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法 执 教——管教与体罚学生的区别 2008-07-18 12:25 开封市回民中学 朱晓冬
自古以来,教师管教学生,用戒尺打手、罚跪、饿肚等方式,是天经地义的,并且流传下来了“严师出高徒”,“玉不琢,不成器”等教育至理名言。但是现在却行不通了,被认为是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应当说,现在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教育的地位更加重要,教师的责任更大,任务也最艰巨,当然地位、声望也在提高。但是由于我国教育体制、传统的人才观念、家庭独生子女教育的失误、学校市场化办学的竞争压力的增大、学生的思维方式以及道德认知的畸形等因素,加大了教师教育学生的担子,尤其是对那些日益增多的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再加上我国在教育方面法律的完善,以前的教育理论、方式和方法特别是学生最忌惮的打手、饿肚、罚站、跑步等,也被认为是违法的。 值得肯定的是,教育方面的法律体系建立了、完善了,教师们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教师的依法执教的意识增强了,学生的法制意识也培养了。但是由于在宣传上,对教师进行的对那些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有误导,因此任何一个教师由于心理上有所顾及,不敢管,逐渐演变到不愿意管,只是为了不背上那个说不清道不明的“体罚学生”的坏名声,然而,不管要受自己良心和舆论的谴责,还是纪律和法律不允许的。 我国已经进入依法治国的时代,在教育方面也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教育法》为基本法和核心的、以《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各个地方和教育行政部门也根据当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纪律等基本上满足了依法治教的需要,并且随着教育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加以完善。依法治教要求各个法律主体都要依法办事,要求学校和教师要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在培养学生各种能力的同时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关的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5条: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13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4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15条: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23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24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河南省实施《教师法》办法第3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河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23条: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应当遵守和维护职业道德,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以上法律及其有关规定被编成教育法律汇编,要求每一个教师、每一个学生都要知道,并要求社会、学生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监督,公布举报电话。然而在这么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中,却没有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体罚,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哪些方式教育学生才不是体罚,体罚与管教没有具体进行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抱着对学生负责任的态度,采取自己认为是能够教育好学生的方式进行;而学生则把教师管教他们的绝大多数行为,只要是符合他们直觉上认为的体罚的行为的,就以法律规定的“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来对抗教师的合法的合乎教育规律的正当的管教,这些学生往往是那些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也有一些所谓的“好学生”,他们有时故意制造机会来为难教师,甚至是假装、夸大、诬告,乱用法律,对他们而言纯粹是一种游戏、刺激和快感,他们可不知道他们的这种行为给一个教师带来的是什么样的后果。学生的心理可以理解,被教师“压迫”了几千年,再加上厌学以及其他不可预料的因素,他们大呼万岁,从而滥用法律。学生的这种不健全的法律意识,还表现在对抗父母的家庭教育上,家长们也苦恼,也在叹息:“现在的孩子到底怎样教育?”有时打一顿,学生也不会“举报”,毕竟他们还要家长养大。有的孩子对自己的父母也会做出不可思议的举动,造成悲剧。《今日说法》报道了一对年仅15岁的孪生姐妹,父母不满意她们在中招中没有考入重点高中,只是冷漠她们和要求他们在家学习,她们就用老鼠药把父母双双毒死,就出去泡网吧、开心地玩,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她们的一生将在高墙里度过,她们在看到别的人有亲人探监而自己没有,才后悔了。我们看后是惋惜,还是悲愤,我想更多是反思与惊醒! 在这里,需要指明的是,管教是指教师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为了达到所规定的教育教学目标、最大程度地实现教育教学所采取的、合法的、负责任的、对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采取的、能够起到教育他们改正错误的、没有超出社会、道德、法律许可的范围的、学生在心理和生理上能够承受的限度的活动。