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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是如何界定业务招待费的?

 hhaudit 2011-09-19

税务机关是如何界定业务招待费的?

 

 

[问]: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发现我公司将购买的一件价值2 800元的工艺品赠送给客户,认为属于捐赠行为,而我公司将其计入业务招待费,要求我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请问高档礼品记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有什么依据吗?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的解释是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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