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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秋水伊人hlj 2011-10-28

关于对提高增值税

 

起征点后的调查与思考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温继锋

 

     起征点亦称征税起点,是减免税的一种形式,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数额的起点。课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而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笔者尝试对云浮市再次提高起征点后的情况进行调查与浅析。 

一、基本情况

(一)云浮市历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情况

1994年起,云浮市国税局根据广东省省国税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先后进行了三次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第一次是根据粤税发[1994]13号文规定,按全省统一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第二次是根据粤国税发[2003]97号文规定,将云浮市增值税起征点自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三类: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第三次是根据粤国税发[2005]32号文再次进行了调整,自2005年4月1日起,按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据统计,2003年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实行两年来,云浮市有近四千户享受到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每年免征增值税约25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4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后,受惠的纳税人将近万户,预计全市每年免征增值税额达1200万元。

(二)云浮市双定户的基本分布情况

从征管软件2005年5月份(所属时期)正常营业状态的定期定额户(以下简称“双定户”)数据反映。云浮市共有双定户13382户(注:数据采集日期为2005年6月2日,实行电量计税征收的石材企业不统计在双定户内,下同),占了增值税纳税业户17959户的74.51%。定额情况大致分布如附图:

从图中可以看出,按销售货物分云浮市定额处于2000-4999元间的双定户占的比例为43.75%,按应税劳务分处于1500-2999元间的双定户所占比例为47.84%,也就是说,这次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后直接受惠的纳税人将再增加六千多户。

(三)云浮市提高起征点后双定户情况分析。

全市双定户情况分析表

所属时期:2005年5月

单位:户、万元

项目

未达起征点户数

总双定户数

未达起征点户占总双定户数比例

未达起征点双定户月免征税额

总双定户月应征税额

免征额占总双定户月应征税额比例

 

1)

2)

3=1/2)

4)

5)

6=4/5)

云城

1516

2770

54.73%

19.09

63.66

29.99%

云安

767

874

87.76%

7.48

11.84

63.18%

罗定

2192

3268

67.07%

20.67

63.05

32.78%

郁南

1562

2145

72.82%

14.09

31.93

44.13%

新兴

3099

4325

71.65%

32.68

66.49

49.15%

合计

9136

13382

68.27%

94.01

236.97

39.67%

 

从上图表数据可知,当将起征点调高到销售货物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3000元后,起征点以下的双定户达9136户,占全市双定户13382户的68.27%,月免征增值税额94.01万元,占总双定户应征税额236.97万元的39.67%。但从不同的区域分析,未达起征点户数的比例最低为54.73%,最高为87.76%,从上图可看出,全市各地未达起征点的户数都超过了起征点户数。而免征额比例最低为29.99%,最高为63.18%。如果再将未达起征点业户细分到乡镇,所占的比例就更高,大部分乡镇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占了总双定户的80%以上,某些镇提高起征点后只有几户双定户达到起征点,甚至出现个别乡镇达起征点的双定户没有一户。而达起征点以上的双定户大都集中在市区、县城或工业城镇。

二、对部分双定户纳税能力的调查 

一直以来,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收费项目繁多,存在明显的“费挤税”现象,税务机关为了扶持个体工商业户的壮大,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将双定户的定额作了适度的调低照顾。2003年,云浮市对双定户的定额进行了比较规范化的电脑核定,在一定程度上公平了税负,但由于部分双定户申报的资料数据失实,导致税务机关的定额与这些双定户的实际销售收入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定额仍然偏低。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是申报虚假经营情况瞒骗税务机关。某个体工商户在市区的某地段销售鞋类商品,纳税人申报成本费用合计1740元,毛利率40%,税务机关电脑核定其月销售收入为4500元。但经调查了解,该店请员工2人,按500元/人的工资支出,月工资应付1000元,该地段铺租为3000元/月,工商管理费支出100元/月,水电费支出150元/月,其他杂项支出2000元/月,合计月至少支出6250元,毛利率50%,按成本毛利率计算,该店保本经营收入额应为12500元。

二是经营隐蔽,不如实申报销售。某个体户,铺面主要经营日杂小百货等用品,经营地段一般,店铺面积不到30平方米,该店定额2500元。据反映,该个体户店外还经营中山某品牌的纸巾批发,仓库在附近一楼,约250平方米。每月生产商都送货好几回,每车的货值超过5万元,市区内大部分该牌子的卷纸都由其供货,为方便送货,该店主还自购了一台1.75吨小货车。但该个体户从未如实申报销售情况。

三是销售不开发票,人为地调节到起征点以下。有些双定户刻意不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有些领购了发票的也尽量不给消费者开具,只给消费者开具给出库单或保修单三联根。据一些查账征收的企业反映,在一些个体店中购物极难取得发票,当要求开发票的时候,有的个体户就推说发票已经用完未领回,有的甚至推说税务机关不给领购发票,也有的要求加价10%才给开具。

目前享受起征点免征优惠的双定户都是账册不健全,无账可查的,很难核实这些双定户当月销售收入未达起征点的真实性。虽然《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双定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如实申报调整定额的纳税人并不多见。