法律应当成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应当成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的依据和规范,应当成为学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学生动辄就把教师的管教行为等同于体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以“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为理由来对抗教师,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当然也不乏极少数素质低下的、混进教师队伍的人对学生进行的以管教为名泄私愤,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如各种媒体报道的在偷他人物品的学生脸上刻“贼”字、要求学生向犯错的学生身上吐口水、经常动辄对学生实行抄十遍以上作业、踢打学生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等等案例,更有的丧心病狂地长期猥亵、强奸学生。这些败类玷污了“教师”的神圣,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他们大多数是通过不正当渠道进入教育系统,是不折不扣的“假冒伪劣”,当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责任吗?也有一些教师在管教学生中,由于自身教育教学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等原因出现了一些失误,但是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勇于负责,主动接受给予的任何处分,并会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也会改正错误的。任何一个热爱教育事业、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教师也不愿背上一个“体罚学生”的名声。法律对于教师体罚学生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后两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6条:(九)强迫学生退学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实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能重新申请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5条: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河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36条:(九)强迫学生退学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一个具有强烈责任感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愿意看到因为管教学生或者管教不当而被举报,甚至是被诉诸法律,走上法庭,面对自己的学生为自己进行辩护。而且一出现这样的案件,被告的必定是教师,作为原告的学生在人们长期的观念里是被同情的弱者,那种先入为主的想当然的思维,不再对事情本身感兴趣,而是你的学生告了你,这就说明有问题,而往往举报、上告的是那些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作教师的胜诉了在心理上也不好受,败诉了更是抬不起头,甚至于葬送自己一生热爱的教育教学事业,离开魂牵梦绕的学生、学校、办公室和讲台,也受到周围舆论和自己良心上的谴责。而其他教师往往陷入矛盾的痛苦的心理之中:不敢再去管教帮助那些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而不管教在法律上就是不作为也为法律禁止的,更是为教师良心所不忍,但是学生不会上告、举报,他们就会产生这种想法,极力保全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河南省实施《教师法》办法 第3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者取其轻,不管,或者不下大工夫进行管理,最起码不会招来是非之灾,学生无论是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还是其他学生不会因为教师这样做而去告。那些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对抗教师的心理上也只是吓唬老师,目的也只是不受教师管教,而作为教师是成年人,又了解各种法律、纪律,也知道后果,真正担心自己的前途与命运,而在这种事上往往是说不清的。如在《今日说法》的节目中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某大学生感觉累了,向年过半百的任课教师提出请假,教师让他拿请假条并关心问他原因,该生却说他累了,教师就教育他说:“你坐着上课,还累?那老师站在台上讲课就不累吗?农民种田不累吗?建筑工人盖楼不累吗?你还不如他们?”这在几乎所有正常思维的人看来,是再普遍不过的教育方法,但是该生却以教师侮辱他的人格,鄙视、看不起农民和建筑工人为理由把教师告上了法庭,扣的“帽子”还真不小,简直是上纲上线,这不是荒唐吗?师生对薄“公堂”,该生还找了三个学生作证,而教师却以不愿意在学生中造成关系紧张为由没有要求其他学生作证,在采访中,学生对该生提出的教师带微型扬声器的说法都不一致。最后,法庭采信了该生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但是以该教师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为由判决该生败诉。但在判决书上也针对本案,对现在的师生关系、教育等方面提出了看法,不能不令我们所有人深思。那个年过半百的教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流了泪,更给我们每一个人出了一道难题。众所周知,中国的知识分子们是爱面子的,是有气节的,追求一个好名声,丢了饭碗,受了处分甚至是生命倒是其次。教育的主力军——教师人心不稳,还谈什么科教兴国,什么培养“四有新人? 再看那些学生们——被教师管教的对象。如果是学习努力,尊敬师长,模范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守则》、学校和班级的制度、纪律,哪怕是违犯纪律,经过老师的说服教育、爱心感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持之以恒、以德服人等方法和方式能够认错、改正,即使出现反复也无所谓,毕竟学生是受教育者,除非是那些混在教育队伍里的败类才会想方设法整学生、治学生,造成严重的后果。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也报道过不少,也正是因为这才提有了“依法治教”。