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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鲜为人知的五大性文化遗俗

 小酒灯 2011-09-15
、转房婚:兄妻弟婚、弟妻兄婚或父妾子婚的婚姻习俗。

 兄死,嫂不能外嫁,弟可娶其嫂为妻;弟死,兄也可纳弟媳为妻,以及不同辈分间的转嫁方式。又称“收继婚”、“续婚”、“换亲”等。也可叫“寡妇内嫁制”。转房婚产生于对偶婚过渡到一夫一妻之后。它的形成有两个根源:其一,它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这种族内群婚、共夫共妻群婚的历史残存形式;其二,它是财产继承人转移的变异形式。买卖婚姻的出现,使女人成了丈夫财产的一部分,因而丈夫死后,丈夫的亲属有权转移她的婚姻关系。转房,即继承和维护了原有的亲族系统,使死者子女不致外流,又维持了原有两个家族间的和睦关系。转房婚曾普遍流传于世界各地。

  进入明清以后,一方面是国家通过政手段禁止民间进行转房婚,另一方面则是理学家对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正统儒家观念的提倡。官方与如家同时也以为贞洁烈女树碑立传等手段,来向民间社会进行思想观念方面的渗透强调通过人的内心修养来强化道德的调节功能。妇女守寡,从一而终,终于在明朝形成了社会风气。转房婚也终于在汉族地区失去了立足的根基。

  在中国,不但古代有,近代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也还有存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婚俗也在不断地受到限制和禁止。

 

2、典妻婚:把妇女当做性工具或繁殖工具租典给他人使用的婚配变通形式。

   由于家庭经济极度困难,丈夫无力维持生计,将自己的妻子典当(出租)给他人;而对方则以一定的租金或财物租用他的妻子作临时夫妻,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典期的长短由双方议定,典金的多少则因时、因地、因人和典期而定。典婚的一般情况是把典妇寄养于典夫家,由典夫役使,供典夫泄欲,或给典夫生育子女;也有典夫到典妇房中与之同宿的情况。在典期内所生子女归典夫所有。这种典妻婚对出典人来说,当然是为了获得钱财;对租典人来说,就是用付款的方法构成一种暂时性婚姻,以解决生活和生育后代的问题。典妻婚始于宋代,至元代时,此风颇盛,官方曾下令禁止。但并未禁绝。《元史-刑法志》记载:“诸以女子典雇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己典雇原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沿至明朝、清朝,虽对此也有禁止的条款,然而禁者自禁,这一陋习直至今日在某些地方仍有残余表现。

  典妻婚是我国古代婚俗中的一种陋俗。典妻是指丈夫因某种原因,基本上是因经济困难,自愿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妻子典当给另一个男人。接受典当的人,要给原夫适当的物质补偿。当约定的典当时间完满,丈夫将妻子接回。如双方同意,典当期可以延长。

  典妻习俗出现于何时,盘锦婚庆现在很难说出较为确切的时间。有人认为典妻始于宋代,这是不准确的。南北朝的一些史书,对典妻习俗已有记载。《南齐书·王敬则传》:“浙东五郡,丁税一千,乃有质卖妻儿,以充此限。”《魏书·薛野腊传》附《虎子传》中载:“小户者一丁而已,计其征调之费,终岁乃有七嫌。去年征责不备,或有货易田宅,质妻卖子,呻吟道路,不可忍闻。”两部史书同时均有记录,说明典妻之事在当时绝非仅见。南朝与北朝的分布,还说明在南北朝以前,典妻习俗就有了较为广泛的流

  在唐宋两朝,典妻婚渐有蔓延之势。南宋《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曾多次提到百姓穷困,不得不“典妻卖女”。有的笔记小说也提典妻风习。到了元朝,由于社会动荡,经济凋敝,典妻之风盛行,引起许多社会问题。有的在典当期满后,一方要求延长期限,一方坚决不准;有的女方贪恋富贵,不愿再回到原夫身边;有的经过几年的共同生活,情深意厚,誓死不再分离;因而引起许多纷争,严重者杀人成案,使得一些地方官,不断上书朝廷,要求明令禁止典当妻子。元朝首次把禁止典妻列人刑法。《元史·刑法志·户婚》曰:“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姻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官方的禁令,自然会起到一些作用,但现实的困窘,对典妻习俗又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明律·户律·婚姻》:“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人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清律与明律大致相同。

  从元到明清,刑法从一般的禁止,发展到对出典人和受典人实行杖责,没收财礼,责罚越来越重。出现这种情况,无非有两个原因。一是典妻之风愈演愈烈,迫使统治者不得不采取严厉措施;二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典妻习俗愈加反感。

 

