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因业务关系需要临时外出经营,请问对临时外出经营部分的业务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管理使用?
『类别』发票类
『日期』2003-11-1
『回答』
根据国税发〔1995〕087号及发票管理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携带外出的专用发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