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婚书仍需“凭媒写立”,经由媒人签字、画押,方有效力。婚书即婚约,纳征礼(即纳聘礼)行后,婚姻关系即算确定,需要用一定的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即为婚约。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家长订立,内容应写明男女双方年龄、行次、聘财,主婚人、媒人分别画押,两家各执一纸,以做凭证。明人熊寅几编辑的类书《尺牍双鱼》中专有“婚书类”,按照顺序,列出了“求亲准帖”、“答允”、“过聘书”、“回聘书”、“请归亲期”、“答允”、“答不允”等程式④。本文仅列《鼎镌李先生增补四民便用积玉全书》“冠婚门”中的纳采书式:
伏录亲恩,以令爱贶下聘小儿无任欣感,兹以某月某日为定盟之期,敢用预告者伏以道享于吉礼,谨于成惟时月合天地之祯,故男女顺阴阳之美,两家合庆,万嗣蕃昌,伏冀亲仁俯垂照纳不宣。 鸾书(聘书内封) 大微君某号尊(侍伯)翁老大人台下 伏承媒议不弃寒微许以 ——年庚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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