3、交换婚:这是当事人双方互换姊妹为妻或互换女儿为媳的包办婚姻形式。

   民间称为“小姑换嫂”,或“姐妹换妻”。这种婚姻关系的形式一般出于两种考虑,一是物质基础薄弱的两家成员出于经济考虑的结果;二是为了取得两家世代友好。一般说来须两家都有儿有女。交换方法有两种:一是同时交换,马上兑现;二是成人者先一步,同时,为未成年的那一对预订婚约,待其成年之时择日完婚。中国古代,舅姑不仅指母亲的兄弟和爸爸的姐妹,而且还是夫妇之间对同伴父母的称呼。《尔雅?释亲》记载:“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妇称夫之父日舅,称夫之母日姑。”由此可见,其姊妹因交换关系,进入妻的娘家,所以称丈夫的父母为舅姑。西周时,姬、两姓世代为婚。在南北朝刘宋时,孝武帝的姑嫁给王偃,有个儿子叫藻,女儿叫宪源;孝武帝娶宪源为皇后,藻又娶孝武帝的姊妹临川长公主,这也是一个世婚。到唐朝,因门第之隔,高门大姓交换婚姻者更常见,辽、金、元三朝世婚之例更显著。后来交换婚无论在富豪之家还是贫苦百姓都很常见。时至今日,中国较落后的地区,因家境贫困娶不起媳妇,就用交换婚的形式娶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此种陋习必将随之消亡。

  在潮州地方,旧社会富人可以有三妻四妾,穷人穷得做一辈子鳏夫。边远地区,大山里就住着一户人家,为了不致绝户,兄弟只得合资共娶一个老婆。这当然是个别现象,较为普遍一点的婚姻形式的“粜米换豆”即交换婚。这是一种变形的买卖婚姻,也是古代以人易人,对等交换的族外婚的延伸。

  穷困农村,由于聘礼、聘金漫天要价,导致许多人娶不起老婆,尤其是那些弟妹众多的家庭,哥哥娶不起,妹妹嫁不出。如果甲、乙两家都有这种情况,就可用交换办法娶得媳妇。既甲家以妹妹嫁与乙家的哥哥,换取乙家的妹妹嫁与甲家的哥哥。这样一来两家就可以少付或不付聘金聘礼。这是一换一。更有甚者的是甲、乙两家或朋友或亲戚,他们联合起来与丙、丁两家进行交换,形成了车轮式的交换婚。

  双方或多方经过若干次协商妥帖之后就可以举行婚礼。这种婚礼与一般婚礼大体相同。不过迎接新娘时,不能走同一条路线,要互相回避。还有一条,就是无论有多少,都要在预先统一好的同一日子、同一时辰接走新娘,举行婚礼,不得一方临时借故擅自拖延婚期。若一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婚礼时,就得事先通知各方,再另行选择日期,这是怕其中一方赖婚,引起连锁反应的缘故。

  如果说交换婚姻的根源,最根本的莫过于其经济根源。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生存的根基,也是社会基本的法则。任何不遵从礼的行为,不仅会在社会伦理上被人们看不起,更重要的是还要还要受到制裁。所以,从婚礼,到葬礼,大大小小充斥着人们的生活。而这些礼节的举行,莫不有赖于经济做基础。一个婚姻制度要经历六礼环节,一般老百姓连温饱都解决不了,更别说置办一场婚礼了。于是在儿女众多的古代社会,加上绝对的男权社会,为了维持一个家族或者家庭的生存发展,用一个女儿去给一个儿子换一媳妇,便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了。

 

4、收继婚:父死子娶庶母、叔死侄娶婶母、兄死弟娶寡嫂、弟死兄娶弟媳的婚姻形式。

    起源于氏族族外婚时期。当时,人们认为嫁到本氏族的女子,不仅属于夫家,且属于夫家所在的氏族。若夫死后其妻嫁往别处,就会随之失去财力和劳动力,收继婚则可将其约束于本氏族内,所以收继婚是一种财产继承的转移和变异形式。《左传》记载有秦、齐、楚、晋、郑、卫等国的收继婚现象。收继婚具有奴隶制粗野的特性,在流此俗的时代或地区,既使是国君的女儿,也不能幸免。如汉朝时的王昭君,远嫁匈奴呼韩邪单于,呼韩邪死后,按匈奴婚俗,她须转嫁给庶子为妻。当时,汉朝法律已经明文禁止收继婚,但制约不了胡地。“昭君上书求归,成帝勒令从胡俗”。昭君无奈只好遵命。收继婚早在先秦时期便遭到人们指责,以后各朝均有法律规定废止此俗,终因统治者贪图私利和美色,屡禁不止。历史上隋炀帝在其父隋文帝病死当天,其庶母——姿貌无双的宣华夫人便被“太子氶焉”。唐太宗收继了弟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唐高宗收继了唐太宗的才人武则天,封昭仪。宋以后,汉族地区收继婚逐渐消失,但一些少数民族中仍盛行此俗,有的地方甚至延续到近世。