学生毕竟是学生,但学生也要遵守法律,有的学生具有法律规定的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潜在的威胁师生们的生命安全,教师工作看来也即将成为“危险职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对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于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第40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除上述法律规定外,还有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班级制定的守则、规范、公约、制度等。做为教师来说,本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的原则来管教学生(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往往是想方设法,苦口婆心,“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一次又一次地原谅他们的错误,给他们一次又一次改正的机会。如果说教师有错的话,那就是教师教育教学素质还不够高,还欠火候,处理学生问题的能力太低。况且他们的问题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够形成的,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教育转化好的,再加上社会上的负面影响对他们有更大的吸引力,在学校里教育一年,到社会上一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就能被改变。 在任何教育中都有奖惩两种手段。在鼓励、赏识、激励、爱心等都无效的情况下,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因材施教,把各种因素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充分考虑之后,对他们进行惩罚。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儿童年纪小,阅历浅,奖惩的教育效果一般较为明显。但是,也正由于儿童的不成熟,才应以正面表扬为主,运用惩罚手段应慎之又慎。儿童是出现过失最多的时期。与成年人的明知故犯不同,儿童出现过失往往是出于好奇或无知,有时候也与控制不住自己有关;与成年人一般会减轻自己的责任也不同,儿童看问题具有放大性和夸张性,他们往往会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对待学生的过失,轻易地采取惩罚的手段,往往不会取得理想的效果,因为没有给他以希望。一般优秀的教师会发现,学生有过失时常常是教育最有效的时机。教师在处理学生过失时,首先应给其以申诉权,让他从容讲明过失是怎样发生的;其次,帮助其认清过失的性质及危害。这个过程有时会创造奇迹。在这一前提下,教师再采取适当的惩罚手段,学生会比较容易接受。有些优秀教师不肯轻易处罚学生,他们技高一筹,宽容学生的过失。必要的时候,甚至为学生保守秘密,以免其自尊心受挫。在这种情况下,有过失的学生会像枯死的小苗又复苏过来一样,吸取教训,加倍努力。宽容有时比惩罚更有力量。当然,教师也不必机械行事,该惩罚时一定要惩罚,惩罚毕竟也是一种教育。但是,我们面对的是孩子,是尚未成熟更未独立的人,不可用药太重,而应善待孩子。(《改变学校、家庭的28个观念》)如在上课的时候,总有一、两个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扰乱课堂秩序,屡教不改,教师用提问的形式提起注意,回答问题,对了进行表扬,学习的目的不就是让学生学会吗?若不会先站着,听其他学生或者教师解答,复述正确后再坐下,也起到提醒其注意的目的。有的还不会,惩罚性地站一、两分钟,站好了就坐下。这也被极少的学生、看成是体罚,扬言上告。我们的领导为了不被上级批评或者曝光,也认为是体罚。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扰乱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犯了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并且屡教不改,违犯了法律及有关规定,不也是违法行为吗?教师为了维护课堂纪律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其他学生的的受教育权,对他们采取措施,没有造成伤害,也违法了吗?教师站着上课,一连几节课,学生违犯纪律,站几分钟就违法了吗?如果说让学生站这么几分钟,站出病了甚至是伤害了“自尊”,那也只能说是方式不当,能说成是违法吗?如果传扬出去,就又会引发思考:我们学生的身心健康实在令人担忧。这种情况又往往归结到教育上,是学校没有抓好素质教育。可怜的自尊,可怕的下一代!至于教师本着教育的目的、象征性地采用罚抄一、两遍课文、作业、单词,敲一下头部,拍一下背部,揪一下耳朵,对于不上早操、不做课间操的学生要求他们围着操场跑几圈等做法,没有造成什么后果,有时甚至是没有动手,就有那么些学生装得特逼真,还大声叫嚷。 有人会惊奇,真有这样的学生吗?我们的学生真这么难教育吗?现在的教育体制下,社会大环境下,每一个学校里都有这样的学生,且不在少数,二、三流的学校里这样的学生更多。我们往往搞什么教育模式试点,就在重点学校进行,当然搞什么模式都成功,几乎没有不成功的,就想当然地进行推广,成为经典。全国有几百万从学校流落到社会、成为严重社会问题的青少年,又真正有多少人去进行教育转化尝试呢?往往就是那有控制的“动手”,改变了一个人的一生,减少了一个罪犯。“社会上多建一所学校,就会少建一座监狱”。我要说:“多一个高度负责的慎重动手的教师,也会少建一座监狱;社会上多建一所工读学校,也会少建一座监狱”。正在播出的大型52集动画片《哪咤》中,小英雄哪咤的聪明、灵慧、不畏邪恶、敢于斗争的形象栩栩如生,吸引了广大的小朋友们,也包括一些家长们。其中,哪咤由于天性顽皮、任性,闯下大祸,被父亲关进黑屋反省,后太乙真人收其为徒,他不服,自恃本领大,绞短了师父的拂尘。太乙真人和其父亲决定对其实施惩罚,父亲说:“孩子本领再大,也要要听父母和师父的话。” 太乙真人做法,利用玲珑宝塔制住哪咤,收了他的乾坤圈和混天绫,并告诉他一些道理,他才同意跟师父去学艺更重要的是进行道德修炼。太乙真人叹道:“强制手段也只是权宜之计,还是要使其心服口服。”在哪咤随太乙真人学艺期间,他又搞恶作剧,被师父以练功为名倒挂树上、倒立着上、下多层台阶甚至倒立在小溪里行走,并告戒他:“如不好好听话,还得受惩罚。”最终,哪咤成为帮助周武王伐纣灭商、建立周王朝的英雄。我不知道那些极力反对惩罚教育的人又作何感想? 我们再看一下到底什么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确定,而不是学生或者某些人想当然地去定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违法行为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现在就对教师管教学生的行为进行分析。如果说教师的行为违法的话,往往是认为教师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违法的客体是行为所侵害的受法律保护的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违犯课堂纪律,屡教不改,完不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侵犯了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本身就已经违法了,何谈合法权益?