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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地产业的反思看现代建筑产业化

 泪花流 2011-09-06

    沈阳市委、市政府自2009年底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方向。为实现这一目标,沈阳市将以政府主导的方式,通过完善标准体系、政策调控、土地供给、面积奖励等一系列措施来推动现代建筑产业化这一新的建设发展方式。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教学、科研、施工、检测等单位陆续编制了《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暂行)》DB∕T1868、《辽宁省装配式建筑装修工程技术规程(暂行)》DB∕T1893、《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与验收技术工程(暂行)》DB∕T1872等5部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程和即将颁布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构件生产和施工技术规定》SYGJ☆☆-2011沈阳市建设标准。为推进辽宁省行政区划内的现代建筑产业化建立了基本技术体系。

   沈阳市先后引进了日本鹿岛、日本积水技术和长沙远大、长春亚泰等自主创新技术。应用于沈阳万科春河33万㎡项目,应用于沈阳市环保科技大厦7万㎡项目,应用于地铁·丽水新城5000套保障房建设。

   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在2008年作为辽宁省两家,沈阳市唯一一家被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授予“中国监理创新发展20年工程监理先进企业,成为辽宁省和沈阳市监理行业知名品牌之一。目前,沈阳市在建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项目的监理和建造均由我中心承接。

    我是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10年的法人代表,有幸作为所有辽宁省和沈阳市相关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和主要审查工作,觉得内心有归属感。以下是我为本月21日沈阳市建委首次进行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质量监督人员培训标准的PPT课件提纲,算是我对现代建筑产业化的认识和阶段总结。中国缺少像鲁迅、李敖那样独立的知识分子阶层:无党派意思、不是某种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我的内心深处希望成为一分子,也希望不误导其他人。

目录

1 房地产业的反思---上游产业

1.1 传统模式:地主加工头--第一阶段。城市化过程就是摊大饼模式,造成“空气污染、交通不便、功能混乱、房价虚高”四个特征。使整体社会生态紊乱和所有在城市中人焦虑,导致整个城市生态的不平衡。

1.2 新兴模式:厂家加资本家--第二阶段。现代建筑产业化是从短跑改健身,具有健康、广阔、竞争性和创新性。城市化不应以房地产驱动,而应是以产业推动。

1.3 未来模式:导演加制片--第三阶段。发展城市经济,应是以建立“两型社会”为目标,不应是摊大饼过渡扩容而拉大城市,不是修几条马路就盖一堆房子,商铺因人口密度低而闲置,房价被虚高。

冯仑的“立体城市”,就是在1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打造一个建筑面积400万-600万平方米、可容纳10万-15万人口的高密度绿色建筑群,并集合大部分城市功能。城中可以发展农业,配置医院和学校等,解决城中60%居民的就业问题,带动整个城市的良性发展。

2 国内外房屋建设模式

2.1 RC结构和PC结构

2.1.1 RC结构建造房屋:

    1 产品属性:产品固定、人员流动、环境艰苦、质量波动;

    2 施工属性:现场为中心,原材料、半成品、湿法施工、手工操作为主。

2.1.2 PC结构制造房屋:

    1 产品属性:产品可移动、人员可固定、环境改善、质量稳定。

    2 施工属性:工厂、物流、现场三位一体;部品、部件、干法施工、机械操作为主;

    3 系统集成:设计标准化、制造工厂化、现场装配化、装修一体化。

2.2 企业架构与发展模式

2.2.1 国外

    1 设计单位:主导研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2 施工单位: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构件拆分图设计、综合图设计;

    3 监理单位:项目代建和项目管理。

2.2.2 国内

    1 设计单位: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2 施工单位:总承包和一般分包照图施工、特殊分包做专项设计与施工;

    3 监理单位:质量检查为主。

2.2.3 国内装配式建筑企业发展模式—建造为主改制造为主

    1 制造业背景:长沙远大住工--商品房、保障房为主;板类制作、精细生产和内部协调;

    2 房地产品牌:深圳万科--全装修商品房,强调系统研发、委托生产、资源整合;

    3 上下游互动:长春亚太--投资为主,房地产、水泥、预拌混凝土、构件生产;

    4 总承包品牌:中南集团—贴牌和自有施工,房地产、构件生产。

2.2.4 装配式建筑技术特征

    1 专用构件体系:系统性、集成性、排他性;

    2 工厂制造为主:叠合板、叠合梁、内墙板、外墙板、楼梯、阳台;

