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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的管理

 飞鹰89 2011-08-07

外经证的管理  

2010-11-11 16:31:48|  分类: 建筑会计 |  标签:施工单位   |字号 订阅

 

一.名词解释:

《外经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看其全称,我想大家就应该明白其含义了

纳税人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税收管理中叫做“外出经营”。那么《外经证》便是由于税收征管而存在的一种纳税证明!.

     当然,《外经证》有两种,一种是国税开具的,一种是地税开具的,相对来说,建筑企业的《外经证》涉及到的都是地方性税种,自然是由主管地税局开具的了。

二.开具

1、开具《外经证》需提供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

 2、《外经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记住:不是半年,是180自然天)

 3、《外经证》的结报

出经营的纳税人其《外经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办理结报核销手续。

所谓“结报”,即是把你已使用完毕的《外经证》的第三联:回执联,交回开具《外经证》的主管地税机关。

三、《外经证》的使用

外出承接工程,本地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是不能使用的。外地开具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我们也是不能接收使用的。

说明:这一点跟销售发票是不同的,销售发票可以全国通用,而建筑业统一发票只限于本市流通,而像杭州的萧山、余杭、桐庐等地方,杭州的建筑业发票都是不能使用的。到这些地方去从事建筑工程,也必须开具《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去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缴纳税款。

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发票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外经证》;

    2、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原件、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完税凭证;(可以直接从银行扣款或者现金缴纳,也可以开完票去银行交了再回税务局盖章)

    5、完税证明(要是甲方已经代扣代缴了的话,可以让甲方出具已经纳税的证明)

    如果你的《外经证》的金额一次开具完毕,那么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便会在你的《外经证》上注明营业额、缴纳税款等信息,然后盖上其公章。这样,你就可以回公司所在地结报了。

    当然,如果你需要分多次开具发票,每次的操作同上,一直到金额用完、或者到期。

四.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施工企业建筑业劳务在机构所在地施工的,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税款。施工企业建筑业劳务不在机构所在地施工的,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发票,向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至于同城跨区的施工工程是否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总没有做统一规定,请到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咨询。(我曾咨询过北京的一个区地税,到北京市其他区施工,不需要办理外管证)

五.漏洞

1税务机关对《外经证》的管理不到位。

.施工企业流动性大,监管困难,施工地和注册地税务局难以沟通,双方信息不对称,外经证格式不统一,编号不唯一,容易造成舞弊现象。在票据管理上,过去将《外经证》列为重要票证管理,有严格的制度。现在《外经证》由主管税务机关从征管系统中开具,且不列为票证管理,领、用、存、废各环节都较随意,容易使《外经证》管理和使用失控。

2.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政策存在缺陷。

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这一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对外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建安企业到县外施工的,可凭《外经证》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凭《外经证》,外出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就可脱离经营地的管辖,形成了建安企业税收管辖权的双主体,即流转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管辖。施工项目与税收管辖权分离,由于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不同,必然导致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这就给了纳税人选择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空间。

3.监管困难。

 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对征管法规定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真正能办理的并不多,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追回的难度较大。

4. 外出施工建安企业《外经证》的管理上存在漏洞。
  
《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但无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于使用《外经证》,有利于机构所在地企业和税收收入,对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要求开具《外经证》的,只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工程合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乐于开具,但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经证》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对期满后经营活动未结束是否应续开《外经证》没有明确规定。(窍门:注册地税务局一般很乐意重新开具,因为可以收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据我知道的,只有北京不能开。即使不能逾期,可以重新造个合同去开具外经证)部分建安企业为了使税款延后缴纳或借机偷逃税款,不在规定期限内缴销《外经证》。由于各地企业所得税附征率或征收率不统一,施工队就会寻找税负低的地区挂靠建筑企业进行偷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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