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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方企业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三)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二、关联申报管理
三、同期资料管理
四、转让定价方法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关注】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一)基本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2.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4.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5.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二)其他
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一)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八、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九、资本弱化管理:
(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十、一般反避税条款
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十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