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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海案看公开审判制度缘何一直被滥用

 昵称2687579 2011-11-02
 
 
从北海案看公开审判制度缘何一直被滥用
作者:谭敏涛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11-2

 
  北海案31日庭审,226个旁听席,竟然只有28人旁听,这不得不说是公然违背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如果北海中院在此故意歪曲法律,我倒想给其提提醒,影响越大的案件,社会关注越高,越是受到民众的热烈围观。北海案之前已被媒体疯狂报道过,此案已形成巨大影响力,再为限制人员旁听,都只会陡增案件暗藏猫腻的几率。唯有依法审判,司法才可逃过被权力绑架的嫌疑,才有不被人诟病和指责之可能。现在,北海案已徒有公开审判之名,实已沦为秘密审判之实。一来限制媒体报道,二来限制人员旁听,三来试图让此案消弭少让人关注。各类举措无不昭示,生怕假案为真,有关人员脱不了干系。但是,违法者终究要为此担责,否则,无以让守法者继续前行。

  偌大的北海案法庭之内,两百余个座位,却只有二十几位旁听人员,这不是民众不想旁听,因为庭外还站着外地来的律师一直守候进入,而是法庭不许旁听。不许旁听原因何在?最大的缘由在于,怕更多人旁听此案,“杂音”太多,北海无法消解。据此,就需限制旁听人员来掩人耳目,明其名曰,公开审判,但在中国,公开审判从来不被真正适用过,因为庭审内幕怎能暴露于庭外呢?而到底北海案有何内幕,通过北海公检两家的不断变换花样,通过律师团的不断揭露,我们大致已经得知,这是一起北海公检两家联合制造的假案和冤案,既为错案,必有人为此担责,所以生怕更多人知晓错案内幕,自身逃不了干系,由此,限制人员旁听。

  尚且,中国的公开审判制度一直被滥用,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开审判从来没被好好执行过,不是座位不够就是让自己人充数,不是发放旁听证限制人数就是严厉核实旁听人员身份,总之,极力通过各类手段限制民众旁听。我一直在想,影响力越大的案件,越是普法宣传的好教材,本可通过“此案”好好地宣传法治,胜得过几个“普法宣传”活动,缘何这群脑子被驴踢了的走卒们故意歪曲法律却也无人担责呢?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这便是最高院发明旁听证制度的出处。但是,地方法院却将旁听证演变成了限制民众旁听的挡箭牌,通过发放旁听证来限制外来人员旁听案件,好让自己人占满法庭。无非是担心更多人知晓庭审细节,害怕爆出庭审内幕。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但换做北海案,事已如此,情何以堪?

  从李庄案到北海案,法庭各类限制民众旁听的举措不胜枚举。但缘何法院总会限制民众旁听?目的在于,减少知晓本案庭审状况的人员数量,以便自己混淆视听时阻力较少。今日北海案无非是其他各类影响性案件限制民众旁听的翻版,而最高院规定的旁听证制度实已沦为限制民众旁听的挡箭牌,在此,恳切最高院尽快修订之。将旁听证制度取消,以预约或前来后到原则确定旁听人员,这样,才有公开审判之实。否则,公开审判只会沦为旁听者制度下的秘密审判。

  再者,公开审判制度一直被滥用,亦和无人担责不无关系,名曰公开审判,实则限制旁听。此一公开审判程序未能遵守,以此便可定其程序不公,即有导致实体不义之嫌。但在中国诸多案件审判中,限制旁听的案件庭审都未曾被指实体不义,而且对案件庭审进展毫无影响,哪怕民众再为指责,庭审照开不误,丝毫不用理会公开审判制度之规定,堂堂最高院及刑诉法条文关于公开审判的明确规定就此即化为烟云,只待留作最高院及立法机关自己吞食。

  实则,中国现今缺的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换作北海案而言,就未公开审判这一点,即可断定庭审程序违法,要么立即纠正,要么异地审判,必须让案件在公开程序下审判才有实体公正可言。而北海案却依旧照开不误,且庭审中各类违法之举更让人难以接受,但这却少有损及法院审判之权威。这就不难让人理解,执法者违法一直被默许,而且还有无人担责之嫌,但守法者却有可能被栽赃枉法,而且还有被刑讯逼供之嫌。对此,我们就不难断定,这是一个将依法治国仅仅作为口号狂喊的国家,实无法治之基,亦无法治之实。而且只对人民依法处理,但却对权贵违法视而不见,只对人民枉法裁判,但却对权贵法外开恩,只对人民宣传法治,但却在社会施行人治。这样的国度,发生北海案,有其根源,这样的国家,发生李庄案,有其渊源,这样的社会,发生……有其……而我们能做的、应做的、当做的——即是恪守法治,不断向正义迈进,努力向公正靠拢,让违法者担责,让守法者前行,理想虽显遥远,但我们要不舍追求,唯此,才有社会良性运作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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