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冲刺复习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三)与增值税关系: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税务处理: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征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 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 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 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三、税收优惠 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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