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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及处理

 重塑煌 2011-09-21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南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所需证据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a、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c、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a、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书;

  b、订货单;

  c、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d、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e、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a、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b、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c、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d、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a、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c、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d、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

  e、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提出;

  f、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g、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h、当事人抽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已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i、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j、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k、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全文

    ■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评析

  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原告张某某提供了被告孙某某书写的欠现金1万元的欠条,并提供了几份证人证言,旨在证明其与被告孙某某之间存在着西瓜买卖合同的事实和欠条的形成;而被告孙某某辩称其长期以卖菜为生,根本没有买卖过西瓜,其与原告张某某之间不存在西瓜买卖的事实,并讲其所写1 万元欠条是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孙某某与其妻存在不正当关系为由威逼情形下所打,被告孙某某就其主张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而且书写欠条后亦未报案。»全文

  ●买卖合同纠纷的风险防范

  一、案情介绍

  甲、乙双方于2002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2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全文

  ●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1 年12月17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简称盐业公司)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而被告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原告,原告将其中3.45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该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569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处。»全文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一、案例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全文

  ■法律咨询解答:

  法律咨询:

  蔡某系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某村所有的冬枣园的承包人。2003年2月22日,蔡某与村签订冬枣纸箱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蔡某购买村的冬枣纸箱若干个,单价为2.9元/个,数量以实收数为准,同年4月30日前付清货款,如违约罚货款总额的100%.至同年4月21日,蔡某共收到村的冬枣纸箱8240个,并由蔡某出具收条一份,总计货款23896元。合同逾期后,经村派人催要,蔡某仍拒不付款。村于2003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给付货款23896元及违约金23896元。庭审中,蔡某认为冬枣纸箱买卖合同是在受村胁迫才签订的,故合同无效,但蔡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经主审法官释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适当减少”后,蔡某仍不申请法院降低违约金。

  律师回答:

  村与蔡某签订的冬枣纸箱买卖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约定义务,蔡某收货后应按约付款,逾期付款还应向村给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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