违法的客观要件是行为造成的必然后果,站几分钟,跑几圈,动一下手,就能使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真的出现了什么不良后果,也只能是教师没有考虑到,该怎样办就怎样办,我们的教师不会耍赖的,还是敢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学生往往觉得自尊心受到了伤害,自己的学习任务没有完成,不尊重教师的劳动,危害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尊严得不到尊重,这样的自尊要不得。违法的主体是教师,作为教师来说,社会赋予教师的责任、他们的良知、法律的规定更有他们的尊严、前途,使得他们模范遵守法律,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除非是那些混在教育队伍里的败类。违法的主观要件,教师在主观上也是为了教育学生,改正他们的不良行为甚至是严重不良行为,养成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在行为过程中,批评学生,帮助他们进步,教师的要求也不苛刻,有错承认,即使再犯也可以原谅,况且采取惩罚措施也并非是出自教师本意,即使过当,也是过失造成的,是可以原谅或者免于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教师都会把握好机会和度的,即使学生出现了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有的情况,那也只能把责任归到学生身上,教师也可以免责,承担责任也是素质教育没有搞好,学生的身心健康不达标。我们也搞了几年的素质教育了,学生出现心理问题的比率却呈现上升趋势,身体素质也越来越差,基本的礼仪道德、行为规范都做不到,对于自己的父母呼来喝去,对教师不尊重,什么师道尊严,更不用提什么创造、创新、自立、自理了,难道我们的理论、我们的做法出现问题了?我们的广大一线教师和德育工作者进行的让学生用于承担责任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进行受挫训练以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让学生接受犯错后应有的惩罚以培养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及加强组织纪律、观念等意识等的实践,却成了违法行为,被上告,受批评,甚至是葬送了自己的前程,背上了最羞愧的“体罚学生”、师德不良的名声,有的是热爱并为之奋斗了一辈子的老教师!作为一位真正负责任的教师,对教育事业满腔忠诚,即使遇到任何挫折,也不会减弱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和忠诚,也不会减弱对学生的爱心,有的只是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探索在新的时期、新的形势下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促进自己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在当今进入依法治国的时代,随着教育方面法律及有关制度的完善,社会对教育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治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要完全遵照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依法处理。教师也要依法执教,积极学习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及制度,模范遵守,依法办事、依法律己,成为社会的楷模,也为学生树立起榜样。同时,教师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作法,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吸引学生;与学生进行广泛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在自己出现错误时要主动改正,或者学生提出以后,要谢谢学生并改正,接受学生的监督,这并不会有损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反而会提高自己的声望;还要积累自己处理特殊问题的经验,提高能力,注意收集、积累有关教育学生的资料,在处理各种突发问题尤其是在转化教育学习上有困难、品行上有缺陷的学生的时候,在解释甚至是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证据,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辩护,既是保护自己,也是用实例教育学生,上了一节法制教育课。至于当事教师与学生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依然是正常的师生关系。我们的大多数教师即使是败诉了,也绝不会迁怒于学生,仍会对学生负责任,反而当事学生的压力大,教师也会帮助他们做好的排解工作,在其再犯错误时,仍然是以说服教育、爱心感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持之以恒、以德服人等方法和方式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因为也只有那些不负责人的教师才不会与学生较真,只会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做表面文章,也就不会出现问题,出了问题也是糊弄过去或者采取非正当手段解决,错过了教育的良机,倒害了学生。我们的学校和其他教师要帮助当事教师,不要有偏见、歧视,给当事教师造成无谓的压力,否则将会失去一个好教师。我也希望我们的学校和教师充分利用法律,把那些屡教不改的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依法送交工读学校进行教育,于学校、于学生、于教师都有利,何乐而不为呢?也有人担心学校那样做会散,相反不会,有一个送去了,对其他类似的学生将会起到震慑作用,无形中就对法律的威严有了直接的印象,对校风、校貌、班风、学风的根本转变起到了推进作用,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在当今社会,教育教学关系中所有的法律主体都要依法进行活动,真正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教育的长足发展,为科教兴国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促进国家、民族的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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