    3 现场干法施工:构件节点连接、零星混凝土浇筑。砌筑、抹灰、脚手架等手工操作大幅度减少,劳动强度减轻;

    4 绿色施工属性:垃圾减排、节能环保。

2.2.5 装配式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

    1 硬实力:符合产业布局的构件生产线---投资额大,投资风险大;

    2 软实力:设计、施工、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与保持。稳定的蓝领产业工人,娴熟的操作技能;实现全面、完善的构件拆分图和系统综合图设计的白领团队;借助BIM管理软件的生产、调度、物流管理和施工、安装指挥精英。

   3 效益好:规模效益、管理效益、科技效益均衡发展。

3 沈阳市建设标准--《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构件生产和施工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简介

3.0.1 适用范围:长沙远大、万科、黑龙江宇辉、中南集团和日本鹿岛等非通用技术体系。

3.0.2 管理模式:单一板块管理向三板块管理转变。----工厂---物流---现场

1 首次加入监理建造内容,宜采用工厂监造,实现全过程管理;

2 总监、专业工程师、监理员巡视、平行、旁站检查方式与验收;

3 物流管理:满足客户需求而对商品、服务以及相关信息,从产地到消费地的高效、低成本流动和存储进行的规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

3.0.3 结构实体检验分类:构件结构性能和构件连接性能的检验。

3.0.4 构件结构性能检验:

1 预应力和非预应力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抗裂度、裂缝宽度检验。

2 当材料管理、生产管理、工厂监造、备案管理等方面有可查实的质量控制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可给予免检。

3.0.5 准用证管理:构件结构性能检验若符合免检条件,可仅进行外观尺寸、观感缺陷、连接构造和出厂日吊装、运输、施工工况的混凝土强度实测值检验。出厂前所签发的质量证明文件称为准用证,宜包括所有说明书。

☆ 注:依据日本·鹿岛99版企业标准,构件混凝土出厂强度为30Mpa,仍需要在现场养护至标准强度。构件混凝土强度检验为阶段性指标,除查验构件准用证外,可采用同条件养护试块或无破损、微破损检测判定最终混凝土强度标准值。

3.0.6 分段验收方法---首次应用,填补空白

1 本规定第6.1.2 条规定:“由若干检验批构成分项工程验收,对其采用分层或分段验收时,当分段内的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安装、连接部位、灌注浆体全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可认为主体结构工程的混凝土(装配式)子分部分段验收合格。

2 本规定第9.1.5条规定:“ 段内全部子分部工程、外墙板安装和结构实体检验合格,可认定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 注:分段验收主要考虑装配式建筑体系施工属性,满足接续工程做全装修施工要求和本地区季节性施工特点。分段验收是将原标准主体竣工验收的再分解,属于主体预验收,具备条件的楼层可以实施子分部工程验收。外墙板应为分段验收的一部分。为后续全装修施工创造了条件,也实现了立体化施工。

3.0.7 构件连接性能检验需检验的项目:

1 叠合部位和连接部位的钢筋直径、间距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2 叠合部位和连接部位的后浇混凝土强度;

3 钢筋套筒连接的灌注浆体强度;

4 构件接缝部位灌注浆体强度。

注:灌浆试验方法按本规定表8.3.3规定执行。

3.0.8 混凝土和灌注浆体标准强度检验

1 叠合梁、叠合板、预制构件连接部位的后浇混凝土和灌注浆体的强度检验,应以在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2 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附录D的规定进行,也可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检测。

4 构件生产

4.1 构件企业基本条件

4.1.1 资质等级和试验、检测机构。保证构件生产的质量检测与评价,建立完善的预制构件加工质量管理体系。

4.1.2 构件生产应在工厂或符合条件的现场进行,生产线及生产设备应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要求。

4.1.3 构件生产企业应依据构件制作图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并应根据预制混凝土构件型号、形状、重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明确质量要求和生产各阶段质量控制要点,编制完整的构件制作计划书,对预制构件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计划管理。

4.2 生产准备

4.2.1 应由合同约定方编制和审核构件深化设计图,应不少于下列内容:

1 单个预制构件模板图、配筋图;

2 预埋吊件及其连接埋件构造图;

3 保温、密封和饰面等细部构造图;

4 系统构件拼装图;

5 全装修、机电设备综合图。

4.2.2 编制生产计划、工艺流程等生产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计划及生产工艺;

2 模板方案及模板计划;

3 材料和构件的技术质量控制措施;