  在一些地区,收继的范围也有一定的规定,只能是子收其庶母,弟收其嫂。有的地方连子收庶母也不允许。例如门巴族,在不同辈份之间就严禁转房,而云南省某族就不同。按他们的族转房习俗,弟可娶兄嫂,兄可娶弟媳。不只在平辈之间。按他们的族转房习俗,弟可娶兄嫂,兄可娶弟媳。不只在平辈之间,就是在上下辈之间也允许转房,如叔伯可娶侄媳妇,侄儿可娶叔伯母。也有子承父妾者。但有个规定:通过转房得来的妻子不能作正室。因为她与原夫正式结婚时祭过家鬼,跨过草蓬",将来死后还会找原夫同居的。

  近现代的收继婚比之过去要文明许多,故一般还是尊重兄嫂。她既可再嫁于外人,也可征得嫂嫂弟媳的同意,被收作二房妻子,也可守寡。但大多当选的民族中,若寡妇欲改嫁他人,则必须由新夫偿还寡妇原结婚时所收之聘金、聘礼。寡妇走时,除了原从娘家带来的一部分陪嫁可随之带走处,子女及亡夫的其他财

  产,一律须由亡夫之兄弟或族中同姓人继承。倘如愿意守寡,则有继承亡夫财产的权利。

  收继婚盛行的原因:

  第一是战争频繁,男丁锐减,寡妇一多就须有个解决之法。汉旖历来是儒家"从一而终"观念支配妇女命运,其结果是怨声载道,收继之俗从边域传向内陆,很自然地被接受了。

  第二由于买卖婚盛行,娶个妻子并非易事,特别是边域地区,兄弟多人就更难做到人人娶妻,实行收继之俗就可解决一点问题。再说兄弟娶妻花费大量钱财,寡妇改嫁就将财产外流,故将作为家庭财产的妻子也一并收继。

  第三,通过转房,既不使亡兄的财产分,又对亡兄的子女作了最理想的安排,是解决兄弟死后家庭困难的好办法。

  印度、非洲肯尼亚、乌干达的一些地区也存在着这类的传统,但由于习俗要求的夫兄弟婚不符合婚姻自由的现代观念,实践人数正在减少。中国南方有夫兄弟婚习俗的民族:苗族、壮族、黎族、哈尼族、布依族、彝族等。

 

5、对偶婚:指不同氏族的成年男女双方,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实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以女子为中心,婚姻关系不稳固的一种婚姻形式。

    对偶婚为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对同居形式。从多偶婚(伙婚)向单偶婚过渡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有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它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产生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的交替阶段,盛行于野蛮时代,即原始社会晚期。

  对偶婚不像多偶婚那样根本无固定的性伙伴,但又不像单偶婚那样有严格而固定的单一性伙伴。对偶婚最初萌发于性关系形成的伴侣。女性达到性成熟后,即可与其他氏族的男性性交。一个女人可以有多个稳定的性伴,但性伴只有在女方家过夜权而无约束权,女人的性伴可以更换。同样,男性也有几个性伴,也可更换性伴。虽然对偶婚男、女的多个性伴中,有相对稳定的一个,但双方不成严格的固定关系,未形成个体所有制的家庭经济。这样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夫妻间仍无排他性和嫉妒心,夫或妻可以和其他的异性交媾。子女仍然属于母系的氏族,与本氏族成员关系亲密的原因是由经济上的联系造成的。对偶婚以族外群婚作为自己的母体,是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桥梁和媒介。它在不同地域的人类历史上都流行过。由于它是群体两性关系向个体两性关系的过渡形态,必须克服群婚的强大惰性,跨越群婚设置的重大障碍,因而历程显得漫长而曲折。它产生于母系氏族的全盛时期,直至个体家庭经济出现才告终结。

  在对偶婚制下,女儿往往是父母的财产,在婚姻交换中财产和新娘的价值捆绑在一齐.离婚时也全部带走.这种抢劫、斗争得来的妻子或是用财物换取、购买来的妻子只能是独占,于是群婚形式的多偶婚逐渐消失。而在野蛮时期,奴隶社会由于通过战争手段掠夺获得妇女较多,敌对部落男子被大量杀戮后,男女数量失衡,也就同时出现专偶婚和一夫多妻的父权家族。历史上许多婚俗都反映出有群婚向对偶婚发展过程中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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