三、提高起征点后产生的一些问题

(一)不同程度的影响到原来的纳税秩序

增值税起征点未调整前,由于起征点低,几乎大家都要缴税,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各自经营,各不相干。但这次起征点调高后,就出现4999元的不用缴税,而5000元的则要缴纳200元增值税,加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则是220元。而起征点这一税收政策是对双定户管理的简易办法,不是超额累进征收,只要达到起征点,就要全额征收,这“一征一免”给已达起征点的个体户造成了一种心里上的不平衡,特别是起征额临界点附近的个体工商户造成心理上的极大不平衡,他们则会简单地认为“同样是做生意的为什么我们缴税,而有些人不缴税?”,久而久之,便削弱了他们潜在的纳税意识,动摇了他们的纳税遵从度,挫伤了他们纳税的积极性,便想方设法降低定额,“享受优惠”,这将给正常的税收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不利于整体纳税意识的提高

目前,云浮市对双定户实行简易纳税申报办法,即纳税户储税帐户够划缴当月税款,税务机关开出税收完税凭证后即视为已申报。起征点提高后,由于起征点以下的双定户不用缴税,而税务机关对这些双定户设定了按季或按半年进行纳税申报,与增值税条例按月申报的规定相抵触,因申报期间间隔长,也会给起征点以下的双定户造成一种既不用缴税也不用进行纳税申报的错觉。这样,在税务机关大大减轻工作量之余,这部分双定户的纳税意识也会慢慢地被淡化。

(三)加大了定额核定与调整工作的难度

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定额核定工作显得更为重要,更为敏感。如果没有科学规范的核定方法,定额核定不准,在临界点上下只要有几元钱营业额出入的话,就会出现征税与免税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这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纳税人“不怨贫只怨不均”的心理就会发生变化,就会对税务机关开展定额工作有抵触情绪,征纳之间的矛盾就会容易激化,如果处理不当,有时还会引起群聚群访,影响社会稳定。

(四)征管软件设置失当,使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执行偏差

征管软件在对每次的设置失当。我们在门前代开发票中出现这样的现象:某临商户为15个村委制造黑板,每块售价199元,共3985元,要向每个村委开具一份199元的发票,但软件不能累加后征税,而是设定为每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作了免税处理。

四、对提高起征点后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为营造一个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结合当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将增值税起征点的精神落到实处,真正起到扶持弱势群体的照顾作用,而对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又能实行依法征税,笔者认为:

一是加大对起征点政策的宣传力度,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不仅打破了原先的征管格局,同时也打破了部分个体工商户对税收的心理平衡。税务机关在平时应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那些因此与税务部门有抵触情绪的纳税人,更要做实做细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克服不良情绪,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要使纳税人明白:调高起征点是鼓励纳税人扩大规模、增强实力,争取多缴税、多贡献的激励政策,是对纳税人积极性的最大保护,并不是表面上的税收不平等。同时,税务机关应转变观念,将“监督打击”型变为“管理服务”型,树立以服务纳税人为中心的新观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征纳环境。 

二是借提高起征点之机,全面推行个体建账建制工作。个体建账是征管工作中的难点之一,为此总局于1997年下发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并多次下文要求推行,但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除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水平有限之外(但据了解,每个经营户都会有一个简单的收支账),其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个体户不愿让税务机关清楚其实际经营情况,目的就是少缴税或不缴税。笔者认为这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推行个体建账建制的一个好机会。有建账能力的则要求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确无建账能力的,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粘贴簿,记最简单的流水账。对能全面反映经营收入,如实反映成本费用支出的个体户,真实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给予减免;对不能准确反映收入的则不得享受政策优惠。而对于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采取鼓励与规范建账建制,引导由双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过渡。

三是修改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征前减免”改为“先征后退”。为提高纳税遵从度和树立人人纳税的观念,建议将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改为先征后退。具体可以是每季度、每半年或一年进行将已入库税款退还给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

四是改变简并申报,推行多种申报方式。为巩固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意识,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也必须依法进行纳税申报。虽然简并纳税申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排队申报的时间,但这并不利于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和培养良好的纳税意识。现在电子通讯与网络已日渐普及,电子签名法从2005年4月1日实施,也为开展电子申报、网上报税提供了法律保证。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税务机关应着手推广应用和完善电话申报与网上报缴税系统,通过科技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和减轻工作量。

五是加强管理,增强办税透明度。一方面,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务人员在管理过程中要多进行实地调查,消除征管盲区,对每户的经营情况,经营地段,铺租、工资、水电等费用支出以及同行毛利率等情况进行核实,写出核查报告并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做好定额调整工作。另一方面,对未达起征点业户进行动态管理,将未达起征点的名单在其经营地段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虚报收入成本,经调查又达到起征点的,应立即调整为征税,追征以往的税款并按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务求通过加强管理,在达与未达起征点之间,建立一条能进能出的通道。同时,强化税务部门内部的“两权监督”,实行公开办税,“阳光操作”,加大对税务人员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坚决杜绝执法随意的现象。

六是完善征管软件设置等配套工作。每项新政策的出台,业务部门、政策部门以及信息部门都应该加强联系,做好衔接,及时做好软件的升级与调试,使前台的具体操作能完全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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