4 物流管理计划;

5 成品保护措施。

4.2.3 模具设计和加工方案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模具应采用移动式或固定式钢底模,侧模宜采用型钢或铝合金型材,也可根据具体要求采用其他材质模具。

2 满足混凝土浇筑、振捣、脱模、翻转、养护、起吊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3 预埋管线、预留孔洞、插筋、吊件、固定件等,应满足安装和使用功能要求。

4.3 构件生产

4.3.1 模具拼装

4.3.2 钢筋网、钢筋骨架和预埋件

4.3.3 混凝土浇筑与饰面处理

1 机械振捣成型;

2 结合面粗糙度宜采用机械处理,可采用化学处理;

3 带外装饰面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宜采用水平浇筑一次成型反打工艺。

4.3.4 脱模混凝土标准强度应不小于12Mpa。带夹心保温材料的构件,底层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以上时方可进行保温材料敷设。当采用垂直浇筑成型工艺时,保温材料可在混凝土浇筑前放置。连接件穿过保温材料处应填补密实。

4.4 混凝土养护

4.4.1 混凝土养护方法

1 覆膜保湿的自然养护、化学保护膜养护、远红外线养护、太阳能养护和蒸汽养护等方法;

2 梁、柱等体积较大预制混凝土构件宜采用自然养护方式;

3 楼板、墙板等较薄预制混凝土构件或冬期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宜采用蒸汽养护方式。

4.4.2 蒸汽养护的升降温速率及最高温度,养护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养时间宜为3小时,并采用薄膜覆盖或加湿等措施防止PC构件干燥;

2 升温速率应为10℃20℃∕h,降温速率不宜大于10℃∕h;

3 梁、柱等较厚预制混凝土构件养护最高温度为40℃;楼板、墙板等较薄预制混凝土构件或冬期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养护最高温度为60℃;持续养护时间应不小于4h;

4 构件脱模后,当混凝土表面温度和环境温差较大时,应立即给覆膜养护。

4.5 脱模起吊与表面修补

4.5.1 脱模起吊时的混凝土标准立方体抗压强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脱模混凝土强度应不小于15MPa;

2 外墙板、楼板等较薄预制混凝土构件起吊时,混凝土强度应不小于20MPa;

3 梁、柱等较厚预制混凝土构件起吊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30MPa;

4 于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构件及脱模后需要移动的预制混凝土构件,脱模时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应不小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的75%。

4.5.2 构件起吊应平稳,楼板应采用专用多点吊架进行起吊,复杂构件应采用专门的吊架进行起吊。

4.5.3 构件脱模后,不存在影响结构性能、钢筋、预埋件或者连接件锚固的局部破损和构件表面的非受力裂缝时;可用修补浆料进行表面修补后使用。

5 构件出厂检验

5.1 观感检验

5.1.1 外行尺寸、预留钢筋、连接套管、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规格、数量等。

5.1.2 观感缺陷检验。

5.2 结构性能检验

5.2.1 构件出厂前的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按下列项目进行检验:

1 预制构件混凝土出厂日强度检测;

2 按本规定附录E进行的构件整体尺寸构件连接部位的构造检验;

3 按设计要求应进行的检验参数验证项目。

5.2.2 构件出厂日混凝土强度实测值不宜低于20Mpa。当有运输和安装可靠经验时,日出厂强度实测值可以降低一级检测。

5.2.3 检验合格后,工厂质检人员应对产品(半成品)签发准用证和说明书。

5.2.4 构件质量经检验不合格,但不影响结构性能、安装和使用时,允许进行修补处理。修补后应重新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修补方案和检验结果应记录存档。

6 存放和运输

5.1 场地和运输条件

6.1.1 宜为混凝土硬化地面或经人工处理的自然地坪,满足平整度和地基承载力要求,并应有排水措施。

6.1.2 构件厂宜自行组织或委托物流商进行构件运输,并制定或由委托制定运输方案。

6.1.3 构件吊装、运输、存放工况的工具、吊架、吊具、辅材等应满足要求。

6.2 构件存放

6.2.1 构件应按型号、出厂日期分别存放。

6.2.2 构件应按吊装、存放的受力特征选择卡具、索具、托架等吊装和固定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件堆放时,最下层构件应垫实;预埋吊环宜向上,标识向外;

2 柱、梁等细长构件存储宜平放,且采用两条垫木支撑;

