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区中小学学教职工编制定编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原则上由县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内,联合发文核定各校人员编制,同时抄送省、市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具体可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决定。 省辖市市本级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抄送省、市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由各地按照核编程序办理。 五、严格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切实做好中小学核编和日常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抓紧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地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编制标准、核编程序和职责分工,在200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核编工作进展逐月分别报告省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核编工作完成后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见附件3)。 (二)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队伍调整。各地要在全面核编的基础上,做好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引导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流动。要结合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和清退超编人员,坚决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坚决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借调的教职工,切实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扎实做好未聘人员和超编人员的安置工作,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可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政策或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具体分流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三)严格中小学机构编制纪律。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经费,对缺编学校在编制总额(包括教育部门掌握的因教师脱产进修、病产假所增加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临时人员,同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其所需报酬。各学校要建立编制管理的自律机构,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和聘用教职工。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纪律的,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2、中小学教职工附加编制参考标准 3、中小学编制年度报告表(可从下载专区下载)
评论这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