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读了今年《书法报》第三期“书法研究”栏目刊登的邹德祥先生的《书法必须“文不加点”?》的文章后,总觉得邹先生的想法和观点有些失之偏颇。对于书法作品有无标点(符号)、书法艺术创作需不需要加标点(符号)这个问题很有论争探讨的必要,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书法的艺术与实用、形质与神采、文字内容识读与作品欣赏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能更好地把握书法的艺术特征和审美特质。 首先,书法创作需不需要加标点(符号),书法作品有无标点(符号), 不能千篇一律,整齐划一,一视同仁,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从创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作品的形式(幅式)整体、书体形式,以及诸形式要素的统一和谐的具体要求而确定。一般来说,信札、册页、手卷、扇面、小斗方等小行草、稿草、小楷之类的书法,较为适宜加标点(符号),但这也要看书家个体的习惯,加或不加,关键在于形式感觉和艺术效果如何。而有些书体形式和幅式的书法就不宜加标点(符号),如古文字书法(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隶书、榜书、大草、狂草之类的楹联、中堂、条屏等,都不宜加标点(符号)。书法艺术最讲究气韵贯通,可想而知,如果在一幅书法作品中出现过多的标点(符号),将会使作品气息中断、形神俱疲、韵味索然,破坏作品的整体艺术效果,大草、狂草尤其是这样。因此,在书法艺术作品有无标点(符号),书法艺术创作需不需加标点(符号)这个问题上不能以偏概全,强求一律。邹先生在网上看到的加标点(符号)的几幅草书作品,感觉“有趣”、“很奇特”、“章法活泼”、“通灵透脱”、“且有开创意义”,而别人也许觉得索然无味,甚或觉得加了标点(符号)以后反而使作品的艺术性大打折扣。这无疑是见仁见智的问题,看来,书法作品有无标点(符号),书法创作加不加标点(符号)应像书法家写繁体字还是写简体字一样,悉听尊便,灵活自由,视创作的实际需要,艺术效果如何,最终由书法艺术自身的创作规律来决定。 其次,不能以是否方便文字内容的识读作为书法艺术高下的评判标准,更不能为了书法文字内容的识读方便,而不惜损害书法作品的艺术性和审美特质。以降低或损害书法作品的艺术性和审美意趣为代价来换取文字内容的识读方便,这种作法实在是太愚蠢了。书法艺术虽由文字的实用发展而来,但是,书法艺术到了今天,其社会的实用功能已经基本淡出,书法艺术更加纯粹,艺术和审美的功用才是它的第一要义。书法艺术的创作不必过多考虑文字的识读,而应自觉遵循书法艺术自身的创作规律,强化作品的形式感觉,丰富作品的审美蕴含。书法艺术的欣赏也不是像文学作品的欣赏阅读那样先“识文字”、“明句读”,而是透过书法作品的形质,领略其丰富的审美意趣(神采与情性)。这些丰富的艺术形式感觉和审美蕴含并非主要来自文字内容(文意),而是来自书法艺术作品自身,来自书法形质要素、笔墨形式所构筑的艺术意象,即使欣赏者对书法作品中的某些字不认识,也不影响对作品的艺术接受。文字内容顶多是书法创作形式展开和书法作品欣赏的文本凭借,书法欣赏毕竟不是对文字内容的解读。如果按照邹先生的意思,书者要主动替读者“断句”、“句读”,那书法家岂不越俎代庖,换了身份,变成了文学家或其他什么家了,成了“抄书匠”和“誊文公”了吗?书法还有什么艺术可言?书法艺术还有什么独立性可言?书法将失去自己的尊严和自信,成为文学或其它社会、政治的“载体”和传播实用工具,何况现在印刷技术这么发达,将文字的东西变成印刷品不是更便于识读吗,读起来岂不是更顺畅?何必要“易雕宫于穴处,反玉辂于椎轮者乎”,有劳书法家们呢? 再说,书法艺术是以文字为艺术创造对象(素材)进行抽象艺术形象构筑的,在中国书法使用的汉字中,只有楷体字、隶字、行书字不存在识读的困难,其它的古文字(甲骨、金文、大篆、小篆)、草字等都存在识读的困难,这类的书法作品没有因为识读困难,没有因为未加标点,未断句,未句读而失去艺术的风采和魅力,总不能因为识读困难,难以接受,而废除这类的书法艺术吧?韵高千古的书法《兰亭序》不是没有标点(符号),没有断句,没有句读吗?不是照样风华绝代吗?书法艺术的欣赏,主要不是在欣赏作品中所书写的文辞,认字、欣赏文辞、领会文意在其次。书法艺术欣赏主要是在对抽象造型的书法艺术形象,也就是由笔墨所构筑的书法艺术意象进行艺术的感受和体味,从而获得精神的愉悦和美的享受。因此,书法创作加不加标点(符号),书法作品有无标点(符号),是否断句,是否句读,无关紧要,而应以艺术效果如何为准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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