3 每层构件间的垫木或垫块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 楼板、阳台板构件存储宜平放,采用专用存放架支撑,叠放存储不宜超过6层;

5 外墙板、楼梯宜采用托架立放,上部两点支撑。

6.2.3 自构件脱模后,在吊装、存放、运输过程中应对产品进行保护,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木垫块表面应覆盖塑料薄膜防止污染构件;

2 外墙门框、窗框和带外装饰材料的表面宜采用塑料贴膜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3 钢筋连接套管、预埋螺栓孔应采取封堵措施。

7 安装与施工       

7.1安装与施工准备

7.1.1 编制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7.1.2 起重和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中,在吊装、运输工况下应进行验算,并符合设计要求。方案除按《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50502相关规定编制外,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C规定。

7.1.3 预制构件、连接材料及配件应按标准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7.1.4 吊装、运输工况下使用的吊架、吊索、卡具、撑杆、起重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自制、改制、修复和新购置的吊架、吊索、卡具、撑杆、起重设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试验检验,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2 安装

7.2.1吊装就位后的临时支撑及临时固定。

7.2.2 临时固定后的应及时测量、校验。

7.2.3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预制构件相互连接、或与现浇结构连接。

7.2.4 预制构件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灌浆施工前,应对填充部分进行机械和人工清洁;并保证其湿润后和充填过程中,内部不能发生堵塞;

2 灌浆施工应确保所应填充部分充分密实填充,不得遗漏;

3 灌浆试验的方法和检查应根据表8.3.5进行。

7.2.5 节点连接部位的零星混凝土工程施工,应达到清水级质量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正品优质竹胶板或正差组合钢模板,混凝土浇筑时不宜产生较大变形,且模板周转次数不宜多;

2 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对结合部进行机械和人工清洁,对模板和混凝土界面应进行洒水湿润;

3 浇筑混凝土前规定时间内,应可采用专用界面剂处理混凝土界面。连接部位的混凝土施工应一次性浇筑,模板的缝隙间不得漏浆。

7.2.6 楼板的装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楼板,叠合板等板类的支撑应根据深化设计要求或施工方案规定设置;

2 叠合构件后浇混凝土结合面粗糙度和外露的抗剪钢筋应符合要求;

4 叠合构件中后浇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拆除支撑及承担施工荷载。

7.3 质量检验       

7.3.1 现场装配施工前,监理人员应检查预制构件的准用证、配套材料、连接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检验批数量进行见证取样送检验。

7.3.2 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代表值符合600度·日值要求。

7.3.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连接节点应按检验批逐个进行隐蔽工程检验,并按要求填写施工检查记录。监理人员应进行旁站监理。

7.3.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的外观质量检查,应按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有装饰或保温要求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尚应满足有关建筑装饰和节能标准要求。

7.3.4 现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4要求。

8 工程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检验批可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特征、后续施工安排和相关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8.1.2 分项工程验收,由若干检验批构成,对其采用分层或分段验收。符合本规定第9.3.1条规定时,可以替代子分部工程验收,作为主体结构工程子分部的分段验收方式。当某分段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具备验收条件时可组织验收。

8.1.3 分段验收应在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进行,分段验收应按结构实体检验和检验批验收进行,并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1.4 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的分项工程验收。检验评定合格后,交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段工程验收。

8.1.5 子分部未经分段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全装修等施工。

8.2 结构实体检验

8.2.1 主体结构工程分段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由施工方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8.2.2 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构件结构性能和构件连接性能的检验。构件实体性能检验报告应按本规定第6.3.4条规定,由构件厂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备案。

8.2.3 构件连接性能检验应进行以下项目检测:

1 叠合部位和连接部位的钢筋直径、间距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2 叠合部位和连接部位的后浇混凝土强度;

3 钢筋套筒连接的灌注浆体强度;

4 构件接缝部位灌注浆体强度。

注:灌浆试验方法按本规定表8.3.3规定执行。

8.2.4 对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叠合梁、叠合板后浇混凝土和灌注浆体的强度检验,应以在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附录D的规定进行,也可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检测。

8.2.5 对预制构件结构性能、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附录D规定进行,也可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检测。

8.3 分项工程验收

8.3.1 构件安装分项工程、连接部位分项工程、灌注浆体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的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进行。

8.3.2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分预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1 主控项目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经检验合格,无影响结构构件安全、施工安装和使用要求的缺陷;

3 一般项目中的允许偏差项目合格率不低于80%,允许偏差不影响结构构件安全、施工安装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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