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包”期自电动车销售之日(须开具购车单据)起计算。“三包”期内凭“购车单据”和“保修凭证”到售后服务站享受“三包”服务。 2. 电动车在“三包”期内电机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关故障,在一个月内经过两次重复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凭新日服务站的修理记录和证明,向销售商调换相同型号的电动车。如无相同型号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产品的,予以退货。退货时按电动车产品及零部件“三包”中的有关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到退货之日止。 3. 电动车整车及充电器同时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消费者应从销售商取得新的购车单据。 4. 晶胶电池因自身产品质量原因,给予24个月“三包”服务,其中前12个月更换新电池,后12个月更换维护电池。更换新电池(维护电池)的“三包”期均按首次付款购买日期计算,累计“三包”期为24个月。 5. NCB电池,给予18个月的“三包”服务,前9个月内更换新电池,后9个月更换维护电池。更换新电池(维护电池)的“三包”期均按首次付款购买日期计算,累计“三包”期为18个月。 6. 电动车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电机壳开裂,绕组损坏等无法修复的故障,或者整车的车架、车把出现非人为因素的开焊、脱焊、断裂现象。自电动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车或退车,退车时按购车单据价格退清货款;8至15日内,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或换车,如果换车,销售商予以更换相同型号的电动车。 7. “三包”期内予以免费更换故障部件(详见附表) 8. “三包”期内的最后一天若为法定节假日,则“三包”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一天。 9. 产品售出后,符合退、换车条件的,外观损伤(【注】包括但不限于不属于“三包”范围),消费者退、换车时应承担相应的配件费用。 10. “三包”范围以外或超过“三包”期后,对于电动车故障及主要零部件,服务站仍提供维修和维护服务,但将收取维修及零部件的工本费用。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三包”范围,实行收费维修。 1. 无“购车单据”和“保修凭证”。 2. 车架编号和电机编号与合格证不相符。 3. 非新日维修站拆装造成损坏;出售后的人为的外观损伤。 4. 消费者未按使用说明书使用、维护及调整造成的故障。 5. 消费者保管不当(【注】包括但不限于冲撞、曝晒、涉水、超负荷及化学腐蚀)造成的故障。 6. 因不可抗力(【注】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造成的损坏。 7. 保险丝、灯泡等消耗品;超过保修期限。 附表: “三包”零部件范围及期限(维修故障指非人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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